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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新规出台 银行杠杆率提升
    2015-0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孙忠 ○编辑 剑鸣

      ⊙记者 孙忠 ○编辑 剑鸣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银行业杠杆率监管政策框架,银监会昨日正式发布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修订后的《办法》在维持原有的基本框架和杠杆率监管要求的同时,主要对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等敞口的计量方法。同时,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披露提出了更为明确、严格的要求。

      “这是巴塞尔委员会杠杆率新规则在中国的落地。”银监会审慎局吴祖鸿处长表示。巴塞尔委员会去年1月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杠杆率框架和披露要求》,突出了作为简单、透明的指标,杠杆率在国际银行监管框架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定量测算结果显示,总体上,根据修订后的《办法》,我国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水平有所提升,修订后的《办法》没有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

      修订后的《办法》不再要求除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以外的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其他表外项目均采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而是根据具体项目,分别采用10%、20%、50%和100%的信用转换系数。修订后的《办法》总体上对于杠杆率的资产项进行了差异性放松,也强调了复杂业务的潜在风险。

      在表外项目的处理上,原《办法》规定,除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按1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外,其他表外项目按照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杠杆率新规则,修订后的《办法》将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调整为采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规定的信用风险权重法下的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计算,但不得低于10%。

      在衍生产品资产的计量中,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衍生产品资产的计量方法,对信用衍生产品敞口提出了更严格的计量规则。

      在证券融资交易资产的计量中,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证券融资交易资产的计量方法。原《办法》仅规定,卖出回购和买入返售等证券融资交易资产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修订后的《办法》提出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应当包括两部分:一是证券融资交易的会计资产余额,在符合审慎条件时,允许银行将与同一个交易对手开展的证券融资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进行轧差;二是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即向交易对手借出的所有证券和现金的公允价值之和扣去所有抵质押品后的净敞口。

      “杠杆率这个指标,在过去几年实践中,国际银行业普遍反映约束性太强,因此,巴塞尔委员会针对不同的资产进行了细化处理,可以按照更小的权重进入资产项。”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表示。他认为,修订后的《办法》客观上对于银行监管进行了适度放松,但仅是国际监管协议修订对国内的附带影响,这主要是因为国内银行在业务模式上普遍较为简单,在信用衍生产品、证券融资交易等领域的业务占比不高。

      修订后的《办法》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相关信息披露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规定境内外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并表总资产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应当按季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每半年按照规定模板披露杠杆率相关信息;其他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按发布财务报告的频率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