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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5-0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59 证券简称:古越龙山 编号:临2015-005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3,815,282.7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收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绍越民初字第107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原告: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越龙山”或“公司”)

      住所地:绍兴市北海桥

      法定代表人:傅建伟

      被告一:北京西普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西普”)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辛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孟昊文

      被告二:青岛海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海盛”)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福州北路159号1号楼102户

      法定代表人:杨永安

      被告三:重庆康达玻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康达”)

      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壮志路43号附1号3-2

      法定代表人:徐树云

      本次诉讼机构名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本次诉讼机构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219号

      本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越城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西普、青岛海盛、重庆康达向本公司连带赔偿损失13,815,282.70元人民币,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收到越城区法院送达的(2015)绍越民初字第107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正式决定对该诉讼立案审理。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案件事实及理由

      2008年10月31日,公司与青岛海盛签订《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玻璃厂年产五万吨高档玻璃瓶生产线工程项目总体规划及工艺设计协议》(以下简称《设计协议》),约定由青岛海盛为公司设计年产5万吨高档玻璃瓶生产线,其中包括46㎡生产棕色玻璃瓶的窑炉(以下简称 “1号炉”)、32㎡生产普白玻璃瓶的窑炉(以下简称“2号炉”)等两座马蹄焰玻璃窑炉。青岛海盛设计完成后,公司根据青岛海盛公司的设计,于2010年6月30日与北京西普签订《合同》,由北京西普提供玻璃瓶窑炉的耐火材料。2010年8月6日,公司与重庆康达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安装合同》),重庆康达使用北京西普提供的耐火材料砌筑成两座玻璃窑炉,并投入使用,其中,1号炉投入使用时间为2011年5月;2号炉投入使用时间为2011年4月。

      2号炉于2013年3月9日出现漏料,公司在停炉大修后发现耐火材料侵蚀非常严重,考虑到1号炉与2号炉均系青岛海盛设计,使用的电熔耐火材料也均是由北京西普提供,并由重庆康达安装,故使用内镜对1号炉的耐火材料进行检查,检查后发现1号炉的耐火材料同样侵蚀非常严重,对1号炉停炉大修后发现,1号炉的耐火材料侵蚀非常严重。在2号炉大修完毕重新投入生产后,于2014年2月23日,在2号炉的流液洞部位再次发生漏料事故。

      鉴于两座窑炉的耐火材料在窑炉投入使用后不到23个月就侵蚀严重,为查明窑炉漏料原因和耐火材料侵蚀严重的原因,公司委托浙江省包装技术协会玻璃(陶瓷)容器委员会、浙江省玻璃窑炉组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相应的报告。根据报告,青岛海盛的设计、北京西普提供的耐火材料、重庆康达的施工工艺均存在缺陷,且这些缺陷均可能是2号炉漏料和1号炉、2号炉耐火材料侵蚀严重的原因。公司于2014年10月委托绍兴天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窑炉漏料及耐火材料严重侵蚀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了审计,天源会计师事务所于2014年11月15日出具编号为绍天源会审[2014]第365号《审核报告》。经审计,窑炉漏料及耐火材料严重侵蚀已给公司造成损失达13,815,282.70元。公司认为,被告青岛海盛的设计、北京西普提供的耐火材料、重庆康达的施工工艺导致了公司窑炉漏料和耐火材料侵蚀严重的后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越城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

      (二)诉讼请求内容

      1、依法判令被告北京西普、青岛海盛、重庆康达连带赔偿原告损失 13,815,282.7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处于起诉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对本公司的影响需要进一步根据案件的诉讼和执行判决情况判断。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