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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3-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12 证券简称:南洋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8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3月2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3月1日—2015年3月2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1日15:00至2015年3月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地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永丰路19号四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钟南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77,894,1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4613%。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8,1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90%。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数277,889,0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46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数5,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0%。

      公司董事、监事、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二项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7,894,115股。

      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刘少周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7,889,015股,其中现场投票277,889,015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5,10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5,10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 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3,015股,合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6.56%,反对5,10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3.44%,弃权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7,889,015股,其中现场投票277,889,015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5,10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5,10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 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3,015股,合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6.56%,反对5,10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3.44%,弃权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贞、陈桂华律师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南洋股份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