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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5-0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0 证券简称:新海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2

      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2月6日收到慈溪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起诉自然人陈垚坤业绩承诺补偿一案已获慈溪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 告: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慈溪市崇寿镇永清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黄新华

      委托代理人:沈湘连,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陈垚坤, 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宁海县人,住宁海县跃龙街道白峤村上白峤(另一住址为:宁海县跃龙街道东景花园),系宁波华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股东,并为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2、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按协议约定的赔偿款项计2087.36万元;

      2、 如被告未偿还上述款项,则将其在宁波华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占有的49%股权及股东权益由原告优先受让;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提起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3年4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关于《股权转让(增资)与合作经营协议书》之补充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被告对宁波华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2012-2014年的经营业绩向原告做出承诺,其中2012年税后净利润不低于160万元,2013年税后净利润不低于300万元,2014年税后净利润不低于450万元,其中该协议还约定由被告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3年累计税后净利润应达到910万元,同时还约定3年累计税后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利润时,则由乙方(即被告)以现金方式补偿,补偿款项在2014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未支付的,则乙方(即被告)同意以其在宁波华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持有的49%股权折抵作其应付之款项。在上述补充协议签订之前的2012年4月24日,原被告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股权质押协议》,约定由被告将其在宁波华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49%的股权质押给原告。

      被告承诺3年经营期限于2014年12月31日届满,2015年1月10日出具了宁波华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2012年、2013年、2014年连续3年的审计报告显示,宁波华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3年连续亏损:2012年亏损309.29万元,2013年亏损345.13万元,2014年亏损522.94万元,三年合计亏损1177.36万元,另加被告在补充协议中承诺的应付之款项910万元,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款项计2087.36万元,然而,在2014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的10天内,被告未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并拖延至今。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最终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