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大连控股 编号:临2015-07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5年1月30日以书面、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进行了通知。
(三)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5年2月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四)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6人,实际出席董事6人。
(五)本次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代威先生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将3.4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单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收益最大化,将6亿资本金中3.4亿元按活期计息存款转为定期存款,定期存单期限为6个月,利率为3.08%。
详见公司临2015-09号《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将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转存为定期存单的公告》。
上述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公司另行通知。
投票结果:6票赞成,O票反对,O票弃权。
2、《关于公司终止收购成都林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议案》
我公司与成都林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框架协议后,成都林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协议未达成一致,中介机构尽调后认为成都林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海外应收账款存在较大风险,且根据成都林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截至2014年9月的财务报表,公司对林海电子财务核算流程进行了了解,认为林海电子在财务核算规范性方面与公司要求的标准存在一定的差距。
为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并与交易各方友好协商,公司与林海电子主要股东及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终止本次交易。
投票结果:6票赞成,O票反对,O票弃权。
(二)本次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将3.4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单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收益最大化,将6亿注册资本金中3.4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单,能够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及公司的整体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没有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
2、《关于公司终止收购成都林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由于林海电子股东之间协议未达成一致,中介机构尽调后认为成都林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海外应收账款存在较大风险,且根据对林海电子财务核算流程的了解,林海电子在财务核算规范性方面与公司要求的标准存在一定的差距。从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以及保护股东权益的角度出发,我们同意公司决定终止收购成都林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三、上网公告附件
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大连控股 编号:临2015-08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15年1月30日以书面、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进行了通知。
(三)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15年2月6日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四)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五)本次监事会由张国庆先生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将3.4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收益最大化,将6亿注册资本金中3.4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单,能够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及公司的整体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没有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
详见公司临2015-09号《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将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转存为定期存单的公告》。
投票结果:3票赞成,O票反对,O票弃权。
2、《关于公司终止收购成都林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与成都林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海电子”)签订框架协议后,林海电子股东之间的协议未达成一致,且根据成都林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截至2014年9月的财务报表,公司监事会在对各报表及财务核算流程进行了进一步查阅,认为林海电子在财务核算规范性方面与公司要求的标准存在一定的差距,且中介机构尽调后认为成都林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海外应收账款存在较大风险。公司决定终止收购成都林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投票结果:3票赞成,O票反对,O票弃权。
特此公告。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大连控股 编号:临2015-09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将
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转存为定期存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转存为定期存单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定增报送文件的详细说明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司本次定向增发募资资金用途,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设立全资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的议案》,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及相关公开披露文件的承诺,设立了全资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总投资额100,000,000元人民币(详见公司临2014-22号公告);并于2014年10月30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对全资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的议案,根据公司转型计划以及为使全资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际经营规模匹配,满足生产及贸易等经营需要,对全资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增资5亿元人民币。增资后福美贵金属注册资本6亿元整,公司持股比例为100%(详见公司临2014-36号公告)。
根据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临2015-02号《关于近期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告》及公司临2015-04号《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及公司回复的公告》,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收益最大化,于2014年8月28日将6亿资本金中3.4亿元按活期计息存款转为定期存款。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召开的第七届第三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将3.4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单的议案》。
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8月28日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开设了定期存单账户,该定期存单账户仅用于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除非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手续,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定期存单账户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存入金额 | 存期 | 利率 | 存入日期 | 到期日 |
