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证券代码:600086 证券简称:东方金钰 公告编号:临2015-18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发行数量和价格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数量:97,718,328股
发行价格:15.27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1,492,158,868.56元
募集资金净额:1,460,661,150.23元
2、本次发行对象及限售期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认购数量(股) | 限售期 |
1 | 瑞丽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97,718,328 | 36个月 |
合 计 | 97,718,328 |
3、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5年2月1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不转让,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2018年2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4、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问题。
一、本次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及核准情况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4年5月30日,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钰”、“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决议明确了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锁定期安排、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归属、决议有效期限等相关事项。2014年5月31日,公司公告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并将非公开发行预案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一并公告。
2014年6月16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于2014年6月17日公告。
2、监管部门审核情况
2014年12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东方金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通过。
2015年1月29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2号),核准东方金钰非公开发行97,718,328股新股,有效期6个月。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
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类型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97,718,328股。
3、股票面值
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4、发行价格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15.27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14年5月31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5.27元/股,即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募集资金金额及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92,158,868.56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1,497,718.3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60,661,150.23元。
6、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2015年2月15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5】第5-00003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根据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2月15日止,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7,718,328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92,158,868.56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1,497,718.3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60,661,150.23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97,718,328.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1,362,942,822.23元。
2、股权登记情况
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权登记相关事宜。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五)保荐人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意见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选择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发行人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中关于发行对象的规定;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瑞丽金泽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赵兴龙家族控制的公司。瑞丽金泽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其股东出资,最终资金来源系其股东自有资金或借贷等合法筹资的资金,不存在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2、发行人律师意见
本次发行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发行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和发行人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有关法律文件真实、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发行人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97,718,328股,符合中国证监会批复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97,718,328股;发行对象总数为1名,不超过10名,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要求。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认购数量(股) | 限售期 |
1 | 瑞丽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97,718,328 | 36个月 |
合 计 | 97,718,328 |
(二)发行对象情况
瑞丽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姐告滨江路月亮岛
法定代表人:赵兴龙
注册资本:23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4年5月13日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创业投资、实业投资、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文化艺术交流策划、旅游项目开发、种植业、养殖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瑞丽金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赵兴龙家族控制的公司。
(3)本次发行认购情况
认购股数:97,718,328股
限售期安排:发行对象本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瑞丽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与公司发生重大交易。
发行人于2014年9月24日向控股股东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实业”)签订了《借款合同》(附条件生效),约定兴龙实业向发行人提供借款100,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不高于兴龙实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主要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以及补充流动资金。2014年9月25日,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兴龙实业借款10亿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赵兴龙先生、赵宁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致使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相关关联交易将依照市场公允原则进行,并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
(5)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A股前10名股东情况如下(截至2015年1月30):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 |
1 | 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 | 148,447,964 | 42.14 | -- |
2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14,786,620 | 4.20 | -- |
3 |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泽熙1期单一资金信托 | 8,830,043 | 2.51 | -- |
4 |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联合证券价值联成三能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5,252,082 | 1.49 | -- |
5 | 郭宏伟 | 4,000,000 | 1.14 | -- |
6 | 周益民 | 2,762,201 | 0.78 | -- |
7 | 董劼 | 2,684,046 | 0.76 | -- |
8 | 鄂州市建设投资公司 | 2,600,000 | 0.74 | -- |
9 | 四川润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199,900 | 0.62 | -- |
10 |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海·浦江之星119号证券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 | 2,070,702 | 0.59 | -- |
合计 | 193,633,558 | 54.97 | --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 |
1 | 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 | 148,447,964 | 32.99 | -- |
2 | 瑞丽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97,718,328 | 21.72 | 97,718,328 |
3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10,080,020 | 2.24 | -- |
4 |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泽熙1期单一资金信托 | 8,830,043 | 1.96 | -- |
5 |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联合证券价值联成三能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5,252,082 | 1.17 | -- |
