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67 证券名称:运盛实业 编号:2015-019号
运盛(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运盛(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2月16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在公司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钱仁高主持,应到董事9人,实到8人,董事魏松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它董事代其行使表决权。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 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为积极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改善、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结合自身情况,决定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现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进展情况,公司修订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关联董事钱仁高、钱敏华、马伟国、管文联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二、 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关联董事钱仁高、钱敏华、马伟国、管文联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三、 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根据审议确定的方案,公司拟根据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及盈利预测结果与北京麦迪克斯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关联董事钱仁高、钱敏华、马伟国、管文联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四、 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的议案》;
公司已聘请审计机构以及资产评估机构作为本次交易的有关中介机构,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5]001576);《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15]000719);《资产评估报告》(信资评报字(2015)第053号)。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明确意见的议案》;
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了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下称“评估机构”)担任评估机构,该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涉及标的资产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信资评报字(2015)第053号)。
1、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为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该公司具有证券业务资格。评估机构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资产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服务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本次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对北京麦迪克斯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了【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本次评估定价公允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本次拟购买的资产以评估值作为定价基础,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以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值为基础协商确定价格;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发行价格。本次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价公允,程序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 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信资评报字(2015)第053号)确认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最终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4.5亿元。
公司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之日,本次发行价格根据公司在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金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向上取2位小数)确定为 9.28元/股。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以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值为基础协商确定价格;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发行价格。本次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价公允,程序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 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盈利预测补偿股份回购与注销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盈利预测补偿情况发生时,补偿股份能够顺利回购并注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决议范围内全权处理公司与业绩补偿股份回购与注销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利润补偿期间各年度北京麦迪克斯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称“标的资产”)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2)根据《利润补偿协议》,计算各股份补偿方应回购的股份数量并作出董事会决议,并以书面方式通知股份补偿方应补偿股份数量,并召开董事会会议批准实施盈利预测补偿的具体事项;
(3)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盈利预测补偿股份回购与注销有关的所有法律文件;
(4)向登记公司申请设立专门账户,股份补偿方将需补偿的股份划转至该专门账户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等股份予以注销;
(5)办理业绩补偿股份回购与注销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债权人公告、按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回购与注销的手续、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本的相应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
(6)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次盈利预测补偿有关的其他事宜;
(7)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士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8)本授权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利润补偿协议》执行完毕期间有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 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情见同日公告的《运盛(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特此公告。
运盛(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2月17日
证券代码:600767 证券名称:运盛实业 编号:2015-020号
运盛(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运盛(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2月16日在公司召开,会议由监事长伍爱群主持,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为积极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改善、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结合自身情况,决定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现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进展情况,公司修订了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二、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三、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根据审议确定的方案,公司拟根据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及盈利预测结果与北京麦迪克斯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四、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的议案》;
公司已聘请审计机构以及资产评估机构作为本次交易的有关中介机构,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5]001576);《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15]000719);《资产评估报告》(信资评报字(2015)第053号)。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明确意见的议案》;
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了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下称“评估机构”)担任评估机构,该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涉及标的资产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信资评报字(2015)第053号)。
1、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为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该公司具有证券业务资格。评估机构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资产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服务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本次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对北京麦迪克斯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了【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本次评估定价公允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本次拟购买的资产以评估值作为定价基础,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以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值为基础协商确定价格;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发行价格。本次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价公允,程序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信资评报字(2015)第053号)确认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最终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4.5亿元。
公司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之日,本次发行价格根据公司在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金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向上取2位小数)确定为 9.28元/股。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以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值为基础协商确定价格;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发行价格。本次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价公允,程序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盈利预测补偿股份回购与注销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盈利预测补偿情况发生时,补偿股份能够顺利回购并注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决议范围内全权处理公司与业绩补偿股份回购与注销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利润补偿期间各年度北京麦迪克斯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称“标的资产”)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2)根据《利润补偿协议》,计算各股份补偿方应回购的股份数量并作出董事会决议,并以书面方式通知股份补偿方应补偿股份数量,并召开董事会会议批准实施盈利预测补偿的具体事项;
(3)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盈利预测补偿股份回购与注销有关的所有法律文件;
(4)向登记公司申请设立专门账户,股份补偿方将需补偿的股份划转至该专门账户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等股份予以注销;