3.4 | 6个月 | 3.08% | 2014-8-28 | 2015-2-28 |
二、上述以定期存单存放的募集资金的管理
1、公司及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承诺上述定期存单到期后及时将本金和利息转入《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每期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相同方式续存,若续存,相关资金必须先划转至募集资金专户后再办理续存,通知保荐机构,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履行相关程序。
2、公司及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不得对定期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设定质押;
3、公司及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定期存单账户不得直接支取资金,也不得向《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金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划转资金。公司如需支取资金,上述定期存款必须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并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4、公司将在部分募集资金续存为定期存款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1、2015年2月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将3.4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单的议案》,一致同意将3.4亿元募集资金转存为定期存款。详见公司临2015-07号《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2、2015年2月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将3.4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单的议案》,一致同意将3.4亿元募集资金转存为定期存款。详见公司临2015-08号《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
3、上述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公司另行通知。
四、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收益最大化,将6亿注册资本金中3.4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单,能够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及公司的整体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没有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
五、保荐机构意见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和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并发表了如下核查意见:
“大连控股及福美贵金属在未取得瑞信方正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将3.4亿元人民币的募集资金以对公定期整存整取存款的形式存入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部。大连控股及福美贵金属的上述行为未能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放募集资金;未能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相关规定划转及使用募集资金;同时,上述行为也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关于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中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披露义务的规定。
大连控股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和进行现金管理所履行的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程序,以及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的程序,均为对上述不合规行为的纠正措施。保荐机构对本次大连控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4、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和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大连控股 编号:临2015-10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5年2月10日起进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停牌预计不超过一个月,本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开展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各项工作。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时公告并复牌。
特此公告。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大连控股 编号:临2015-11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2月9日,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连调查字2015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公司若因此立案调查事项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况,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30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后,公司股票将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15个交易日内做出暂停公司股票上市决定。
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大连控股 编号:临2015-12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应诉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被告
●涉案的金额:1.8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起诉基本情况
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就同各当事人关于签署的土地合作协议纠纷向山东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恒大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南路11-2号,法定代表人:谈朝晖(董事长);
第一被告: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98号,法定代表人:华韡(董事长);
第二被告:大连大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双D港双D1街6号,法定代表人:王英杰(董事长);
第三被告: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后革街411号,法定代表人:代威(董事长);
第四被告:代威,1964年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后革街411号。
二、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返还原告项目投资款3000万元;
二、判令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支付投资回报1.5亿元;
三、判令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支付投资款及投资回报的利息(自2014年10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
四、判令第三被告和第四被告对第一被告返还款项和支付投资回报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五、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
三、诉讼事实和理由
“2013年7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大连双D港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已生效,各方约定对大连双D港项目进行合作,众被告为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
2013年7月31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项目投资款人民币3000万元,但各被告却违反协议约定,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目的无法实现。依据协议约定,被告应保证原告不少于人民币1.5亿元的投资回报,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投资款及投资回报,被告却拒不支付。”
四、公司了解到的基本情况
经向公司大股东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显集团”)了解,“恒大地产事项”主要情况如下:
