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公告
A股代码:601166 A股简称:兴业银行 编号:临2015-03
优先股代码:360005 优先股简称:兴业优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到本公司股东恒生银行有限公司通知,其已于2015年2月11日、12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共计952,616,838股,转让价格为每股13.36元,占本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0%。
本次权益变动后,恒生银行有限公司仍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118,034,762股,占本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87%。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上述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本公司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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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2015年2月1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等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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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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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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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了持有兴业银行A股股份外, 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兴业银行A股的意向。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同意,于此次减持兴业银行股份后,除非向战略投资者出售兴业银行股份(而且该战略投资者必须就余下的禁售期订立类似的禁售承诺),否则,在2015年2月10日后的90天内("禁售期"),未经配售代理同意,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会要约发售、出售、订约出售、处置本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的兴业银行股份,也不会就本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的兴业银行股份授出相关期权、设置任何产权负担或进行任何旨在转让其经济风险的交易,也不进行其他具有类似效力的活动("禁售承诺")。
信息披露义务人今后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动态评估资本充足状况,并相应决定投资策略,以满足监管需要。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5年2月11日及12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952,616,838股兴业银行A股并于2015年2月12日及13日全部成功交收,占兴业银行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0%。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兴业银行2,070,651,600股A股股份,占兴业银行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数的10.87%。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兴业银行1,118,034,762股A股股份,占兴业银行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87%。
二、其他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兴业银行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无买卖兴业银行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本次交易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香港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列表。
二、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兴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恒生银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李慧敏
日期: 2015 年 2 月13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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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银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李慧敏
日期: 2015 年 2 月13日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