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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5-0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住所:汕头市大学路29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2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郑创发、郑靭、郑侠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8月16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在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的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汉昭、蔡雯、杨荣政、余军文、洪朝辉、杨应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在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的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郑若龙、郑家杰、汕头市锦煌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创为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众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新价值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汕头市创为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如本公司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汕头市锦煌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如本公司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陈汉昭、汕头市锦煌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创为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在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持有股份总数的20%;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持有股份总数的50%”。

      公司股东同意在违背该项承诺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其他根据届时的相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预案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3)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前其公开出售股份之所得,以两者较高者为限。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每一年度以增持一次为限。

      (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创发、郑靭、郑侠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

      2、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且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自回购完成之日延长全部股份锁定期3个月,未履行上述承诺获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陈汉昭、汕头市锦煌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创为投资有限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在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持有股份总数的20%;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持有股份总数的50%。

      2、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在减持所持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至回购完成之日延长全部股份锁定期3个月,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承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30 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新股的回购方案,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股份回购方案还应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不低于下列两者中的孰高者:(1)新股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或购回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的收盘价格。公司上市后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创发、郑靭、郑侠及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若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申报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对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相关责任主体均提出了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相关约束措施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如果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事项后10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创发、郑靭和郑侠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本人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日内,开始停止从公司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同业竞争,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保障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创发、郑靭和郑侠于2011 年8月26日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人(包括本人控制的全资、控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不从事或参与任何可能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的经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以避免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如因本人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对因此给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为了避免同业竞争,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保障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公司其他股东陈汉昭、锦煌投资、创为投资、郑若龙、郑家杰、众友投资和新价值投资于2011 年8 月26日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如下:

      “在持有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期间,自身及其控制的企业不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发行人”或“光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96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3,00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3,00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其中网下配售300万股,网上发行2,700万股,发行价格为12.31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67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光华科技”,股票代码“00274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3,000万股股票将于2015年2月16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年2月16日

      3、股票简称:光华科技

      4、股票代码:002741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2,000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000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3,0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angdong Guanghua Sci-Tech Co., Ltd.

      注册资本:12,000万元(首次公开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郑创发

      成立时间:1980年8月30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间:2010年9月13日

      住 所:汕头市大学路295号

      邮政编码:515061

      电 话:0754-88211322

      传 真:0754-88110058

      邮 箱:stock@jinhuada.com

      董事会秘书:杨荣政

      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及化学试剂的生产;化工产品、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加工、制造、销售;实验室常备玻璃仪器、仪器仪表的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下项目由分支机构经营: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原料药(次硝酸铋、冰醋酸),药用辅料(三氯甲烷、羟苯乙酯)的加工、制造。

      主营业务:公司主要从事PCB化学品、化学试剂等专用化学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26日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本公司所处的行业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郑创发、郑靭和郑侠,发行前持有本公司5,872万股股份,占发行前总股本的65.24%,占发行后总股本的48.93%。

      郑创发:男,1946年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0519460307****。1980年创立公司,一直致力于化学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曾任汕头市金平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委员,2003年被汕头市委、市政府授予“优秀民营企业家”称号,2006年、2012年分别当选汕头市第十二届、第十三届人大代表。现任公司董事长。

      郑 靭:男,1968年出生,中山大学EMBA工商管理硕士,身份证号码44050519680530****。1987年迄今就职于公司,曾担任技术部经理、市场部经理、金华大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郑 侠:男,1971年出生,中山大学EMBA工商管理硕士,身份证号码44050519711010****。1990年迄今就职于公司,曾担任公司广州办事处负责人、采购部副经理、销售部副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公司董事。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

      广西大地矿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矿业技术咨询;销售:矿产品(除国家专款产品)、矿山设备、机电产品(除九座以下乘用车及助力自行车)、建筑机械、建筑材料(除危险化学品及木材)、五金交电(除助力自行车)。除上述企业以外,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郑创发、郑靭和郑侠不控制其他企业。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数为50,698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股份的情况如下: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000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12.31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

      (一)发行后市盈率22.80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4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前市盈率17.34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4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配售向配售对象配售的股票为300万股,有效申购为154,760万股,认购倍数为515.86667倍。本次发行网上定价发行2,700万股,中签率为0.3978869257%,超额认购倍数为251.32769倍。本次发行不存在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6,930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2月12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410041号《验资报告》。

      五、本次发行费用:4,155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1.39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32,775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79元(以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加上募集资金,按发行后的股本全面摊薄计算,已扣除发行费用)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0.54元/股(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4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详细披露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的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的财务会计资料详见《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之“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以及“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公司2015年1-3月的预计经营情况详见《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之“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5年2月2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保荐代表人:林义炳、张新强

      项目协办人:袁若宾

      其他联系人:洪 亮、许淇菡、詹晓婷、陈慎思、杨灿熙、陈昱民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566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如下: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广发证券愿意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