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2015-007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全林、李明华、何雪英、沈彩凤的通知,上述股东于2014年9月11日至2015年2月5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交易方式及集合竞价交易系统交易方式共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528.121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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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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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2、本次减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3、本次减持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未做出过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
4、本次减持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20,4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19%,本次减持公司股份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陈大魁先生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5、陈大魁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陈大魁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告书》中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2)、陈大魁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陈大魁先生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已于2013年12月10日起解除限售,截至目前上述承诺均已实际履行完毕。陈大魁先生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等承诺还在继续履行中。本次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
6、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本次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已经进行预先披露,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15年1月10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号:2015-001)。本次减持股份的数量在该减持计划内。
三、备查文件: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的通知》。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