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如意路工业区C2-2号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若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发行人将按不低于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道藩、陆巧秀及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公司(或本人)将依法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本公司(或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释 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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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一章的全部内容:
一、实际控制人和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林道藩、陆巧秀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林秋兰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林道藩、林秋兰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在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的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其他股东刘壮超、廖少君、王斌康、刘丽群、严考验、美富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本人/本公司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二、滚存利润分配及分红政策
(一)滚存利润分配
根据公司2012年3月18日召开的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公开发行当年实现的利润和以前年度累积未分配利润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新老股东共享。截至2014年12月31日,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为10,216.91万元。
《公司章程》(草案)对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规定如下:
“公司的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
(二)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三)当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或者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方案不含现金的决定,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六)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意见。公司应当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公司应当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坚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积极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2)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任何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利润分配比例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总额的15%。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公司2014年至2016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公司制定了《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4年-2016年)具体股利分配计划》,对未来三年的股利分配做出了进一步安排,具体情况如下:
“1、未来三年公司应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积极采取现金分红:
(1)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百分之七十且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数时,应当以现金方式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5%。
(2)在公司当年盈利且当年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的情况下,董事会如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的,可以单独采取股票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鉴于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未来三年进行利润分配时,如采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则每年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40%。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拟分配利润情况和公司发展的需要,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关于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十三节 股利分配政策”。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在上市后的三年内,若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公司将按照《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的预案》回购公司股份。(预案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八节 公司治理”之“十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2)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股份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2、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道藩和陆巧秀承诺:
(1)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若股份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2)在股份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股份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本人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并按照《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的预案》增持公司股份,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控股股东符合回购公司股份情形时,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规定由本人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本人将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增持具体计划并按照预案规定的期间实际履行。
(4)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股份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2、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给股份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进行赔偿;
(4)公司有权将本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本人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以上存在上述情形时,则公司可将与本人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截留并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本人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作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林道藩和董事林秋兰承诺:
1、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2、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时,将按市价且不低于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进行减持。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股份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3、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在股份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股份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并按照《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的预案》增持股份公司股份。
5、为避免股份公司的控制权出现变更,保证股份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如本人通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出售股份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股份公司A股股份,本人不将所持股份公司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股份公司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或与股份公司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第三方。如本人拟进行该等转让,本人将事先向股份公司董事会报告,在董事会决议批准该等转让后,再行转让。
6、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在任职期间未能按《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的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增持义务时,公司有权将本人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扣除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的部分)代其履行增持义务。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股份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四)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刘壮超、廖少君的减持承诺及约束措施
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刘壮超、廖少君承诺:
1、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2、本人基于对股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在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才可以转让公司股票。
3、本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
4、本人所持股份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股份公司并公告,转让价格不低于股份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5、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本人就股份公司股票转让价与发行价的差价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股份公司(若本人转让价格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将转让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价交付股份公司),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6、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股份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若本人未将股份公司股票转让价与发行价的差价所获得的收益上交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本人履行相应义务。
