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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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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0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4月5日证监许可[2012]440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指数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合规性风险、交易风险、各项相关业务的操作风险、业务运作的技术系统风险等,还包括本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三类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各异、基金收益的风险、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等),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基金投资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本基金投资于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市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市值加上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的轧差合计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类份额(即“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类份额(即“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其中,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类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类份额

      约定收益率 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约定收益率在每年年初进行调整(《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除外),计算公式为: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的约定收益率=同期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其中,“同期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指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的约定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3.5%”。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的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年基准收益均以人民币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市交易公告书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类份额与B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发售公告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且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销售场所 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上市交易、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或场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外或场内购买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行为。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外或场内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行为。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包括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的国投创业成长,以及买入的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场外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份额配对转换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种情形

      分拆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1份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行为

      合并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1份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2份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可转换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可转换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

      传 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叶柏寿先生,董事长,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副总经济师、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国投财务有限公司董事、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国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干部、研究室副主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财务会计部干部、处长、副主任、主任。

      凌新源先生,董事,中国籍,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瑞士银行(香港)环球资产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区主席。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总裁助理,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总裁助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部副经理。

      王彬女士,董事,中国籍,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日成先生,董事,中国香港籍,英国Sheffield 大学学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区董事总经理。曾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区业务经理、执行董事,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对冲基金亚太区首席营运官,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台湾总经理,香港瑞银财富管理部门主管,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总经理和首席营运官,美林投资经理人公司亚太地区首席营运官,美国国际集团亚太地区的金融及营运领域担任多个重要职务等。

      刘纯亮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会员,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会计,柏德豪(BDO)关黄陈方国际会计师行会计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部科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负责人、督察长,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哲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金融学硕士,现任当代金融家杂志社主编、中信银行独立董事、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统信资产评估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报理论版主编、中国金融培训中心助教。

      史克通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学士,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公司经常性业务及IPO、上市公司再融资及重大重组、证券投资基金及私募基金的设立、投资等业务;兼任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山东鲁中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硕士。现任北京海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授,兼任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担任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2、监事会成员

      卢永燊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香港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区财务部主管和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泛亚地区财务部主管。以往在金融服务及电信行业担任多个财务部管理职位。

      展飞先生,监事,中国籍,硕士,现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总部负责人。曾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战略发展部一级项目经理助理,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资产运营部和信托资产管理部项目经理。

      王明辉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会员、全球风险协会会员,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资格。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曾任职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总部审计总监。

      冯伟女士,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监。曾任职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主管,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人员。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刘纯亮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会员,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会计,柏德豪(BDO)关黄陈方国际会计师行会计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部科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负责人、督察长,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书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及董事。曾任职内蒙古哲盟交通规划设计院,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哲盟分局,北京拓宇交通通用设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财务、信托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经理。

      包爱丽女士,副总经理,中国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贝莱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核算部、共同基金部业务主管,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监,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及业务拓展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督察长。

      张南森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湘财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执行主管,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刘凯先生,督察长,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尊荣集团证券投资项目经理,君安证券东门南营业部研究员,平安证券蛇口营业部投资顾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总监,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赵建先生,中国籍,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12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上海博弘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数君投资有限公司高级软件工程师、风控经理,上海一维科技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2010年6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4月2日起任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3年5月17日起任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3年9月26日起任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4月25日起兼任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刘纯亮先生,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孟亮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李怡文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何明女士:研究部副总监

      蒋旭东先生:总经理助理,量化投资部负责人

      杨俊先生:交易部总监

      马少章先生:专户投资部负责人,投资经理

      (3)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管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第五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7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4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07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介评选的45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 、2012年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 号)审阅后,2013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七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4

      传真:(0755)82904048 82904007

      联系人:杨蔓、曹丽丽

      客服电话:400-880-6868

      网站:www.ubssdic.com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为本基金的场外基金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1)本基金的场内基金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基金代销机构见发售公告。

      (2)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基金代销机构。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崔巍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联系人:廖海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签章注册会计师:薛竞、叶尔甸

      联系人:刘莉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类份额(即“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类份额(即“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

      其中,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确认为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和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国投创业成长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进行申购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在场内申购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投资者也可按1:1的比例将其持有的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投资者不能申请将其场外申购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进行分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国投创业成长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后上市交易。

      无论是定期折算,还是不定期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八 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者可选择将上述折算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

      (三)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预期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其中,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在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存续期内,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本基金每1份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1份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等于2份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2、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的约定收益

      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约定收益率在每年年初进行调整(《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除外),计算公式为:

      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的约定收益率=同期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

      其中,“同期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指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的约定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3.5%”。

      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的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年基准收益均以人民币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3、在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在每个工作日,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进行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计算时,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将优先保障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净资产。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的累计约定收益依据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的约定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5、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按照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

      其中: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T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总数+T日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总数+T日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总数

      2、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T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

      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T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

      其中:

      ■:T日闭市后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净值

      ■:T日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T日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在本会计年度设定的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的约定收益率

      t=min{自年初至T日的天数,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天数,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T日的天数}

      T日闭市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总数-■×T日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总数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2年4月5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440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间

      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投资者的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见发售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5年3月9日至2015年3月13日进行发售。

      在发售期内,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场外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销售机构和联系方式,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销售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率

      (1)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

      (2)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比照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3)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注:对于100万(含)以上的认购金额,适用绝对认购费用数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50,000×0.5%/(1+0.5%)=248.76元

      净认购金额=50,000-248.76=49,751.24元

      认购份额=(49,751.24+50)/1.00=49,801.24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确认的国投创业成长基金份额为49,801.24份。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确认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类份额类别,即稳健收益类的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和积极收益类的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认购价格

      场内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其中,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最终结果以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结果为准。

      例2:某投资者投资通过场内认购50,000份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40元,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0.5%,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50,000×0.5%=250元

      认购金额=1.00×50,000×(1+0.5%)=50,25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40/1.00=40份

      认购份额总额=50,000+40=50,040份

      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5=25,020份

      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5=25,020份

      即投资者投资通过场内认购50,000份本基金,需缴纳50,250元,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各为25,020份。

      (十)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参见发售公告。

      3、认购的限额

      (1)场外认购限额

      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场外认购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在国投瑞银网上直销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2)场内认购限额

      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99,999,000份。

      (3)本基金对单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十一)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三)《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国投创业成长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个交易场所对国投创业成长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场外申购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国投瑞银网上直销申购每次申购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国投创业成长份额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2、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场内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4、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1)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

      (下转31版)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