6 | 郭宏伟 | 4,000,000 | 0.89 | -- |
7 | 周益民 | 2,784,801 | 0.62 | -- |
8 | 董劼 | 2,684,046 | 0.60 | -- |
9 | 鄂州市建设投资公司 | 2,600,000 | 0.58 | -- |
10 | 四川润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199,900 | 0.49 | -- |
合计 | 284,597,184 | 63.24 | -- |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赵兴龙家族,其通过兴龙实业间接持有本公司42.14%的股份。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为450,000,000股,赵兴龙家族将通过兴龙实业、瑞丽金泽分别持有公司148,447,964股、97,718,328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32.99%、21.72%,赵兴龙家族仍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增加97,718,328股限售流通股,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发行前股本结构截至2015年1月30日):
项目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 97,718,328 | 21.72 |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 | -- | -- | 97,718,328 | 21.72 |
境内自然人持股 | -- | -- | -- | --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352,281,672 | 100.00 | 352,281,672 | 78.28 |
A股 | 352,281,672 | 100.00 | 352,281,672 | 78.28 |
合计 | 352,281,672 | 100.00 | 450,000,000 | 100.00 |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有所增加,公司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流动资金更加充足,有利于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提高偿债能力,降低财务风险,保持稳建的财务结构。
(二)对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后,公司的财务费用将减少,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将得以加强,本次发行将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三)对公司治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东结构将发生相应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赵兴龙家族。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高管人员结构发生重大变动。
(四)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公司经营管理体系完善、人员机构配置完整,具有独立自主的经营能力。本次发行前,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改变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在业务和管理关系上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不涉及新的关联交易,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会因本次发行与控股股东兴龙实业及其关联人产生新的业务关系。公司与控股股东兴龙实业及其关联人之间的管理关系未发生变化。上市公司未因本次发行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产生同业竞争。
六、本次发行的相关当事人
(一)发行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兴龙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贝丽北路水贝工业区2栋东方金钰珠宝大厦3楼
联系电话:(0755)25266298
联系传真:(0755)25266279
联系人:顾峰、刘雅清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保荐代表人:葛娟娟、江红安
项目协办人:吕品
项目组成员:樊刚强、徐德志、徐慎峰、胡沣亮、江武、王增乐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900室
联系电话:(010)56321860
联系传真:(010)56321800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三)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丽
经办律师:夏少林、刘苑玲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联系电话:(010)52682888
联系传真:(010)52682999
(四)审计、验资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卫星
经办会计师:李炜、李东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504室
联系电话:010-82330508
联系传真:010-82337668
七、备查文件目录
1、 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
2、 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3、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验字【2015】第5-00003号《验资报告》;
4、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5、 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投资者可以在公司办公地址查阅。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2月25日
证券代码:600086 证券简称:东方金钰 公告编号:临2015-19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72号文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7,718,328股,发行价格15.27元/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92,158,868.56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60,661,150.23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于2015年2月15日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5]第5-00003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和保荐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以下简称“交通布吉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民生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背支行(以下简称“建设田背支行”)(以下统称“各开户行”)于2015年2月25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各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其中交行布吉支行账号为443899991010003176619,截至2015年2月15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亿元(人民币贰亿元整);民生深圳分行账号为693270088,截至2015年2月15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5,000万元(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整);建设田背支行账号为44201017000052515928,截至2015年2月15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015,158,868.56元(人民币壹拾亿零壹仟伍佰壹拾伍万捌仟捌佰陆拾捌元伍角陆分)。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各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
三、华英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英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各开户行应当配合华英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英证券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英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江红安先生、葛娟娟女士或者华英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各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各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各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英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各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各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如遇非银行工作日,则顺延至最近的银行工作日)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英证券。各开户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即,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下简称“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及各开户行应当及时以传真及邮件等方式书面通知华英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英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英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各开户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各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英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英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英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要求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华英证券发现公司、各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为避免疑问,各开户行仅履行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各开户行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十、协议自公司、各开户行、华英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或专户被依法销户之日(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2月25日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方金钰
股票代码:600086.SH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瑞丽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姐告滨江路月亮岛
通讯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姐告滨江路月亮岛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姐告滨江路月亮岛
