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业绩快报
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亚夏汽车 公告编号:2015-013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业绩快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公告所载2014年度的财务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已经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计,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最终数据可能存在差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2014 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单位:元
■
说明:
1、上述数据以公司合并报表数据填列。
2、上述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股东权益、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数据填列。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情况说明
1、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总收入524,039.33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3.86%;实现营业利润-8,301.06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88.10%,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内汽车销售市场竞争激烈、毛利率下滑以及新建多家子公司成本摊销所致;实现利润总额-4,827.44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164.2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685.57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20.18%,主要原因是公司汽车销售市场竞争激烈、毛利率下滑及新建项目增多、人员薪酬费用增加、报销费用增大以及财务费用大幅增加所致。
2、基本每股收益下降200%,主要原因是当期业绩出现亏损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致。
3、股本增加20%,主要原因系公司于报告期内实施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2股)所致。
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下降了21.78%,主要原因也是因公司于报告期内实施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当期业绩亏损所致。
三、与前次业绩预计的差异说明
公司于2015年1月31日披露公布的2014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预计: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500万元~-3,500万元,本次业绩快报与前次业绩预告下降3.37%,主要原因系第四季度销售收入未达预期。
四、备查文件
1、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2、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内部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亚夏汽车 公告编号:2015-014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为维护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子公司芜湖亚夏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夏典当”)就安徽省绍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绍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桂少锋、程善群典当纠纷事项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请求。近日,亚夏典当收到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芜中民二初字第0003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
原告:芜湖亚夏典当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弋江北路汽车园区5号
法定代表人:周夏耘
被告:安徽省绍峰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衡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桂少锋
被告:安徽省绍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工业园区域儿街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桂少锋
被告: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霍山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勇
被告:桂少锋
住所: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牛角冲村钱家店组
被告:程善群
住所: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牛角冲村钱家店组
2、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整,并自2014年11月20日起按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给付结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4年12月15日违约金为13万元整);
2、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对上述第一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上述债权在被告抵押财产范围内优先受偿;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五被共同负担。
3、提起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2014年8月19日,第一被告以其所有的座落在霍山县经济开发区与儿街路北侧面积1999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霍国用(2013)第1049号,以及被告所有的地上建筑物作为当物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典当期限自2014年8月22日至2014年11月19日止,月综合费率为1.84%,月利率为0.46%,合计月利率为2.3%。并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典当借款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典当抵押合同》,并有第二、第三被告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分别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第四、第五被告为第一被告的典当借款以其个人所有财产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出具了《担保承诺函》。
典当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要后被告拒不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根据逾期天数每日按所欠当金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三、相关诉讼进展及判决或裁决情况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转移财产给原告实现债权造成损害,亚夏典当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省绍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绍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桂少锋、程善群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120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公司以现金壹佰万元为亚夏典当诉安徽省绍峰置业有限公司等典当合同借款纠纷一案所提供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证。同时,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对相关抵押资产进行了查封。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亚夏典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依法对被告安徽省绍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绍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桂少锋、程善群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120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2、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执行。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公司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