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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5-03-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延政西路腾龙路1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腾龙科技及实际控制人蒋学真、董晓燕夫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2、发行人股东鑫盛富茂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股东福慧(香港)、智联投资和国信现代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通过智联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沈义、蒋建良、李敏、顾松、赵琳、商旭峰和张正明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5、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蒋学真、董晓燕、沈义、蒋建良、李敏、顾松、赵琳、商旭峰和张正明承诺: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且本人申报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该部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自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

      二、公司股票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17次会议及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2次会议及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修正案》(以下统一合称为“稳定股价预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相关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自愿履行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稳定股价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发行人及相关方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回购股份

      ①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发行人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发行人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③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④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发行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B、发行人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C、发行人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

      ⑤发行人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发行人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发行人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①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201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A、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②控股股东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 万元,但单次增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①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届时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A、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②有义务增持股份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的50%。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③在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发行人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发行人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发行人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工作。

      ④本稳定股价预案对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具有约束力。发行人新聘从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要求被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发行人回购股份

      ①发行人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发行人回购股份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④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发行人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①发行人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股份公告。

      ②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股份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4、本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经2013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至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期间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发布新的相关规则,发行人董事会据此修改本预案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5、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自愿履行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确认:本公司/本人认可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稳定股价预案;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上,本公司/本人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公司/本人无条件遵守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腾龙科技(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68%的股份)和福慧(香港)(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25%的股份)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具体持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1、控股股东腾龙科技的减持计划

      (1)持有股份的意向

      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腾龙科技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作为发行人的创始股东,腾龙科技认为上市暨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腾龙科技将会在较长时期较稳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股份的计划

      腾龙科技计划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其持有的部分发行人的股份,腾龙科技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①减持满足的条件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腾龙科技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腾龙科技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且在发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前连续20个交易日的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高于发行价,其中,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额/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量。

      ②减持数量

      在满足腾龙科技股东蒋学真、董晓燕夫妇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25%的规定情形下,腾龙科技在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的2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5%。若减持当年发行人出现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整。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

      ③减持方式

      腾龙科技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

      ④减持价格

      腾龙科技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或者集合竞价形式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票发行价。若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⑤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锁定期满后,腾龙科技如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并在公告中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发行人控股股东腾龙科技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蒋学真、董晓燕夫妇声明:本公司/本人将严格按照上述持股意向承诺进行相应减持操作;如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情形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2、持股5%以上的公司股东福慧(香港)投资有限公司的减持计划

      (1)持有股份的意向

      作为外部财务投资者,福慧(香港)将在不违反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其就股份锁定所作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发行人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有计划地对其持有的腾龙股份进行减持。

      (2)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股份的计划

      福慧(香港)计划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福慧(香港)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①减持满足的条件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福慧(香港)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福慧(香港)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且在发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前连续20个交易日的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高于发行价,其中,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额/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量。

      ②减持数量

      福慧(香港)在其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的第1年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其股份锁定期满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若减持当年发行人出现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变化的情形,则可减持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整);第2年内可能减持其持有发行人的全部剩余股份。

      ③减持方式

      福慧(香港)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

      ④减持价格

      福慧(香港)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或者集合竞价形式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票发行价。若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⑤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锁定期满后,福慧(香港)如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并在公告中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发行人股东福慧(香港)声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持股意向承诺进行相应减持操作;如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情形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的股份回购及赔偿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涉及的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本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腾龙科技和实际控制人蒋学真、董晓燕夫妇就招股说明书涉及的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将依法购回本公司/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3)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公司/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发行人董事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就招股说明书涉及的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发行人在召开相关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4、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招股说明书涉及的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的承诺

      民生证券作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律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申报会计师及验资机构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的约束措施

      就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所有相关承诺的履行,发行人、控股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规的相关要求提出了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体如下:

      1、发行人的承诺

      (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④本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职务降级等形式处罚;

      ⑤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③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发行人控股股东腾龙科技、实际控制人蒋学真、董晓燕夫妇的承诺

      (1)如本公司/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④本公司/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如下程序(不分先后顺序)进行赔偿:

      A、将本公司/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B、若本公司/本人在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公司/本人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C、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蒋学真、董晓燕夫妇若从发行人处领取工资、奖金和津贴等报酬的,则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报酬,并将该部分报酬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④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如下程序(不分先后顺序)进行赔偿:

      A、本人若从发行人处领取工资、奖金和津贴等报酬的,则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报酬,并将该部分报酬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B、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则将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C、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若在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的,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六、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七、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股利分配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弥补亏损(若有)、足额计提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5%,同时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若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并且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如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的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并且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董事会提出以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

