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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外部人”利用窃取的保密信息
    为个人获利进行交易的构成欺诈罪——美国诉奥黑根案
    2015-0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美国投资者保护经典案例之十五

      利用窃取的未公开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是否构成证券欺诈行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称“SEC”)是否有权对“欺诈”行为进行界定?20世纪90年代发生的经典案例——美国诉奥黑根案对上述问题做了肯定的回答,并进一步推动了美国内幕交易及投资者保护理论的发展。奥黑根是美国明尼苏达州多尔西·怀特尼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英国伦敦大都市公众有限公司(下称“PLC公司”) 聘用多尔西·怀特尼律师事务所为其收购皮尔斯伯里公司股份提供法律服务,在此期间奥黑根利用其掌握的保密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并获利。最高法院最后认定,奥黑根利用保密信息获利犯有欺诈罪,同时,法院认定SEC有权根据法律授权对“欺诈”行为进行界定。

      1988年7月,PLC公司与多尔西·怀特尼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关系。在此期间PLC公司和律师事务所都采取了防范措施,以确保PLC公司收购计划的保密性。奥黑根并不是律师事务所内代理PLC公司的律师。1988年9月9日,多尔西·怀特尼律师事务所终止了与PLC公司的代理关系。

      1988年8月18日,在多尔西·怀特尼律师事务所仍然代理PLC公司期间,奥黑根开始购买皮尔斯伯里公司的看涨期权。每一份期权允许买入皮尔斯伯里公司的100股普通股。8月和9月,奥黑根不断买入,到9月底,奥黑根已经持有2500份未到期看涨期权。1988年9月,奥黑根还买入皮尔斯伯里公司5000股普通股,每股价格39美元。1988年10月4日,PLC公司公开宣布,对皮尔斯伯里公司的股票发出收购要约,随后皮尔斯伯里公司的股票价格涨到每股近60美元。奥黑根售出其所持有皮尔斯伯里公司的看涨期权和普通股,获利逾430万美元。

      针对奥黑根的获利行为,SEC启动了内幕交易调查,最后向地区法院提起57项指控。起诉书指称,奥黑根利用盗取的PLC股权收购计划的非公开重大信息,为自己进行证券交易服务,骗取了其律师事务所和客户的财产。奥黑根被指控违反《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SEC规则及其他多项罪名。陪审团认定,地区法院指控奥黑根的罪名成立,奥黑根被判处41个月监禁,随后他提起上诉。

      第八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初审法院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10(b)条和SEC《10b-5》规则的规定判决奥黑根罪名成立,但10(b)条和《10b-5》规则不适用于外部人窃取内幕信息的情况,因而撤销了对奥黑根的有罪判决。第八巡回法院同时认为,SEC在制订《14e-3(a)规则》时超越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14(e)条的授权,SEC可以“界定”和“规制”法律已经界定属于“欺诈”的行为和做法,但不可以自己制订有关“欺诈”的定义。检方对上诉法院的裁决不满,再次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侧重解决2个问题:一是任何人为个人获利进行交易时,利用了窃取的保密信息,是否就违反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b)条和《10b-5规则》?二是SEC制定《14e-3(a)规则》,是否超越了其制定规则的权限?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内幕交易的窃取理论,窃取信息者利用非公开重大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就是通过欺诈获得市场优势,他欺骗了信息源,同时给投资公众造成了伤害,因而构成内幕交易。将此类交易行为认定为内幕交易,旨在保护证券市场的公正,避免公司之外能够获取保密信息的“外部人”滥用信息。

      在判断SEC是否超越了制订规则的权限方面,最高法院认为,即便有关行为本身并非普通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所指的欺诈行为,SEC也可以加以禁止,只要是“旨在合理防止……欺诈行为和做法”;既然国会通过14(e)条授权SEC制定有关法律的规则,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对SEC“就必须特别尊重或重视”。最高法院最后判定,撤销第八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本案发回,按照有罪意见重审。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供稿,翻译原文见《美国投资者保护经典案例选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