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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赎回费率
(1)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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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1年按365天计算。
(2)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固定为0.5%。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国投创业成长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低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注:对于100万(含)以上的申购金额,适用绝对申购费用数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3: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50,000元申购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申购费率为0.5%,假定申购当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50,000×0.5%/(1+0.5%)=248.76元
净申购金额=50,000-248.76=49,751.24元
申购份额=49,751.24/1.050=47,382.13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4: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持有时间为8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5%=52.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52.50=10,447.50元
3、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5:如例3,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0.5%,假定申购当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47,382.13份,申购费用为248.76元。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47,382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47,382×1.050=49,751.10元
退款金额=50,000-49,751.10-248.76=0.14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场外申购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投资者赎回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合同》、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包括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包括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国投创业成长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国投创业成长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国投创业成长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国投创业成长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国投创业成长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等其他相关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以及场内申购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国投创业成长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上市交易或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一定费用。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国投创业成长份额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募集期内不得办理跨系统转登记。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一定费用。
(四)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等,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
(五)如法律法规、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发生变化,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的有关规则将相应调整。
十二、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种情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1份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1份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2份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进行“合并”的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登记为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实现对中证创业成长指数的有效跟踪,力求将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市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市值加上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的轧差合计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基金管理人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投资理念
中国经济将在较长时期内保持持续高增长,从而奠定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宏观经济基础,进而为证券市场的指数化投资构筑了坚实的市场基础。本基金通过被动式、指数化的长期投资,力求获得标的指数所代表的中国证券市场创业和成长特征较为显著的中小市值股票的平均收益率,以使投资者分享中国经济和中国资本市场中长期的成长收益。
(五)投资策略
1、基本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原则上采用指数复制投资策略,按照个股在基准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组合,并根据基准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地调整,以复制和跟踪基准指数。
当预期指数成份股调整和成份股将发生分红、配股、增发等行为时,或者因特殊情况(如股权分置改革等)导致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基准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并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辅以金融衍生工具进行投资管理,以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
2、股指期货的投资
为有效控制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股指期货。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通过股指期货就本基金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拟合效果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并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例如在本基金的建仓期或发生大额净申购时,可运用股指期货有效减少基金组合资产配置与跟踪标的之间的差距;在本基金发生大额净赎回时,可运用股指期货控制基金较大幅度减仓时可能存在的冲击成本,从而确保投资组合对指数跟踪的效果。
(六)投资管理程序
1、决策依据
(1)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政策指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管理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方面最高层决策机构,定期就投资管理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确定基金投资策略。投资团队包括分析师、基金经理和交易员,他们独立工作,责任明确,相互间密切合作。
1)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或不定期召开,决定基金投资管理战略、资产分配等重大事项,确定对基金经理的授权,审批超过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
2)数量分析师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指数化投资的偏差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测算,并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行业分析师对基准指数成份股中基本面情况及时提供的研究报告。
3)基金经理根据量化风险分析报告,在追求相关度最大化和跟踪误差最小化的目标下,采取适当的方法,控制与指数的偏差风险、流动性风险,降低交易成本。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通过指数交易系统执行交易。
5)风险绩效评估小组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定量分析师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风险进行实时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风险监控;基金经理依据成份股停牌、流动性等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对上述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中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95%×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是以中证创业成长指数为标的指数的被动式、指数型基金,对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成份股的配置基准为95%,故以此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准确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如果中证创业成长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者中证创业成长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创业成长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变更标的指数,应于正式实施变更前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金融衍生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1、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及计算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等金融洐生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任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任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存在差错的责任人(“差错责任方”)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列入基金费用项目。
(6)如果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任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任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即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如果终止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度(包括基金成立当季)人民币5 万元。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在基金存续期内,如果基金管理人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关于“指数使用费”的内容有所修改的,将按照最新的内容进行费用计提和支付,此事无须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特殊情形除外)。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六 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的规定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对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的约定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2份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将获得与1份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相同数量的新增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分配。