通讯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姐告滨江路月亮岛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瑞丽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 |
瑞丽金泽 | 指 | 瑞丽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兴龙实业 | 指 | 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 |
东方金钰 | 指 |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瑞丽金泽以现金认购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97,718,328股股票,瑞丽金泽及兴龙实业合计持股比例由42.14%上升至54.70%的行为 |
本报告书 | 指 |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 指 |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与瑞丽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准则第15号》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瑞丽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瑞丽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姐告滨江路月亮岛 | |
法定代表人 | 赵兴龙 | |
注册资本 | 230000万元整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 533102100021378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 09996229-2 |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创业投资、实业投资、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文化艺术交流策划、旅游项目开发、种植业、养殖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经营期限 | 长期 |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533198099962292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赵兴龙 | 51.00% | |
朱向英 | 49.00% | |
通讯地址 | 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姐告滨江路月亮岛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姓名 | 曾用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有无境外居留权 | 长期居住地 | 兼职情况 |
赵兴龙 | 无 | 男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中国 | 无 | 深圳 | 瑞丽东方金钰珠宝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盈江东方金钰珠宝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
(三)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东方金钰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 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姐告月亮岛 | |
法定代表人 | 赵宁 | |
注册资本 | 36,000万元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 533102100020539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 77551842-X | |
经营范围 | 工艺品、饰品的销售、旅游项目的开发、通讯产品的销售;基础设施投资;国内商业贸易、物资供应业;种植、养殖业。(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项审批,按审批的项目和时间开展经营活动) | |
经营期限 | 长期 |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53319877551842X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赵宁 | 83.33% | |
赵美英 | 16.67% | |
通讯地址 | 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姐告月亮岛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姓名 | 曾用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有无境外居留权 | 长期居住地 | 兼职情况 |
赵宁 | 无 | 男 | 执行董事 | 中国 | 无 | 云南 | 云南易游网络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昆明市五华区瑞合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
(三)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东方金钰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
瑞丽金泽、兴龙实业同为东方金钰的实际控制人赵兴龙家族控制的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一致行动的说明
因瑞丽金泽、兴龙实业同为东方金钰的实际控制人赵兴龙家族控制的公司,属于《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情形,因此瑞丽金泽、兴龙实业互为一致行动人。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为瑞丽金泽、兴龙实业,瑞丽金泽、兴龙实业以书面形式约定由瑞丽金泽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报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依照《收购办法》及《准则第15号》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瑞丽金泽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瑞丽金泽认购东方金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好的股权投资收益。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瑞丽金泽未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在东方金钰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具体计划。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瑞丽金泽将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兴龙实业持有东方金钰的股份148,447,964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兴龙实业、瑞丽金泽分别持有东方金钰148,447,964股、97,718,328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32.99%、21.72%。
二、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时间及方式
经东方金钰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2号)核准,东方金钰非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7,718,328股,有效期6个月。
瑞丽金泽通过认购东方金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三、《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瑞丽金泽与东方金钰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当事人
发行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瑞丽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认购股份的数量、比例、股份性质
瑞丽金泽同意认购东方金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不超过97,718,328股股票,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瑞丽金泽承诺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认购价格及对价支付方式
发行价格为东方金钰董事会所确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2014年5月31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5.27元/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瑞丽金泽同意全部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瑞丽金泽在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结果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认购资金划入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再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4、生效条件
协议由双方盖章或其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并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本协议生效日:(1)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整体方案;(2)瑞丽金泽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事项获得其股东会的批准;(3)本次非公开发行获中国证监会核准。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获得的股份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瑞丽金泽认购东方金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东方金钰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瑞丽金泽、兴龙实业未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东方金钰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应当披露但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瑞丽金泽、兴龙实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瑞丽金泽、兴龙实业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瑞丽金泽与东方金钰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声 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瑞丽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赵兴龙
日期:2015年2月25日
声 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赵宁
日期:2015年2月25日
附 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湖北省鄂州市武昌大道298号 |
股票简称 | 东方金钰 | 股票代码 | 600086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瑞丽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姐告滨江路月亮岛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148,447,964股 持股比例:42.14%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97,718,328股 变动比例:12.56%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瑞丽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赵兴龙
信息披露义务人: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赵宁
日期:201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