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集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2012年、2013年,公司与福州开发区华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永贸易”)分别发生关联交易43,943.81万元、93,167.24万元,与福建华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永科技”)发生关联交易105.38万元、140.45万元,与福州三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1,427.77万元、2,803.46万元。就上述关联交易,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履行披露义务。
2、关联资金往来未履行披露义务
2012年、2013年,公司与华永贸易关联资金往来分别为47,044.88万元和123,876.21万元;2012年公司与华永科技关联资金往来达到8,605.73万元;2012年公司与福州开发区联得益贸易有限公司的关联资金往来达到18,350.47万元,但公司未就上述关联资金往来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兰隽、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陈维辉、时任监事柯真明、财务总监谢明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彭东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17.2.3条、17.2.4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任董事长兰隽、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陈维辉、时任监事柯真明、财务总监谢明锋、时任董事会秘书彭东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抄报有关部门。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