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603 股票简称:大洲兴业 编号:2015-022
大洲兴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355万元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静民二(商)初字第1156号】,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3年4月15日,为处理历史上公司担保债务,公司就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2003)甬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公证处(2005)甬北证执字第6、7、16、17号执行证书等共计5个案件委托静安法院执行一案(下称委托执行案),与上海大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明律所)订立风险代理合同书,约定由公司委托大明律所代理上述委托执行案,并约定律所代理费采取风险收费方式,要点为:1、以宁波中院委托执行标的人民币5,900万元为基数,以结案时公司实际确认委托执行案减少履行部分金额的10%作为公司支付大明律所代理费的金额;2、结案时,公司一次性支付应付的代理费;3、合同签订后,公司应预付大明律所代理费35万元作为前期费用,委托事项结案结算或本协议履行完毕时,该35万元折抵相应律师代理费;4、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暂定一年(自2013年4月15日至2014年4月15日止),委托期满,如案件未完成,经协商一致双方可以延长合同期限。
2013年4月18日公司如期支付了前期律师费35万元。
2014年4月1日,鉴于合同期内,委托执行案尚未结案,基于代理律师对案情进展的陈述与保证,公司同意按照大明律所草拟的确认函予以盖章确认。在明确双方于2013年4月15日订立的风险代理合同约定的主要条件不变的基础上,公司确认要点如下:1、律师风险代理合同书的有效期限延续至2015年4月15日止,且合同书约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不变;2、如静安法院终结(2011)静执字第2016、2017号案件(宁波中院委托静安法院执行的相应的委托执行案的执行案号)的执行程序和解除对上海国际丽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丽都)的10%的股权及孳息的查封手续时(即委托案件结案时),公司将在其后的三个月内按200万、200万、155万的金额分三次共计支付余额代理费555万元(原约定结案时一次性付款,改为结案时分三次付款)。
2014年4月28日,为加快案件办理,应大明律所要求,在减少履行金额这一合同目的未实现,未达结算付款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提前再次预支风险代理费200万元。
2014年5月9日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2011)静执字第2016、2017号】。由于级别管辖的原因,静安法院于5月7日致函宁波中院,告知宁波中院,其将不再执行2011年12月宁波中院委托静安法院执行的案件。静安法院同时裁定解除公司在国际丽都份额为10%的股权及其孳息的查封。
2014年11月7日,大明律所以委托案件已全部完成,向公司催讨未果为由,就公司风险代理费支付事项向静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剩余的费用355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全额免除5900万债务的10%,计590万风险代理费收取)。就该风险代理费支付事项,公司认为,该委托案件涉及的债务金额并未减少,委托案件并未实际终结,合同目的未实现,不具备结算及付款条件。公司遂积极应诉,同时,对已经提前支付的预付款200万元,向静安法院提出反诉,要求大明律所返还提前支付的200万元预付款,理由是双方约定的结算及付款条件尚不成就。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静民二(商)初字第1156号】,支持了大明律所全部诉讼请求,驳回公司反诉请求。判决要点如下:
1、被告(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剩余代理费人民币355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14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以人民币355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对于被告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就上述判决,公司认为:静安法院的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公司将在上诉期限内及时提出上诉,并积极准备二审应诉,以维护法律的公正,保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需要进一步根据案件的诉讼情况判断。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大洲兴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3月2日
股票代码:600603 股票简称:大洲兴业 编号:2015-023
大洲兴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洲兴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五次会议于2015年3月2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现场出席董事8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经表决,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曾艺伟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曾艺伟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大洲兴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3月2日
附件:曾艺伟先生简历
曾艺伟,男,1985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天津大学工程硕士学位。2009年2月至2010年9月,担任天津泰达科技风险投资公司政府招商经理、投资经理;2010年9月至2012年9月,分别担任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副总监,医药基金副总裁,公司副总裁。2012年11月至2015年1月上旬,担任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5年1月下旬起,担任大洲兴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总监。先后荣获新财富第十届金牌董秘、证券时报2013年度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优秀董秘等荣誉。
股票代码:600603 股票简称:大洲兴业 编号:2015-024
大洲兴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洲兴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曾艺伟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曾艺伟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曾艺伟先生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了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提名、审议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曾艺伟先生为董事会秘书。
曾艺伟先生的简历请参见附件。
特此公告。
大洲兴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3月2日
附件:曾艺伟先生简历
曾艺伟,男,1985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天津大学工程硕士学位。2009年2月至2010年9月,担任天津泰达科技风险投资公司政府招商经理、投资经理;2010年9月至2012年9月,分别担任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副总监,医药基金副总裁,公司副总裁。2012年11月至2015年1月上旬,担任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5年1月下旬起,担任大洲兴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总监。先后荣获新财富第十届金牌董秘、证券时报2013年度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优秀董秘等荣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