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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层进一步明确
    上市公司监事职责
    2015-0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王宁

      ⊙记者 王宁

      

      为了促进上市公司监事会有效发挥作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中上协”)13日发布了《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征求意见稿。业内人士表示,此举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为上市公司监事会有效履职提供指导。

      《指引》共五章七十四条,主要内容是对监事会设立与监事任免、监事会的职权、监事的义务与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要求。《指引》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指引》指出,监事会享有公司经营和重大决策的知情权,建议、质询权,调查权、提案权、报告权,提名和提议罢免权,以及运行保障权等。监事会应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

      在公司财务的检查监督方面,监事会应重点检查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收购兼并和关联交易等重大财务决策事项;重大财务政策调整;重大资产处置方案;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等;监事会认为的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的事项。

      在对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监督方面,监督重点包括内部控制制度、机制的合规性、完善性以及实行的有效性;风险识别指标的设置及其调整的科学性、完善性、合理性;内部控制评价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责任的追究、落实情况;内部控制专项报告的客观性、充实性、有效性;监事会认为的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在对公司信息披露监督方面,监事应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应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监督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公平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在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董事会拒绝召开的情况下,监事会可以根据上述股东向监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据了解,此《指引》自2013年12月起开始制定,多次进行细化和修改。业内人士表示,《指引》的发布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