      4、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公司每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拟定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除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利润分配外,剩余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及补充营运资金。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剩余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发表专项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订和修改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草拟,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6、当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或者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但任何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7、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8、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2012年度股东大会、2013年度股东大会和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议案》、《关于审议<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12-2014)>的议案》、《关于审议<未来分红回报规划(修订)>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以及《关于修改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明确了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关于发行人利润分配的详细情况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分析”和“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之“四、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八、2015年一季度业绩预测提示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汽车热交换系统管路,尤其是汽车空调管路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公司积极涉足节能环保类汽车零部件产品领域。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专注于汽车热交换系统管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经过持续的技术改进、新产品开发和市场拓展,实现了主营业务的健康快速稳健发展,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基于我国汽车行业仍保持较快发展趋势,没有遭受重大不利的政策影响以及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能源和人工价格没有出现重大波动的情况下,2015年1-3月,发行人营业收入预计较2014年同期增长约10%—30%,净利润同比预计增长约10%—3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同比预计增长约10%—30%。

      公司在审计基准日(2014年12月31日)以来的经营状况及财务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九、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1、行业周期波动导致的风险

      公司属于汽车零部件行业,主要产品包括汽车空调管路、热交换系统连接硬管及热交换系统附件,用于汽车热交换系统相关组件的连接,汽车整车制造企业是公司的最终客户,因此,公司业务发展状况与汽车产业息息相关。

      汽车产业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当宏观经济处于上升阶段时,汽车产业发展迅速,汽车消费能力和消费意愿增强;反之,当宏观经济处于下降阶段时,汽车产业发展放缓,汽车消费能力和消费意愿减弱。2008年下半年受美国金融危机和全球经济动荡的波及,中国经济增速放缓,国内汽车产销增长率均有所下降。 2009-2010年受国家汽车产业振兴政策的影响,汽车产销量得以大幅回升,中国一跃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生产及消费国。随着国家汽车消费鼓励政策的退出,2011年汽车产销量增速下滑,我国2011年生产汽车1,841.89万辆,同比增长0.84%,销售汽车1,850.51万辆,同比增长2.45%,产销增长率较2010年分别下降了31.59和29.92个百分点。2012-2013年,我国汽车行业恢复较快增长,2012年和2013年分别生产汽车1,927.18万辆和2,211.68万辆,同比增长4.63%和14.76%,增长率较上年分别上升3.79和10.13个百分点;销售汽车1,930.64万辆和2,198.41万辆,同比增长4.33%和13.87%,增长率较上年分别上升了1.88和9.54个百分点。2014年我国汽车产销量分别为2,372.29万辆和2,349.19万辆,同比增长7.26%和6.86%。公司凭借较强的竞争优势在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收入保持了18.95%、17.87%和23.93%的增长,但是,如果未来全球经济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恶化,汽车产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行业周期性波动等情况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行业前景、募投项目效益等不能达预期的风险

      招股意向书中引用或披露的对行业前景、市场空间等预测性信息是相关研究机构或发行人基于经济形势和市场需求等的历史信息、目前状况进行的合理判断,一旦经济形势或市场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可能导致未来行业前景和市场空间不能达到预期目标。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立在对市场、技术等进行了谨慎、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的基础之上,具有良好的技术积累和市场基础,新增产能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产品相关,可实现市场、品牌、服务、生产条件等资源共享,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成,将有效解决目前公司产能不足的问题,完善产品结构和产业布局,提高公司盈利能力,进一步增强公司竞争力。但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技术发展趋势、现有技术基础等因素作出的。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面临着技术进步、产业政策变化、市场变化、管理水平变化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市场开拓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公司可能面临订单不足导致产能利用不足的风险,或者未来产品销售价格出现较大下降,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将可能出现下降的风险。

      3、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3.87%、34.59%和35.42%。公司主要产品汽车热交换系统管路属于非标定制产品,汽车热交换系统管路的开发是根据每个车型同步开发的,随着车型的变化而变化,一旦汽车热交换系统管路产品开发成功并批量生产后,产品就进入了相对稳定期,生命周期一般随着汽车的生命周期及市场供求变化而变化。汽车整车制造企业开发出新车型后一般会要求与该车型相配套的汽车热交换系统管路价格随着该车型销售规模的扩大而逐年下降,因此,新车刚上市时,公司产品的价格较高,以后呈逐年递减的趋势;此外,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持续扩大,为开发新客户,公司也会承接一些毛利率相对较低的订单,毛利率较高的产品的销售占比下降,由此导致毛利率出现一定程度的波动。如果未来公司不能取得新车型的订单则公司毛利率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4、不能持续享受税收优惠的风险

      公司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规定,公司2007年和2008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9-2011年减按12.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9年,公司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09-2011年减按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2012年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2012-2014年继续享受15%的优惠税率缴纳所得税。2013年8月,子公司轻合金公司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3-2015年享受15%的优惠税率缴纳所得税。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子公司轻合金公司自2013年起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未来如果国家税收政策发生不利变化,或者公司未能通过2015年及后续进行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公司的所得税费用将会上升,进而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保荐人(主承销商)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下转B4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