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企业金融
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22 证券简称:科伦药业 公告编号:2015-010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企业金融
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伦药业)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2月1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的最高额度不超过(含本数,下同)人民币13亿元(其中拟使用的募集资金最高额度不超过3亿元,自有资金最高额度不超过10亿元)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开展结构性存款)以提高资金收益,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在一年内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和办理有关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2月17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2015-006)。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了企业金融结构性存款产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2015年2月16日,公司使用自有资金10,000万元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成都分行”) 签订了《兴业银行企业金融结构性存款协议》,购买了企业金融结构性存款产品(以下简称“本存款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兴业银行企业金融结构性存款;
2、产品性质:保本浮动收益型;
3、产品预期收益率:产品收益=固定收益+浮动收益;
固定收益=本金金额×[2.60%]×产品存续天数/365;
浮动收益=本金金额×[1.40%]×有效计息天数/365;
4、产品成立日:2015年2月16日;
5、产品起息日:2015年2月16日;
6、产品到期日:2015年3月18日;
7、产品本金及收益支付:产品本金与收益在产品到期日一次性支付;
8、公司认购金额:合计10,000万元人民币;
9、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10,000万元;
10、公司本次合计出资10,000万元购买该理财产品,占公司最近一期(2013年)经审计的总资产1,794,685.14万元的0.56%;
11、风险揭示:
(1)利率风险:本存款产品的浮动收益根据观察标的确定,若本存款产品存续期间任一观察日观察标的不在约定参考区间内,则公司不能获得浮动收益,仅能获得固定收益,公司获得的实际收益将低于预期收益目标;
(2)提前终止风险:本存款产品兴业银行有权根据市场状况、自身情况提前终止该产品,公司必须考虑本存款产品提前中止时的再投资风险;
(3)法律风险:本存款产品是针对当前政策法规设计,相关政策法规变化将可能对本存款产品的运作产生影响。
二、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在一定额度范围内的资金购买不超过十二个月的理财产品,并不得购买涉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的风险投资品种。
2、公司财务部建立投资台账,设专人管理存续期的理财产品并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通报公司内审部、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办公室,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3、公司内审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监督部门,财务管理部每月向内审部报送购买台账,内审部对公司理财产品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
4、独立董事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5、公司监事会将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6、公司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情况。
三、购买理财产品产生的影响
1、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安全性高、风险低、保本型的短期理财产品投资是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周转资金需要。
2、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的短期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其它事项说明
1、公司与兴业银行无关联关系;
2、截至2015年2月17日,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尚未到期金额10,000万元。公司过去12个月内未购买理财产品。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在董事会授权范围之内。
五、备查文件
1、《兴业银行企业金融结构性存款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2月18日
证券代码:002422 证券简称:科伦药业 公告编号:2015-011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
自律处分意见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伦药业”或“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银行间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2015】2号),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意见书内容
经查,科伦药业在债务融资工具“11科伦MTN1”、“12科伦MTN1”注册发行阶段及存续期间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规则指引的行为:
一是科伦药业未在债务融资工具“11科伦MTN1”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与崇州君健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健塑胶”)的关联关系,相关交易未作为关联交易披露;未在债务融资工具“11科伦MTN1”、“12科伦MTN1”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与成都久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易贸易”)及久易贸易子公司伊犁伊北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北煤炭”)、伊犁恒辉淀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淀粉”)的关联关系,相关交易未作为关联交易披露。二是科伦药业未在2010年年报和2011年年报中披露与君健塑胶的关联关系,相关交易未作为关联交易披露,未在2011年年报、2012年年报中披露与久易公司、伊北煤炭、恒辉淀粉的关系,相关交易为作为关联交易披露。
科伦药业上述行为违反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注册文件表格体系》M-5-5、M-6-4、M-6-5、M-3-1、M-3-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12版)》(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2012版)》)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第五条、《信息披露规则(2012版)》第三十条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做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给予科伦药业警告处分,并处暂停相关业务三个月;
(二)责令科伦药业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并在本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向协会提交整改报告;
(三)给予科伦药业董事长刘革新、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冯伟、财务部部长赖德贵警告处分,并责令上述人员在本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参加协会组织的信息披露专项培训。
科伦药业或者上述人员对本处分意见若有异议,可在收到《自律处分意见书》五个工作日之内向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办公室提交书面《复审申请书》。《复审申请书》应当包括原处分意见、复审申请和理由等内容。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接受意见,处分决定生效。
二、公司的说明
1、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刘革新先生就此表示诚恳地致歉。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今后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公司内部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接受银行间协会拟对公司作出的意见决定,我公司放弃申请复审的权利,并将及时提交整改报告,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信息披露专项培训。
3、银行间协会的上述意见致使公司向银行间协会申请开展新业务的时间延时3个月,但不会对公司已发行的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业务造成任何影响,也不会对公司通过银行借款等融资方式融资构成任何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