四、赔偿损失的承诺
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道藩、陆巧秀及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公司(或本人)将依法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本公司(或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承诺:若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最终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拟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将按不低于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要求控股股东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
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最终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林道藩作为董事长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董事会,拟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该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就该方案进行表决时,林道藩、陆巧秀均投赞成票。林道藩、陆巧秀将督促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按不低于二级市场价格向除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股东按比例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因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因为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申报会计师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因本所律师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职,致使本所出具的法律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特别风险提示
(一)欧盟对中国的陶瓷餐具厨具实施反倾销的风险
2013年5月15日,欧盟对中国的陶瓷餐具厨具正式做出反倾销最终裁决,决定从2013年5月16日开始在欧盟清关的产品要征收至少为期约5年的反倾销税。中国五家强制应诉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单独税率分别为18.3%、13.1%、23.4%、17.6%和22.9%,包括发行人在内的407家应诉企业获得17.9%的平均税率,其他没有在名单内的中国陶瓷出口企业税率为36.1%。据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统计信息显示,中国占欧盟进口日用陶瓷市场比例近年来维持在75%左右,本次欧盟对中国的陶瓷餐具厨具实施反倾销,给我国的日用陶瓷行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公司也存在由于欧盟经销商被征收反倾销税而转嫁部分税负的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出口到欧盟的陶瓷产品金额及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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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间接出口是指该等客户所在地非欧盟地区但其对应的出口报关单目的港系欧盟地区的销售数据。
报告期内,公司直接出口到欧盟的陶瓷产品的实际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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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短期内对境外市场依赖程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的产品主要出口东南亚、澳大利亚、欧洲、北美洲等地区。报告期内,公司的外销金额及其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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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见,公司的产品外销占比较大,虽然公司目前已经开始逐渐加大内销市场的拓展力度,但短期内,对境外市场的依赖程度仍较高。虽然公司目前已与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00多个客户建立了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但如果境外市场需求大幅减少,或其与我国政治、经济、外交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三)原材料及能源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瓷泥、高岭土和化工材料等,其中瓷泥主要为高岭土、长石、石英等不同材料调配而成,化工材料主要为各种色料、硅酸锆等化工颜料;主要能源是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公司直接材料占营业成本比例较大,报告期内平均占比为68.14%,其价格的上涨将导致公司成本上升。虽然公司已经制定较好的采购策略,并通过节能减排等措施加强成本的控制力度,但公司仍面临着原材料和能源价格波动而带来的成本变动的风险。
(四)核心人员或核心技术流失的风险
公司在多年经营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林道藩为核心的研发设计团队,并积累了大量的生产管理经验和专有技术,对提高生产效率、保证产品质量、降低成本起了关键作用。公司已通过制定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以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发展平台等吸引和留住人才,但仍不排除竞争对手通过各种手段争抢骨干人才,从而导致核心人员或核心技术流失的可能。
(五)出口退税政策变动风险
公司部分产品出口到境外,因此出口退税率的变化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公司的盈利水平。
出口退税率变动对公司各期利润影响的敏感性分析如下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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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母公司所得税影响金额2012年、2014年按15%的税率,2013年按25%的税率。退税率变动影响进项税转出进入成本金额(税前)、所得税影响金额、退税率变动影响金额(税后)、退税率变动对净利润的影响比率的正数代表减少利润,负数代表增加利润。
六、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经营情况预测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间,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公司的生产模式、采购模式、销售模式、主要客户和主要供应商构成、国家产业政策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亦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根据现有订单数量及业务开拓情况等,公司预计 2015 年第一季度的营业收入同比增幅为 0 至 10%,净利润(扣非后)同比增幅为0至 10%。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每股面值:1.00 元
(三)发行股数及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本次拟发行2,2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25%。
(四)每股发行价格: 元(由公司与保荐机构根据询价结果和市场情况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或届时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五)发行市盈率: 倍(以公司发行后每股收益值计算)
(六)发行前每股净资产:4.39元(以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及发行前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元(以截至【】年【】月【】日的净资产加上募集资金,按发行后的股本全面摊薄计算,已扣除发行费用)
(八)发行市净率: 倍(以公司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值计算)
(九)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十)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十一)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十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万元
(十三)发行费用:
1、承销及保荐费用:3,100万元
2、审计费及验资费用:280万元
3、律师费用:110万元
4、发行手续费:60.53万元
5、信息披露费:310万元
6、材料制作费:12万元
合计:3,872.53万元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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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公司是由林道藩、陆巧秀、刘壮超、廖少君、王斌康、刘丽群、严考验、林秋兰及美富投资作为发起人,以截至2010年12月31日,经正中珠江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11,918.22万元为基础,按1.80579:1的比例折合为股份总数6,600万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600万元。2011年6月18日,潮州市工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登记事项并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5100000003391)。
(二)发起人情况
公司发起人为林道藩、陆巧秀、刘壮超、廖少君、王斌康、刘丽群、严考验、林秋兰及美富投资。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出资及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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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6,6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200万股A股股票,假如本次发行不存在股东发售情况,2,200万股均由公司公开发售,则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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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的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前,公司共有九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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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职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共有八名自然人股东,其在发行人处担任职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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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林道藩、陆巧秀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林秋兰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林道藩、林秋兰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在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的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下转B26版)
保荐人(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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