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其为恒大地产集团代表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集团济南公司”)经中间人介绍与大显集团于2013年年初开始接洽,经过多次考察后,恒大地产集团济南公司意欲以大显集团为合作伙伴,将多个地块打包开发。故恒大地产集团济南公司于2013年7月5日与大显集团签署了《土地合作开发总体框架协议书》,包括大显集团双D港地块(该地块位于大连市金州新区辽河东路2号,以数字一路间隔分为南北两个地块,系大显集团原办公楼及厂房)、太平洋电子地块(该地块位于大连市金州新区辽河西路127号,原办公楼及厂房)、大显集团后革地块(该地块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后革村,系大显集团和大连控股共同所属土地),并于2013年7月30日与大显集团分别就该三个地块签订了《大连后革地块项目合作协议》、《大连双D港项目合作协议》、《大连太平洋电子地块项目合作协议》。
1、大连后革地块情况
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后革村411号区域土地属于大显集团和大连控股共同所有,约各持有50%的权属,该地块位置特殊,位于大连市政府规划的卫生体育新城范围内,直线距离500米处已建好大连市新体育场,2013年大连市政府已做好规划,上述革镇堡区域土地已列入收储范围,并预计快速完成收储,因此大显集团在与恒大地产集团济南公司签订协议时,本着为上市公司优化收益,为使上市公司获取较大利润空间,快速改善上市公司财务收入,将上市公司土地也列入协议中。
《大连后革地块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协议签订生效后3日内恒大地产集团济南公司向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和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项目投资款3000万元。同时,在本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因协议中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和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及代威先生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不能达到本协议目的的,包括但不限于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和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自或其内部关联单位或与外部单位联合摘得该项目地块,使得新项目公司未能摘得该地块,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和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在收到所得收入的10日,保证恒大地产集团济南公司获得不少于1.5亿元的投资回报。同时约定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以其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未来获得的补偿款对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和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本协议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并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但因宏观经济萎缩局面和大连市政府规划的调整,上述地块未能在2013年完成规划,恒大地产集团济南公司因房地产的萎靡局势和了解到大连市规划的调整,迟迟未履行上述协议,大显集团未履行上述协议公告,没有将上述情况通报上市公司。后经公司2014年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上述土地收储收益权转让给大连长波物流有限公司(详见公司临2014-41号公告)。
2、大连双D港土地情况
大连双D港土地系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和大连大显电子有限公司所拥有,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和大连大显电子有限公司为实现上述土地收益,与恒大地产集团济南公司签订了《大连双D港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协议签订生效后3日内恒大地产集团济南公司向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和大连大显电子有限公司支付项目投资款3000万元。同时,在本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因协议中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和大连大显电子有限公司、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代威先生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不能达到本协议目的的,包括但不限于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和大连大显电子有限公司独自或其内部关联单位或与外部单位联合摘得该项目地块,使得新项目公司未能摘得该地块,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和大显电子有限公司承诺在收到所得收入的10日,保证恒大地产集团济南公司获得不少于1.5亿元的投资回报。同时约定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和大连大显电子有限公司履行本协议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为了维护双方的利益及友好合作关系,履行双方签署的上述协议,大显集团作出了积极不懈的努力,包括但不限于大显集团分别向大连金州新区管委会就上述地块报送了请求收储土地的申请报告,并多次发文催促相关部门快速办理。经过大显集团的多方协调,达到政府收储标准,于2013年12月27日将大显集团双D港地块收储挂牌交易,但恒大地产集团济南公司考虑整个房地产行业仍处颓势、房地产行业前景不明朗等因素,并未如约与大显集团成立项目公司进行摘牌工作,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合作。
3、大连太平洋电子地块
大连太平洋电子地块系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为实现土地收储收益,与恒大地产集团济南公司签订了《大连太平洋电子地块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协议签订生效后3日内恒大地产集团济南公司向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支付项目投资款4000万元。同时,在本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因协议中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代威先生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不能达到本协议目的的,包括但不限于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和大连大显电子有限公司独自或其内部关联单位或与外部单位联合摘得该项目地块,使得新项目公司未能摘得该地块,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承诺在收到所得收入的10日,保证恒大地产集团济南公司获得不少于2亿元的投资回报。同时约定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履行本协议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上述土地经大显集团的多方协调,达到政府收储标准,于2013年12月27日将太平洋电子公司地块收储挂牌交易,但恒大地产集团济南公司考虑整个房地产行业仍处颓势、房地产行业前景不明朗等因素,并未如约与大显集团成立项目公司进行摘牌工作,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合作。
恒大地产集团济南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提起诉讼,诉讼金额共计1.8亿元,并于2014年11月26日冻结大显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权2,900万股,
五、诉讼进展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聘请律师参加应诉。现大显集团正与恒大地产集团济南公司协商和解协议。同时,大显集团及代威先生承诺上述事项将由大显集团及代威先生承担,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任何损失。
六、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诉讼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所涉“恒大地产事项”出具了《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投资纠纷案件的法律意见书》,并出具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1、根据证据材料及履约事实表明,大显集团等与恒大集团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投资合作关系,合同各方应共担投资风险。现恒大集团要求返还投资款及高额固定投资回报,显然有悖于此基本法律原则。大显集团及大连控股可驳回恒大集团的全部请求。
2、合同各方在签署合同后,恒大集团没有按照约定与大显集团及大连控股联合组建项目公司,属于违约在先,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大显集团及大连控股可以据此向恒大集团主张权利。
3、如果案件败诉,根据大显集团及代威的承诺,大连控股可免遭法院的强制执行,唯大显集团及代威应进一步提供相应的财产保障措施。”
七、上网公告附件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投资纠纷案件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