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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大街68-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5号7号楼401)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2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电股份”、“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上市公告书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股东持股承诺
1、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孙庆炎先生承诺:自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孙翀先生承诺:自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孙驰先生承诺:自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孙臻女士承诺:自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控股股东永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承诺的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对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于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①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生本公司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公司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若本公司于本公司承诺的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公司股东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自然人股东吴伟民先生承诺:自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3、本公司股东新疆德赛金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天津安兴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平安财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已经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4、本公司自然人股东华建飞、郑秀花、章勤英、吴斌、王培元、章旭东、陆春校、尹志平、倪益剑、张秀华、胡建明、何烽承诺:自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5、本公司董事华建飞、郑秀花、章勤英、陆春校,监事章旭东,高级管理人员胡建明、尹志平、倪益剑、张秀华同时承诺: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6、本公司董事孙庆炎、华建飞、郑秀花、章勤英、陆春校,高级管理人员胡建明、尹志平、倪益剑、张秀华同时承诺:
(1)对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于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①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若本人于本人承诺的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三、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上市(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或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为保持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将严格遵守《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实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3)公司回购股票。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①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②不能迫使控股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第二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3、第三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公司回购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三)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的合计值,增持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提前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对于本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五)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公司回购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票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四、发行人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本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的,本公司将自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30日内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孰高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公司控股股东永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孙庆炎、孙翀、孙驰、孙臻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五、证券服务机构关于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承诺:华林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因华林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华林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华林证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赔偿范围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和由此产生的佣金、印花税等交易费用。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通力律师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公开法律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造成的损失,有证据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情形除外。
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本公司控股股东永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公司未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承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孙庆炎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孙翀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孙驰、孙臻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孙庆炎、华建飞、郑秀花、章勤英、陆春校,高级管理人员胡建明、尹志平、倪益剑、张秀华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未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或股东分红,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卢献庭、金锡根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未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本公司监事章旭东、过成胜、袁书生,独立董事毛庆传、邬崇国、于世忠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已披露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前的全体股东、公司董事、公司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作出的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合法、合理,约束措施有效。
发行人律师通力律师事务所认为,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七、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永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对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于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公司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公司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若本公司于本公司承诺的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5%,且减持不影响本公司对公司的控制权;减持行为将通过竞价交易以及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本公司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承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10%;减持行为将通过竞价交易以及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本公司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
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八、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2014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0,829.52万元,根据公司经营状况以及对2015年1-3月业绩的预测,预计2015年1-3月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在1,925万元至2,115万元之间,较2014年1-3月增长0-10%。若实际业绩情况与上述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相关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88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5]56号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杭电股份”,证券代码“603618”。本次发行的5,335万股股票将于2015年2月17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年2月17日
3、股票简称:杭电股份
4、股票代码:603618
5、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53,350,000股
6、本次A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213,350,000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8、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中,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的股份数量为533.50万股,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的股份数量为4,801.50万股,网上及网下发行的股份均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机构: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angzhou Cable Co., Ltd.
注册资本:1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庆炎
注册地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大街68-1
经营范围:制造:电线、电缆(铝合金导线、钢芯铝绞线);服务:电线、电缆生产技术咨询;货物进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主营业务:电线电缆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所属行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联系电话:0571-63167793
传 真:0571-63167793
董事会秘书:卢献庭
电子信箱:stock@hzcables.com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持有本公司股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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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永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通控股”)持有本公司7,200万股股份,本次发行前,永通控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比例为45%,通过其控制的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江通信集团”)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比例为30%,永通控股直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75%的股份,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包括孙庆炎先生及其子女孙翀先生、孙驰先生、孙臻女士在内的孙庆炎家族(以下简称“孙庆炎家族”)。本次发行前,孙庆炎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2.25%的股份,孙庆炎家族通过永通控股和富春江通信集团间接控制本公司75%的股份,合计控制本公司总股本的77.25%;本次发行后,孙庆炎家族合计控制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7.94%,孙庆炎家族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孙庆炎 先生,身份证号码:330123195106******,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本公司董事长。
孙 翀 先生,身份证号码:330123197902******,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本公司董事。
孙 驰 先生,身份证号码:330123197902******,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孙 臻 女士,身份证号码:330123197702******,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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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本公司的股东人数为45,043户,本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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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5,335万股,均为新股
二、发行价格:11.65元/股
三、每股面值:1.00元/股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533.50万股,占发行总量的10%,网上资金申购发行4,801.50万股,占发行总量的90%。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621,527,500.00元。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2月13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5〕27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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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0.91元。
七、募集资金净额:572,845,150.00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64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本次发行后的净资产为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51元(按201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本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及2014年度的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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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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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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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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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15年1-3月业绩预测情况
公司2014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0,829.52万元,根据公司经营状况以及对2015年1-3月业绩的预测,预计2015年1-3月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在1,925万元至2,115万元之间,较2014年1-3月增长0-10%。若实际业绩情况与上述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尚未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开户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承诺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开户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此之前,不使用本次募集资金。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要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永健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5号7号楼401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17层
电话:010-88091780
传真:010-88091790
保荐代表人:王裕明、杨彦君
项目经办人:石坡、钱进、雷浩、樊石磊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有关规定,杭电股份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林证券愿意推荐杭电股份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