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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何近三分之一矿业权交易有“猫腻”?
    2015-0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审计署6日发布的关于2448宗矿业权审计结果公告显示,806宗矿业权出让和交易中存在违法违规事项,比例几近三分之一,涉及地方矿产主管部门违规审批办理矿业权登记等。审计署资源环境审计司负责人对这次审计情况进行了全面解读。

      地方矿管部门

      违规审办矿业权登记问题突出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在806宗违法违规事项中,地方矿产主管部门违规审批办理矿业权登记涉及716宗矿业权。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超越权限审批或以“化大为小、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审批权限制约,批准并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国家规定,金、铅、锌等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的探矿权、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采矿权,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的探矿权等,均应由国土资源部颁发许可证,但审计发现有75宗矿业权未按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审核颁证,而是由省级及以下矿产主管部门颁发了许可证。

      二是违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申报资料等手续不全的矿业权办理新立、延续或变更登记手续。其中,违规批准新立矿业权主要包括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矿业权申请人不具备规定资金或法人资格等条件、与其他矿业权勘查(矿区)范围重叠等,分别涉及矿业权170宗、27宗、25宗和7宗。

      三是以招商引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发展旅游、支持企业发展等名义违规协议出让矿业权。审计发现有252宗矿业权存在违规协议出让问题。

      此外,审计发现的问题还有:地方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勘查单位和国有矿业企业违规定价出让转让和收购矿业权及相关股权;地方矿产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欠征矿产资源收入;地方财政部门和矿产主管部门违反规定用途使用矿产资源相关资金等。

      监管不严和制度漏洞致使问题多发

      这位负责人表示,这些问题既有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履职不力和监管不严、矿产资源相关管理制度尚不完善的原因,也有前几年矿产品价格急剧上涨、矿业权市场高度活跃,诱发少数人员违法违纪、进行利益输送的因素。

      制度问题主要有:

      ——矿业权出让和相关审批制度、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界定标准等相关规定、矿业权审批权限划分标准等还不够完善,有的规定滞后、有的法规不健全。

      ——矿业权交易评估的相关准则弹性较大,评估方法、参数的选用缺乏刚性约束。

      ——矿产资源相关税费制度不尽合理,如矿业权使用费和年度最低勘查投入标准偏低且长期未作调整,矿业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征收结构不合理等。

      为促进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审计署提出了三方面建议:一是矿产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深化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合理划分审批权限,全面建立以“招拍挂”为主的市场化出让矿业权制度;二是进一步完善矿业权评估准则和国有企业收购矿业权审批管理制度,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管,加强对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矿业权行为的所得税征管;三是推进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建立能够引导矿业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定价与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加强矿产资源相关资金管理。

      整改金额70亿元,

      完善制度仍是今后重点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审计署2013年和2014年连续两年组织开展了这项审计,共审计了山西、内蒙古等14省区的2448宗矿业权。在数据分析基础上,审计人员通过翻阅矿业权审批档案、地质勘查报告等资料,实地查看矿山企业、矿区等方式,了解情况、核查问题,发现了800多宗矿业权的问题,对其中的违法犯罪问题已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各地政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非常重视,在审计过程中就有被审计单位及时对审计指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审计结束后,各被审计单位一方面积极纠正审计指出的各项违规问题,一方面重视制度建设,出台、完善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至2014年底,已经整改违法违规问题金额近70亿元,制定完善各项制度40余项。

      这位负责人表示,今后在资源审计方面将进一步突出重点,改进技术方法,坚决查处矿产资源领域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加大审计力度,拓展审计深度,深入揭示矿产资源领域的重大损失浪费、重大风险隐患、重大履职尽责不到位等问题;深入分析审计发现问题的易发环节、产生原因等情况,提出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的建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