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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2-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6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5年2月10日下午2:30在公司南京营运中心4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2月9日至2015年2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2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2月9日15:00至2015年2月10日15:00中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雨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5人,代表股份847,823,0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6人,代表股份847,847,3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7%。其中,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4人,代表股份62,820,8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

      3、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指派冯辕律师、朱东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847,081,4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765,9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2、《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847,081,4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 %;反对票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765,9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1.1《关于提名王耀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847,823,0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62,796,5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

      3.1.2《关于提名钟雨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847,823,0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62,796,5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

      3.1.3《关于提名韩锋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847,823,0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62,796,5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

      3.1.4《关于提名柏树兴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847,823,0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62,796,5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

      3.1.5《关于提名钟玉叶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847,823,0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62,796,5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

      3.1.6《关于提名丛学年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847,823,0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62,796,5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

      3.1.7《关于提名周新虎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845,409,9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62,796,5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

      3.2独立董事候选人

      3.2.1《关于提名徐志坚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847,823,0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62,796,5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

      3.2.2《关于提名蔡云清女士担任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847,823,0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62,796,5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

      3.2.3《关于提名季学庆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847,823,0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62,796,5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

      3.2.4《关于提名陈同广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847,823,0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62,796,5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

      董事会声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4、《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4.1《关于提名陈以勤先生担任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票847,823,0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62,796,5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

      4.2《关于提名周闻琦女士担任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票847,081,4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62,054,8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

      4.3《关于提名陈太松担先生任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票847,081,4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62,054,8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

      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冯攀台先生、陈太清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监事会声明:上述监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有关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冯辕律师、朱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2月11日

      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7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5年2月10日下午在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汇大道18号公司南京营运中心431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5年2月5日以短信和邮件相结合的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11名,亲自出席会议董事11名,公司监事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与会董事一致推举王耀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11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王耀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

      二、以11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钟雨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三、以11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第五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如下:

      (一)战略委员会:王耀、钟雨、韩锋、徐志坚、季学庆,

      王耀任主任委员;

      (二)提名委员会:季学庆、王耀、蔡云清,

      季学庆任主任委员;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徐志坚、丛学年、陈同广;

      徐志坚任主任委员;

      (四)审计委员会:陈同广、钟玉叶、蔡云清;

      陈同广任主任委员。

      四、以11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

      聘任钟雨先生为公司总裁,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五、以11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聘任丛学年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秘书。

      六、以11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聘任钟玉叶先生、朱广生先生、丛学年先生、周新虎先生、李维民先生、林青女士、郑步军先生、朱伟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聘任丛学年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聘任周新虎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七、以11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议案》;

      聘任邓学农先生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上述相关人员个人简历附后。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相应独立意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2月11日

      附件:简历

      王耀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5年12月出生,江南大学工程硕士、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中国白酒工艺大师。历任江苏洋河酒厂粉碎制曲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江苏洋河集团彩印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江苏苏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书记,公司总裁助理、双沟酒业总经理,公司副总裁、双沟酒业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长,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王耀先生是江苏省五一奖章获得者,曾先后荣获淮阴市青年科技标兵、宿迁市十大青年企业家、中国酒业风云榜梦幻组合之年度销售总监等荣誉称号。王耀先生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持有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公司0.75%的股份(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38%的股份,是公司第三大股东)。除此之外,王耀先生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钟雨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4年5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中国白酒大师。历任江苏双沟酒厂技术处处长兼环保处处长、技术中心主任;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兼生产技术部部长、技术中心主任,本公司洋河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酿造总监、总裁助理,本公司副总裁,洋河股份泗阳分公司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本公司泗阳分公司总经理。钟雨先生是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曾先后荣获全国轻工行业劳动模范、江苏省技术能手、江苏省优秀科技工作者、宿迁市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工作者等荣誉称号。钟雨先生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钟玉叶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7年9月出生,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品酒师,酿酒师、中国白酒大师。历任江苏洋河酒厂车间班长、副主任、主任,洋河集团组宣部部长、工会常务副主席、本公司副总裁、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洋河股份洋河分公司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执行总裁、党委副书记、本公司洋河分公司总经理。钟玉叶先生为设立公司发起人之一,持有公司0.39%的股份,同时持有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公司8.45%的股份(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38%的股份,是公司第三大股东)。除此之外,钟玉叶先生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朱广生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3年12月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江苏洋河酒厂技术员、设备处长、供应部长、销售部长,淮阴市罐头饮料厂常务副厂长、党委副书记,洋河集团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本公司副总裁。朱广生先生为设立公司发起人之一,持有公司0.39%的股份,同时持有宿迁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7.93%的股份(宿迁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1.06%的股份,是公司第二大股东)。除此之外,朱广生先生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丛学年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6年1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历任江苏洋河酒厂总帐会计、财务处长、洋河集团财务部长、总会计师,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董事、副总裁。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丛学年先生为设立公司发起人之一,持有公司0.22%的股份,同时持有宿迁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9.69%的股份(宿迁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1.06%的股份,是公司第二大股东)。除此之外,丛学年先生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周新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2年8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白酒专业委员会专家组成员,中国首席品酒师、中国评酒大师。历任洋河集团技术员、质量检验科长、研究所、勾储部部长,洋河股份销售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裁、总工程师。周新虎先生为设立公司发起人之一,持有公司0.22%的股份,同时持有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公司3%的股份(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38%的股份,是公司第三大股东)。除此之外,周新虎先生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李维民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5年7月出生,大专学历。历任江苏洋河酒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江苏苏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裁、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维民先生曾荣获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颁布的“销售状元”称号。李维民先生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持有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公司 1.88%的股份(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38%的股份,是公司第三大股东)。除此之外,李维民先生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林青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1975年5月出生,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历任江苏省宿迁市财政局企业处副处长,市物价局局长助理,市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公司党委常委。现任本公司副总裁。林青女士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郑步军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7年1月出生,MBA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宿迁市国有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洋河股份采供物流总监、总裁助理。现任本公司副总裁。郑步军先生曾荣获“宿迁市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工作者”、“宿迁市十大杰出青年”等称号。郑步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1万股。郑步军先生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朱伟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年5月出生,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历任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部长、市场总监、副总经理,公司战略研究总监,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裁、战略研究总监、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伟先生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持有宿迁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0.70%的股份(宿迁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1.06%的股份,是公司第二大股东)。除此之外,朱伟先生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邓学农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8年6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审计师。历任宿迁市审计局经贸处处长、主任科员、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财务总监,2011年6月至今任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现任本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邓学农先生先后受到江苏省审计厅、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宿迁市审计局、宿迁市人事局嘉奖,2003-2005年度被江苏省审计厅、江苏省人事厅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享受市劳动模范待遇。邓学农先生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8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5年2月10日下午在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汇大道18号公司南京营运中心四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5年2月5日以短信和邮件相结合的方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5名,亲自出席会议监事5名。

      与会监事一致推举冯攀台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5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选举冯攀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冯攀台先生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5年2月11日

      附:冯攀台先生简历

      冯攀台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0年10月出生,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泗洪县粮食局副局长、洋河集团副总经理。2002年12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冯攀台先生为设立公司发起人之一,持有公司0.38%的股份,同时持有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公司8.45%的股份(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38%的股份,是公司第三大股东)。除此之外,冯攀台先生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