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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小投资者依法享有诉权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章程》第三十五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上述规定,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受到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时,中小投资者可依法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3、中小投资者享有累积投票权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通过实行累积投票制,可以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限制了大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过程的绝对控制力,能够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有利于中小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
4、通过规定董事的勤勉义务保护中小投资者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据此,公司的董事不应区分股东的持股情况而对大股东和小股东区别对待,董事会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包括中小投资者。
5、通过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保护中小投资者
公司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的文件要求,为明确公司对股东合理投资回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机制,便于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已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
特此公告。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28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新华龙 公告编号:2015-009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规范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事项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41406号)的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情况披露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900]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上证发字[2012]27号)同意,发行人于2012年8月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自2009年以来,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以及相应整改情况
1、主要情况
2013年9月11日,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3]6号《关于对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指出公司募投项目钼铜矿选矿厂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和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且未公开披露具体原因,要求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对具体募投项目的有关情况 、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具体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调整后的实施计划作出公开说明。
2、整改情况
2013年9月17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发布了《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进度存在差异的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13-042)对具体募投项目的有关情况 、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具体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调整后的实施计划作出了公开说明。
同时针对信息披露中出现的上述问题,公司董事会对相关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组织董事会、监事会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重新学习了相关政策法规,严格要求有关职能部门按政策法规要求进行相关事项的运作和管理,提升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能够严格遵守各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要求,及时完整地披露有关信息。
特此公告。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28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新华龙 公告编号:2015-010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2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谭刚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在取得全体监事同意后,由监事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公司3名监事均参与了投票表决,并一致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关于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鉴于公司即将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公司监事会就2014年度的工作形成了报告。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鉴于公司即将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公司草拟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284,239,161.19元,较上年同期增加86,593,484.35元,增幅3.94%;实现利润总额71,497,135.11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932,818.65元,降幅2.63%;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5,395,943.69元,较上年同期增加542,735.22元,增幅0.99%;公司基本每股收益为0.16元 。报告期内,公司取得了较好的经营业绩。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审议《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鉴于公司即将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公司已编制了《2014年年度报告》及《2014年年度报告摘要》。
监事会审议通过上述定期报告并认为:
(1)公司 2014 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 2014 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 2014 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实际情况。
(3)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 2014 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保证公司 2014 年度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审议《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4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55,395,943.69元,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5,752,465.52元,本年度末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323,610,917.18元。鉴于公司业务持续发展,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且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稳步增长,为了更好地兼顾股东的即期和长远利益,更具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354,704,000股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4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8,512,896元。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仍有未分配利润315,098,021.18元,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审议《关于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了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710041号《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对公司的报告进行了鉴证。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6、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2015年合并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审议《关于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梳理完善内控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建设体系,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按照计划方案逐步展开各项工作。根据2014年公司内部控制情况编制《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8、审议《关于制定<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的议案》
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针对利润分配的政策要求,制定了《锦州新华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9、审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鉴于此,公司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截至2014年12月31日)》,对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 201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710040号)。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10、审议《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有效措施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事项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41406号)的要求,为积极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工作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不断建立和完善关于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采取了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11、审议《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相关审计报告的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相关的审计工作已全部完成,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乌拉特前旗西沙德盖钼业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审计报告》。董事会同意对上述审计报告予以确认。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12、审议《关于签订公司内部间交易定价框架协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与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签订2015年度内部间交易定价框架协议,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协议规定交易时间、交易数量、交易价格、质量要求、运输要求、支付方式等条款。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13、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度预算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防范经营风险,实现经营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日常经营需要,公司制定了2015年度预算。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