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77 证券简称:御银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9号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议案3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2015年2月9日下午14:30-16: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2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2月8下午15:00-2月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萝岗区瑞发路12号公司行政楼4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文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则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8,778,4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61,191,294股的28.7416%。其中:
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7,797,31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28.6127%。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0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81,14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289%。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81,14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289%。
公司部分董事及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联股东杨文江先生、罗兆威先生回避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933,14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078%;反对48,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933,1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078%;反对4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杨文江先生、罗兆威先生回避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933,14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078%;反对48,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933,1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078%;反对4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由于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将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46、248、250号2602房自编04、05,邮政编码:510640,同时为了更好的适应市场需求,进一步开拓市场,公司对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做出相应修订,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注册地址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218,707,85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7%;反对48,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弃权22,600股(其中,因为未投票默认弃权22,6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赖江临、胡一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与会股东、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盖章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