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00版)
(七十)营业外支出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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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他中的主要内容:资产毁损0.77亿元;违约金罚没支出0.4亿元;担保、诉讼支出0.6亿元等。
(七十一)所得税费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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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二)期间费用
1、销售费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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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他的主要内容:发生的劳务费佣金、租赁费、招投标费、报关港杂费、检验检测费等支出。
2、管理费用
单位:元
■
注:其他的主要内容:发生的租赁费、物业费、水电费、税费、网络通信费、安全维护费、绿化清洁费等支出。
3.财务费用
单位:元
■
注:其他的主要内容:票据的贴现利息支出、开具保函及贷款的手续费支出等。
(七十三)其他综合收益
单位:元
■
(七十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无。
(七十五) 债务重组
1、债务人披露情况: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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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人披露情况:
单位:元
■
(七十六)借款费用
单位:元
■
(七十七)租赁
1、融资租赁(出租人)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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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租赁(出租人)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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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融资租赁(承租人)
单位:元
■
4、经营租赁(承租人)
单位:元
■
(七十八)分部报告单位:元
■
(续前表)
单位:元
■
(续前表)
单位:元
■
(续前表)
单位:元
■
(七十九)合并现金流量表相关事项说明
1、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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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有关信息
单位:元
■
3、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有关信息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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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重大事项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未采取且未拟采取对本次要约收购存在重大影响的行动,也不存在对本次要约收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
2、收购人未忽略任何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重大信息;
3、收购人不存在任何其他对二重重装股东做出是否接受要约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4、收购人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收购人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经采取审慎合理的措施,对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涉及内容均已进行详细审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此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任洪斌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2月16日
三、财务顾问的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经过审慎调查,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确认收购人有能力按照收购要约所列条件实际履行收购要约,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刘乃生
财务主办人:杜 鹃
张冠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2月16日
四、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的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赵 洋
经办律师:马宏继
侯 敏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015年2月16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
3、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4、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证明;
5、国机集团将履约保证金已存入中登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
6、收购人及有关中介机构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说明及自查报告;
7、中国二重、中国华融出具的《承诺函》;
8、国机集团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9、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2011、2012、201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财务顾问意见》;
11、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二、备查地点
本收购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珠江西路460号
网址:www.china-erzhong.com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任洪斌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2月16日
附表
要约收购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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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名称: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洪斌
日期:2015年2月 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