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新闻·市场
  • 4:公司
  • 5:互动
  • 6:研究·宏观
  • 7:信息披露
  • 8:艺术资产
  • 9:股市行情
  • 10:市场数据
  • 11:信息披露
  • 12:信息披露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33:信息披露
  • 34:信息披露
  • 35:信息披露
  • 36:信息披露
  • 37:信息披露
  • 38:信息披露
  • 39:信息披露
  • 40:信息披露
  • 41:信息披露
  • 42:信息披露
  • 43:信息披露
  • 44:信息披露
  • 45:信息披露
  • 46:信息披露
  • 47:信息披露
  • 48:信息披露
  • 49:信息披露
  • 50:信息披露
  • 51:信息披露
  • 52:信息披露
  • 53:信息披露
  • 54:信息披露
  • 55:信息披露
  • 56:信息披露
  • 57:信息披露
  • 58:信息披露
  • 59:信息披露
  • 60:信息披露
  • 61:信息披露
  • 62:信息披露
  • 63:信息披露
  • 64:信息披露
  •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第十三届冬运会市场经营联合开发协议书的公告
  •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业绩快报
  •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万丰奥威)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 山东共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业绩快报
  •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天广消防(002509)
    估值调整的公告
  • 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万丰奥威”
    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  
    2015年2月28日   按日期查找
    6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62版:信息披露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第十三届冬运会市场经营联合开发协议书的公告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业绩快报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万丰奥威)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山东共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业绩快报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天广消防(002509)
    估值调整的公告
    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万丰奥威”
    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65 证券简称:首航节能 公告编号:2015-022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首航节能”) 于2015 年1 月公告的《关于更换保荐机构的公告》(编号:2015-00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承接。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和规范文件,公司及兴业证券分别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以下称“杭州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基地支行(以下称“民生银行北京总部基地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称“监管协议”)。

      存入北京银行总部基地支行的募集资金剩余资金全部转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基地支行,完成后注销账户。目前转账及注销手续正在办理中。

      一、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杭州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杭州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账号为1101013388100044308,截止本公告发布日,专户余额为16,547.7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电站空冷凝汽器项目、研发中心项目及其他经审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可以通知存款与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兴业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与杭州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兴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兴业证券应当依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杭州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应当配合兴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兴业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兴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剑敏(身份证件号 350722************ )、高岩(身份证件号420111************ )可以于正常工作时间内到杭州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杭州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杭州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兴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杭州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杭州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兴业证券。杭州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公司及杭州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书面形式通知兴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兴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兴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杭州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杭州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杭州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兴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兴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兴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若公司、兴业证券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9、本协议自公司、杭州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兴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兴业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的,争议各方应向北京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1、本协议一式八份,公司、杭州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兴业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二、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基地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民生银行北京总部基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民生银行北京总部基地支行账号为0150014170000342,截止本公告发布日,专户余额为5,774.0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电站空冷凝汽器项目、研发中心项目及其他经审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兴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兴业证券应当依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民生银行北京总部基地支行应当配合兴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兴业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兴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剑敏、高岩可以随时到民生银行北京总部基地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民生银行北京总部基地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民生银行北京总部基地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兴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民生银行北京总部基地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民生银行北京总部基地支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兴业证券。民生银行北京总部基地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民生银行北京总部基地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书面形式通知兴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兴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兴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民生银行北京总部基地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民生银行北京总部基地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民生银行北京总部基地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兴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兴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兴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民生银行北京总部基地支行、兴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兴业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公司、民生银行北京总部基地支行、兴业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2 月27日

      证券代码:002665 证券简称:首航节能 公告编号:2015-023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度业绩快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公告所载2014年度财务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已经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计,尚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最终数据可能存在差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2014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单位:万元

      ■

      注:本表依据合并报表数据填列。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情况说明

      (一)经营业绩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紧紧围绕主营业务稳健经营,实现营业总收入111,614.30万元,同比增长14.4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287.15万元,同比增长33.42%。利润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增幅变动,主要是由于公司各项业务稳定发展,营业总收入增长,另外公司政府补贴收入较上年增长所致。

      (二)财务状况说明

      报告期末,公司总资产301,799.16万元,同比增长17.1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195,823.43万元,同比增长10.40%。公司财务状况良好。

      三、与前次业绩预计的差异说明

      本次业绩快报披露的经营业绩与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业绩预告不存在差异。

      四、备查文件

      1、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2、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内部审计报告。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