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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3-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729 股票简称:好利来 公告编号:2015-006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3月2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2日 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1日15:00至2015 年3 月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路9-19号好利来综合楼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舒婷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50,007,600股,占公司总股本66,680,000股的74.9964%。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50,000,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8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6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1,007,6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11%。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0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00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0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00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故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0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00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谭昆仑、齐欣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