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山水文化 编号:临2015—018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民事裁定书(2014)青金商初字第615-2号。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裁定书涉案的金额:冻结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印象刘三姐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黄国忠、丁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该案件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青金商初字第615-2号。因青岛和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和田生物”)与本公司、广西印象刘三姐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印象刘三姐”)、黄国忠、丁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现将该案件基本情况以及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该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分别于2014年4月29日和2014年5月1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融资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临2014—053号、临2014—064号公告)。
2014年6月27日,本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青岛分行”)签署了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期限不超过三个月,自首次放款日起计,到期日为2014年9月26日,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银行6个月内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同时,本公司与青岛和田生物签署了《委托担保合同》,由青岛和田生物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了贰仟万元质押保证担保,由广西印象刘三姐以其财产提供反担保,由黄国忠个人和丁磊个人以其财产提供反担保。上述贷款到期后,2014年9月26日,由于公司未能及时筹措资金足额归还贷款,2014年9月28日交通银行青岛分行直接将青岛和田生物提供的质押物19,957,524元扣划归还剩余本金。
二、裁定书主要内容
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和田生物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广西印象刘三姐、黄国忠、丁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四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青岛和田生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
冻结本公司、广西印象刘三姐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黄国忠、丁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三、协助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2015年2月13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轮候查封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89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199700071号;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水西关街南一巷的土地,证号为199600031号,位于太原市平阳路130号的土地,证号为19982063号。土地的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2月13日至2017年2月12日。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转让、抵押租赁等手续。
同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轮候查封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名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91号(现为289号)1幢和2幢的房产,证号为20112209号。房产的查封期限自2015年2月13日至2018年2月12日。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转让、抵押、租赁等手续。
四、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公司已获取的信息,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截至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案件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目前正在对相关诉讼案件进行进一步的了解和沟通,并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发布进展公告,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