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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2015-0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09 证券简称:铁岭新城 公告编号:2015-002

      债券代码:112199 债券简称:14铁岭债

      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将于2015年3月6日支付2014年3月6日至2015年3月5日期间的利息8.45元/张(含税)。

      本次债券付息期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3月5日,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3月5日深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铁岭债”持有人。2015年3月5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3月5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14铁岭债”,债券代码“112199”。

      3、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4、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5、发行价格:100元/张。

      6、债券利率及还本付息: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8.45%,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7、起息日:2014年3月6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3月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担保情况:铁岭财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0、信用级别:经联合评级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级。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7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8.45%,每张派息额8.45元(含税)。

      1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5年3月6日。

      15、年付息次数:1次。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债券“14铁岭债”的票面利率为8.45%,本次付息每10张“14铁岭债”派发利息人民币84.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67.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76.05元。

      三、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5年3月5日

      2、除息日:2015年3月6日

      3、付息日:2015年3月6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3月5日深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债券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派息款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辽宁省铁岭市新城区金沙江路11号

      联系人:迟峰

      联系电话:024-74997822

      传真:024-74997890

      2、保荐人(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号证大五道口广场1座22层 

      联系人:徐柯、马学韬、周昌凌

      联系电话:021-38565494

      传真:021-38565900

      特此公告。

      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