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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5-02-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16版)

      (2)A股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投资管理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原则上依据指数成份股的权重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管理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易;

      (5)投资管理部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监察稽核部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根据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投资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提供的绩效评估报告以及对各种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十一、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的投资标的为沪深300指数,且本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9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十二、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银华300A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银华300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十三、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4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11.3 其他资产构成

      ■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5.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标的指数使用费;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为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标准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0.02%/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万元(即不足5万元按照5万元收取)。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公司。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部分,更新了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相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

      2、在“三、基金管理人”中,对基金管理人的概况及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3、在“四、基金托管人”中,对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业务经营情况进行了更新;

      4、在“五、相关服务机构”中,增加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更新了部分代销机构的资料。

      5、在“十二、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最近一期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6、在“十三、基金的业绩”部分,更新了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基金投资业绩;

      7、对部分表述进行了更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