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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互保联保
    的风险根源及其改革方向
  • 应有序推动企业银行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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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保联保
    的风险根源及其改革方向
    2015-03-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互保联保是我国不完善担保体系下的制度创新,这一创新因存在结构缺陷而导致风险频发。但如果将其“一棍子打死”,会把更多小微企业推入风险更大的非正规金融市场。为了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短期应建立“有限责任”的互保联保制度,中期应形成风险合理分担的“政府主导型担保体系”,长期应推进金融“去担保化”。

      □卓贤

      

      互保联保的风险有蔓延趋势

      互保联保始于农户小额联保贷款,而后拓展到商户、小微企业乃至大中型企业,可分为同行业担保链、同乡担保链、关联企业担保链、上下游担保链。互保联保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但在经济下行周期中,单个企业的贷款违约,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当前,互保联保风险呈现出从中小企业向大企业蔓延、从贸易行业向生产型企业扩散、从长三角、珠三角向资源型地区传染的趋势。

      首先,范围不当扩大削弱了信息优势。互保联保之所以在农户小额贷款中较成功,是因为农户的社会网络更紧密、贷款额度较小、联保户数较少。企业间互保联保在发展过程中,参与企业的经营规模越来越大,担保链交叉越来越密集,企业间了解程度降低,风险暴露却在增大。

      第二,高度同质性增加担保链的脆弱性。互保联保基于成员企业某种同质性而形成。同行业、同区域、上下游等相互关系虽然提高了信息对称程度,但也意味着风险无法有效分散,易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连锁效应。

      第三,无限责任导致风险的高传染性。根据《担保法》第十二条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银行首先会找到最有实力的担保企业承担无限责任,这导致优质企业反而更容易在担保链中率先倒下。

      第四,银行顺周期管理放大风险。银行在上行周期有扩大互保联保贷款规模的冲动,在下行周期却容易集体“抽贷”。在银行间信息沟通协商机制不畅的情况下,银行个体理性的“抽贷”行为通过“羊群效应”转变为非理性的集体行动,造成银企“双输”。

      第五,政府事后风险处置容易诱发下一轮危机。一旦出现互保联保风险,企业常会“联名上书”求助于政府。各地政府采取建立财政救助基金、协调银行不抽贷、行政推动兼并重组等措施,虽短期有效,但中断了市场“创造性破坏”的机制,容易形成预算软约束。

      

      短期对策:回归互保联保本质 化无限责任为有限责任

      实行有限责任。缺乏有限责任机制是互保联保最重要的制度缺陷。各地已出现了一些有益的创新,值得推广。如有银行推出“互助担保基金”贷款,成员企业缴纳互助保证金组成联保基金,以所缴纳金额为限承担担保责任。

      强化准入管理。银行要加强对担保人的准入管理。一是坚持“联保自愿”原则,核实担保人担保意愿,提示潜在风险;二是认真评估担保企业的信用水平,避免信用等级低、民间借贷关系复杂的企业进入担保链;三是深入调查相关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关联关系,避免家族企业、集团内部形成担保链。

      把控担保规模。一是保持担保链合理的成员规模。建议一个担保链的成员规模在5-8家之间,一家企业对外担保户数不超过5户;二是限制企业对外担保规模。建议企业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净资产1.5倍,对单个借款人担保额不超过净资产。

      共享担保信息。整合现有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银监会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信息平台,防止企业跨银行、跨地区过度担保。对于出现风险的担保链,应由当地银行业协会牵头成立债权银行委员会,协调各银行风险化解,避免向正常经营企业集体抽贷。

      加强横向监督。应建立担保链企业的信息沟通机制,由行业协会或同乡商会牵头,定期召开担保链利益相关者会议,由担保链企业、众债权银行等派员参加,定期沟通信息,及时处置风险。

      

      中期改革: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理顺风险分担机制

      中期来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还应由常规担保体系来支撑。我国担保体系以商业性担保为主,非营利的政策性担保和互助性担保力量较弱,导致担保体系供给不足、风险较高,应从三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建立以政策性担保为主的担保体系,将政府事后兜底的隐性担保转为事前显性担保。各地应将担保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预算注资政策性担保机构,直接向小微企业提供担保。

      第二,推动商业担保机构转型为互助担保机构。各地在处置近期频发风险的商业担保机构时,可由政府出资参股商业担保机构,并通过税收减免,吸引有担保需求的中小企业入股,将其改组为互助担保机构。为避免风险集中,可设置“双层互助担保体系”:在各市、县层面,成立行业性或区域性的互助担保机构,直接向会员提供担保;在省级层面,政府牵头组建再担保机构,由辖内各互助担保机构联合出资,为第一层互助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

      第三,银行与担保体系形成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衡量银行和担保体系之间风险分担情况的指标是“担保覆盖率”(贷款违约后,担保方代偿的比率)。过高的担保率导致银行放松贷款审查标准,降低贷后监管努力。可在担保法规中明确,一笔贷款的担保覆盖率不能超过80%,银行至少要承担20%的风险。

      

      长期战略:完善信用体系 实现小微金融“去担保化”

      降低金融体系对担保的依赖程度,需要通过整合信用信息,完善个人和小微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

      第一,整合公共政务信息。建议由国家统计局牵头,整合人行征信、税务、工商、水电费、环保、房产、国土、公安、司法等相关机构的个人和企业的信息,并向金融机构开放。

      第二,整合官方与民间征信系统。被挡在传统金融高门槛之外的个人和企业,在电商平台和社交网络上留下了海量的交易、支付、社交等信息,成为潜在的征信资源。可探索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征信机构混合入股成立信用评级公司,构建开放共享的数据交换平台。

      第三,推动银行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既要充分挖掘互联网海量的用户行为信息的价值,又要发挥银行通过实地尽职调查获取定性信息的优势,构建线上线下全方位的借款者信用图谱。(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部研究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