对于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期末的约定收益,即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每个会计年度12月31日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分配给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持有人,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A的份额参考净值为1.000元。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将获得与1份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相同数量的新增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得新增场外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得新增场内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和国投创业成长份额进行约定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进行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上一年度约定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
■
■
■
■其中: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净值;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净值;
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折算成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
■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外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外份额+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外份额数
其中: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净值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净值、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举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后第3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当天折算前的份额净值为1.200元。当天场外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场内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份额数分别为15亿份、5亿份、25亿份、25亿份。前一个会计年度末每份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为1.062元,且未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状况如下:
■
1)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和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即25亿份和20亿份。
2)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持有人
折算后持有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折算前持有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2,500,000,000份
■
■
■
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因此份额折算后新增国投创业成长份额132,591,958份。
3)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持有人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4)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
■
■
场外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外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因此份额折算后新增国投创业成长的场外份额为39,777,587.68份。
■
■
场内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因此份额折算后新增国投创业成长的场内份额为13,259,195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状况如下:
■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同时为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确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则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将优先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并取消该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1)上折: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2.000元;(2)下折: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0.250元。
1、上折: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2.000元
当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2.00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2.000元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和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2.00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和国投创业成长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份额比例仍为1:1,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国投创业成长份额三类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后,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 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前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以上的部分折算为场内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③ 份额折算前后,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持有人的资产不变,即其份额折算前持有的国投创业成长A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的资产及其新增场内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资产之和相等。
■
■
其中:
■:份额折算前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参考净值
■:份额折算前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的份额数
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折算成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份额数相等,且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的份额比例仍为1:1;
② 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00元,折算前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以上的部分折算为场内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③ 份额折算前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持有人的资产不变,即其份额折算前持有的国投创业成长B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资产及其新增场内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资产之和相等。
■
■
其中:
■:份额折算前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参考净值
■:份额折算前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份额数
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折算成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折算前净值超出1.000元以上的部分折算为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其中,场外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获得新增场外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场内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获得新增场内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② 份额折算前后,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的资产不变,即其份额折算前持有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资产相等。
■
其中:
■:份额折算前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净值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 举例
假设本基金在进行上折的基金折算基准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当天折算前的份额净值为2.010元,国投创业成长A的份额参考净值为1.040元,国投创业成长B的份额参考净值为2.980元。当天场外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场内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份额数分别为15亿份、5亿份、25亿份、25亿份。
上折前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状况如下:
■
①上折的对象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和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即25亿份、25亿份和20亿份。上折后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净值、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参考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②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持有人
折算后持有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折算前持有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2,500,000,000份
■
■
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因此新增国投创业成长份额100,000,000份。
③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持有人
■
■
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因此新增国投创业成长份额4,950,000,000份。
④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
■
■
份额折算后场外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场外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因此份额折算后持有的场外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数为3,015,000,000.00份。
■
■
份额折算后场内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场内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数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因此份额折算后持有的场内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数为1,005,000,000.00份。
上折后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状况如下:
■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相关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下折: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0.250元
当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0.25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0.25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0.25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和国投创业成长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份额比例仍为1:1,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国投创业成长份额三类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
