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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重大重组事前监管同样非常重要
    2015-02-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熊锦秋

      □熊锦秋

      

      2月5日晚,证监会并购重组委会议否决了万好万家、群兴玩具重大重组,监管有趋严态势。笔者认为,加强对重大重组监管尤其是事前监管,这是非常正确之举。

      去年8月,万好万家披露“拼盘式重组”重组方案,拟收购青雨影视、兆讯传媒、翔通动漫(兆讯传媒和青雨影视两家公司IPO曾半途终止)三家公司全部股权,虽然三家公司规模不小,合计远远超过上市公司规模,但却没有构成借壳;原因是中介机构设计了一个非常复杂的交易结构,利用募集配套资金,引入浙江省国资委旗下几个公司,并受让一部分原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权,成为新实际控制人。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对此否决意见为:本次重组的三家标的公司属于不同的业务领域,且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未来存在较大整合风险,未来盈利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下称《重大重组办法》)第十一条“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

      《重大重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上市公司进行重大重组的“原则”,包括“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等等;另外《重大重组办法》规定证监会对重大重组进行监管,尤其是借壳上市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也要向证监会提出申请。笔者认为,对于这些需要证监会核准的重大重组,证监会的审核其实相当于事前监管;而要让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符合《重大重组办法》规定的“原则”,证监会的审核就必须是实质性审核、而不只是形式审核,这种审核自然含有审核人员主观性判断成分,审核人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些都是必须的。

      近一段时期以来,对上市公司重大重组总体上有逐渐放松管制趋势,上市公司重大重组此起彼伏,但由此也产生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上市公司并购资产评估注水、盈利能力堪忧、业绩承诺补偿难以兑现、利益输送等,这些问题在市场留下不少后遗症,对散户损害巨大。笔者认为,对重大重组,事前监管甚至比事中事后监管更为重要。这是因为,重大重组具有不可逆性,并购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这个实体,并入资产的法律地位就会发生质的变化,可谓覆水难收;如果事前监管不到位,那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一开始就可能违背重大重组应该遵循的“原则”,一开始就是错的,这之后的对重大重组的事中事后监管都可能于事无补。

      对不构成借壳上市、且不含股份发行的重大重组,无需证监会审批,不过此类重大重组同样可能违背《重大重组办法》所要求遵循的“原则”,只是此时证监会无法通过行政审批来对此类重大重组进行事前监管,该如何加强事前监管是值得深思的问题。当然,证监会《关于<重大重组办法>实施后有关监管事项的通知》规定,此类重大重组预案的披露纳入沪深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车范围,同时重组预案应向所在地证监局报告,证监局视情况可对上市公司收购标的启动现场核查程序;另外《重大重组办法》规定,上市公司重大重组因定价显失公允、不正当利益输送等,证监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但所有这些只能算是事中事后监管,现实中此类重大重组在事中监管措施要求下,可能进行到一半被责令终止,但由于重大重组一些法律程序已经走完,重大重组可能并不会就此清清爽爽、干干净净结束,而是成为夹生饭或者烂尾楼,由此可能产生一些法律纠纷。

      在笔者看来,重大重组的事前监管其实与IPO事前监管一样,都是必不可少的,事实上两者在某种意义上其实也是一样的,都包含新资产上市;在目前市场环境下,无论对上市公司何类重大重组,证监会都应进行事前监管,只是这种监管未必以行政审批的形式出现,但实质或许大同小异。当然,如果市场约束制度逐渐完善,催逼各类市场主体能够归位尽责,比如上市公司、交易对手、中介机构能够确保重大重组信息披露真实,投资者能够自担风险,那么此时推行IPO注册制、放松对重大重组管制或事前监管就可顺理成章。否则,贸然推行IPO注册制、贸然放松对重大重组的事前监管,各种违法违规就将隐匿其中、坑害广大中小投资者。(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