(5)办理业绩补偿股份回购与注销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债权人公告、按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回购与注销的手续、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本的相应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
(6)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次盈利预测补偿有关的其他事宜;
(7)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士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8)本授权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利润补偿协议》执行完毕期间有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运盛(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2月17日
证券代码:600767 证券名称:运盛实业 编号:2015-021号
运盛(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运盛(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的《运盛(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议案,公司拟向上海久锐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久锐实业”)、上海恩川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恩川实业”)、高小榕、高小峰和岳顺红非公开发行股票。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股东权益变动情况提示说明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59,267,241股,其中,久锐实业和恩川实业将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部分股票;高小榕、高小峰和岳顺红将分别以其持有的北京麦迪克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迪克斯”)股权中价值10,000万元、5,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部分认购本次发行的部分股票。各发行对象本次认购的股数、认购金额具体如下:
■
注: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方案为准。
上述非公开发行事项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如发行成功,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将变更为400,277,423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
注:九川集团、久锐实业、恩川实业系一致行动人,公司将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尽快披露权益变动相关文件;高小榕、高小峰和岳顺红系一致行动人。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久锐实业和恩川实业合计认购股份数量为37,715,517,九川集团与久锐实业、恩川实业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26.46%;高小榕、高小峰和岳顺红合计认购的股份数量为21,551,724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5.39%。
特此公告。
运盛(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2月17日
证券代码:600767 证券简称:运盛实业 公告编号:2015-022
运盛(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3月6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3月6日 14点
召开地点:中信泰富朱家角锦江酒店(朱家角珠湖路666号近课植园路)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3月6日
至2015年3月6日
投票时间:上午9:30-11:30,下1:00-3: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已于2015年2月7日和2月17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议案详细内容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运盛(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3、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第1、2、3、4、6、7、8、10项议案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上海九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2015年2月27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手续:法人股东持单位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有关手续;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有效股权凭证、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出席的必须有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
(二) 登记地点:浦东新区仁庆路509号12号楼会议室
(三) 登记时间:2015年3月5日(上午9:30-11:30 下午1:00-4:00)。
六、 其他事项
(一) 会期半天,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二) 问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三) 联系电话:021-50720222
(四) 联 系 人:蔡谷樑
特此公告。
运盛(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1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运盛(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3月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运盛(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运盛(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运盛实业
股票代码: 600767
信息披露义务人: 高小榕
住址: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楼**单元**号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楼**单元**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 高小峰
住址: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35号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35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 岳顺红
住址: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35号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35号
股份变动性质: 增加
签署日期: 2015年2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运盛(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运盛(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的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相关议案已经运盛实业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五、本次权益变动因认购运盛(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致,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特殊说明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高小榕
(一)基本情况
■
(二)高小榕最近五年的主要职业和职务
高小榕最近5年的任职情况如下:
■
(三)高小榕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高小榕无在境内、境外其他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高小榕最近五年内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高小榕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二、高小峰
(一)基本情况
■
(二)高小峰最近五年的主要职业和职务
高小峰最近5年的任职情况如下:
■
(三)高小峰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高小峰无在境内、境外其他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高小峰最近五年内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高小峰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三、岳顺红
(一)基本情况
■
(二)岳顺红最近五年的主要职业和职务
岳顺红最近5年的任职情况如下:
■
(三)岳顺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岳顺红无在境内、境外其他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岳顺红最近五年内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岳顺红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高小榕、高小峰和岳顺红分别持有麦迪克斯44%、23%和23%的股权。其中,高小榕与高小峰系兄弟关系,岳顺红系高小峰配偶。2015年2月16日,高小榕、高小峰和岳顺红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因此三者构成一致行动人。
在本次权益变动后,高小榕、高小峰和岳顺红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1,551,724股股份,占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39%。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运盛实业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所致。
上市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并主要用于收购麦迪克斯100%股权,实现主营业务的升级转型。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以其持有的麦迪克斯股权参与对运盛实业的股权投资,达到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增持或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过程中认购运盛实业非公开发行股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暂无继续增持、减持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高小榕、高小峰和岳顺红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高小榕、高小峰和岳顺红分别持有上市公司10,775,862股、5,387,931股和5,387,931股股份,占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69%、1.35%和1.35%,合计持股占比5.3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基于运盛实业向信息披露义务人非公开发行股股票21,551,724股,占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39%。
(一)认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2015年2月7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向上取2位小数),即9.28元/股。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二)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公司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高小榕、高小峰和岳顺红将分别以其持有的麦迪克斯股权中价值10,000万元、5,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部分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在运盛实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向甲方递交与麦迪克斯有关的全部文件、印章、合同及资料,双方应就办理麦迪克斯股东变更签署相关决议、股权转让确认文件,并按《北京麦迪克斯科技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有关约定办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批准
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公司法》等相关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最近一年内与上市公司的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最近一年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的情况。
除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进行重大交易的计划或其他的安排。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运盛实业停牌之日前六个月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运盛实业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高小榕
签署日期:2015年2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高小峰
签署日期:2015年2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岳顺红
签署日期:2015年2月16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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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高小榕
签署日期:2015年2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高小峰
签署日期:2015年2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岳顺红
签署日期:2015年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