① 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参考净值为1.000元,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份额数相应减少;
② 份额折算前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持有人的资产不变,即其份额折算前持有的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资产相等。
■
其中:
■:份额折算前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参考净值
■:份额折算前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份额数
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折算后的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00元;
② 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仍保持1:1配比,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配比后超出的资产折算为场内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③ 份额折算前后,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持有人的资产不变,即其份额折算前持有的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持有的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及其新增场内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资产之和相等。
■
■
其中:
■:份额折算前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参考净值
■:份额折算前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份额数
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折算后的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折算成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数相应调整;
② 份额折算前后,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的资产不变,即其份额折算前持有的国投创业成长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资产相等。
■
其中:
■:份额折算前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净值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 举例
假设本基金在进行下折的基金折算基准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当天折算前的份额净值为0.644元,国投创业成长A的份额净值为1.040元,国投创业成长B的份额净值为0.248元。当天场外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场内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份额数分别为15亿份、5亿份、25亿份、25亿份。
下折前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状况如下:
■
①下折的对象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和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即25亿份、25亿份和20亿份。下折后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②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持有人
■
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因此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数为620,000,000份。
③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持有人
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620,000,000份
■
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因此新增国投创业成长份额1,980,000,000份。
④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
■
份额折算后场外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场外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因此份额折算后持有的场外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数为966,000,000.00份。
■
份额折算后场内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场内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数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因此份额折算后持有的场内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数为322,000,000.00份。
下折后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状况如下:
■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九、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终止运作
(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二)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
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将全部转换成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
1、份额转换基准日
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转换基准日日终,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成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或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或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或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或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或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份额数×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或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转换比率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全部转换为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本基金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4、份额转换的公告
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上市交易前或者开始办理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媒介披露开放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7)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价错误达各自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终止运作;
(30)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终止运作后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份额转换;
(32)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上市交易;
(32)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下转32版)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 M<100万元 | 0.5% |
| M≥100万元 | 每笔1,000元 |
| 持有时间(T) | 赎回费率 |
| T<1年 | 0.5% |
| 1≤T<2年 | 0.25% |
| T≥2年 | 0% |
| 国投创业成长(份) | 国投创业成长A(份) | 国投创业成长B(份) | |
| 场外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 | 1,500,000,000 | / | / |
| 场内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 | 500,000,000 | / | / |
| 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持有人 | / | 2,500,000,000 | / |
| 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持有人 | / | / | 2,500,000,000 |
| 合计 | 2,000,000,000 | 2,500,000,000 | 2,500,000,000 |
| 国投创业成长(份) | 国投创业成长A(份) | 国投创业成长B(份) | |
| 场外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 | 1,539,777,587.68 | / | / |
| 场内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 | 513,259,195 | / | / |
| 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持有人 | 132,591,958 | 2,500,000,000 | / |
| 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持有人 | / | / | 2,500,000,000 |
| 合计 | 2,185,628,740.68 | 2,500,000,000 | 2,500,000,000 |
| 国投创业成长(份) | 国投创业成长A(份) | 国投创业成长B(份) | |
| 场外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 | 1,500,000,000 | / | / |
| 场内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 | 500,000,000 | / | / |
| 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持有人 | / | 2,500,000,000 | / |
| 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持有人 | / | / | 2,500,000,000 |
| 合计 | 2,000,000,000 | 2,500,000,000 | 2,500,000,000 |
| 国投创业成长(份) | 国投创业成长A(份) | 国投创业成长B(份) | |
| 场外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 | 3,015,000,000 | / | / |
| 场内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 | 1,005,000,000 | / | / |
| 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持有人 | 100,000,000 | 2,500,000,000 | / |
| 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持有人 | 4,950,000,000 | / | 2,500,000,000 |
| 合计 | 9,070,000,000 | 2,500,000,000 | 2,500,000,000 |
| 国投创业成长(份) | 国投创业成长A(份) | 国投创业成长B(份) | |
| 场外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 | 1,500,000,000 | / | / |
| 场内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 | 500,000,000 | / | / |
| 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持有人 | / | 2,500,000,000 | / |
| 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持有人 | / | / | 2,500,000,000 |
| 合计 | 2,000,000,000 | 2,500,000,000 | 2,500,000,000 |
| 国投创业成长(份) | 国投创业成长A(份) | 国投创业成长B(份) | |
| 场外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 | 966,000,000 | / | / |
| 场内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 | 322,000,000 | / | / |
| 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持有人 | 1,980,000,000 | 620,000,000 | / |
| 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持有人 | / | / | 620,000,000 |
| 合计 | 32,680,000,000 | 620,000,000 | 62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