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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87 证券简称:新华医疗 公告编号:临 2015-001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203号文核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新华医疗”)于2015年2月非公开发行3,286,666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2015年2月14日,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15)第0348号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2月13日止,新华医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3,249,975.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5,274,975.00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收购成都英德生物医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英德”)34%的股权。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2015 年2月,本公司(以下称“甲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协议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5213101040001603,截至2015年2月12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本次重组现金对价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相关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刘冠勋、钟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甲方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书。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相关工作人员。丙方更换相关工作人员时,应出具甲方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书。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相关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更换相关工作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