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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1武钢债”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
    2015-0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武钢股份 公司债简称:11武钢债 公告编号:临2015-005

      股票代码:600005 公司债代码:122128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1武钢债”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最后交易日为2015年2月25日,自2015年2月26日起将停止交易

    2、到期日:2015年3月1日

    3、兑付、兑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2月25日

    4、本次兑息,按票面金额从2014年3月2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计算年度利息,票面年利率为4.75%

    5、每手“11武钢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7.50元(含税)

    6、兑付本息金额:104.75元/张(利息含税)

    7、兑付、兑息资金发放日:2015年3月2日

    8、摘牌日:2015年3月2日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1武钢债”、“本期公司债券”)将于2015年3月1日到期。根据2012年2月29日本公司披露的《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11武钢债

    (三)债券代码:122128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72亿元

    (五)债券期限:3年期品种

    (六)票面利率:4.75%

    (七)债券起息日:2012年3月2日

    (八)付息日: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3月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九)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5年3月2日

    (十)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评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十一)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公司债券于2012年3月2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十二)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

    二、兑付、兑息方案

    1、本次兑付的本金:本次兑付的本金为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人民币72亿元。

    2、本次兑付的利息:每张“11武钢债”面值100元,票面利率为4.75%,利息每年兑付一次。本次支付2014年3月2日至2015年3月1日年度利息,即每手“11武钢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47.50元(含税)。

    三、兑付、兑息安排

    1、债券到期日:2015年3月1日

    2、债券最后交易日为2015年2月25日,自2015年2月26日起将停止交易

    3、兑付、兑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2月25日

    4、兑付、兑息资金发放日:2015年3月2日

    5、摘牌日:2015年3月2日

    四、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兑付、兑息对象为截至2015年2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武钢债”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相关事宜

    (一)本公司已与登记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登记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兑付、兑息日前2个交易日将本金和当期应计利息足额划付至登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上述款项划入登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登记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登记公司在收到相应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登记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可于兑付机构领取相应的本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公司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公司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2015年2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在本次兑付兑息资金发放日起7个工作日内,填写本公告所附表格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请寄送至本公司。

    联系人:许书铭 联系电话:027-86807873 传真号码:027-86306023

    邮寄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沿港路3号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邮政编码:430083)

    上述QFII应在本次兑付兑息资金发放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确认。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钢城分理处

    账户号:3202008119200035766

    开户行号:827788

    户名: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如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三)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崎琳

    注册地址:武汉市青山区沿港路3号

    联 系 人:许书铭

    电话:027-86807873

    传真:027-86306023

    邮政编码:430083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19楼

    联 系 人:刘林东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 真:020-87557566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 徐 瑛

    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2月12日

    附件:

    “11武钢债”债券兑付兑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中文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