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41880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涉事项进行了逐项落实,并对《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草案)”)进行了补充和修改,现针对贵会反馈意见回复如下,敬请审阅。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回复中所使用的词语含义与报告书(草案)中一致。
一、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中的11,500万元用于烽火星空的运营资金安排。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安排是否符合我会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一)烽火通信回复
烽火通信本次拟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21,500万元,发行股份不超过16,475,095股。
本次交易募集的配套资金中的10,000万元将用于支付烽火通信购买烽火星空49%股份的部分对价,剩余11,500万元将用于烽火星空的运营资金安排(扣除发行费用后),并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尽快通过增资的方式投入烽火星空。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部2014年11月2日发布的《关于并购重组募集配套资金计算比例、用途等问题与解答》(以下简称《问题与解答》)第一条的规定: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不得超过交易总金额的25%,其中交易总金额=本次交易金额+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募集配套资金中用于支付现金对价部分。
烽火通信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1,500万元,占本次交易总金额(本次收购烽火星空49%的股权对价75,000万元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21,500万元之和扣除募集配套资金中用于支付现金对价部分10,000万元)的24.86%,未超过25%,符合《问题与解答》第一条的规定。
2、根据《问题与解答》第二条的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提高并购重组的整合绩效,具体认定标准主要包括:本次并购重组交易中现金对价的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的支付;本次并购重组所涉及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运营资金安排;部分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等。
烽火通信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的10,000万元将用于支付烽火通信购买烽火星空49%股份的部分对价,符合前述“本次并购重组交易中现金对价的支付”的规定;剩余11,500万元将用于烽火星空的运营资金安排(扣除发行费用后),符合前述“本次并购重组所涉及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运营资金安排”的规定。
3、根据《问题与解答》第二条的规定: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得以补充流动资金的理由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效果明显未达到已公开披露的计划进度或预期收益;并购重组方案仅限于收购上市公司已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并购重组方案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重组方案为收购烽火通信已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所募集配套资金中的11,500万元用于本次并购重组所涉及标的资产运营资金安排,未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符合《问题与解答》的要求。
4、本次用于烽火星空运营资金安排(扣除发行费用后)的用途说明
(1)本次运营资金安排(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偿还烽火星空长期借款
本次所募集配套资金中的11,500万元将用于烽火星空的运营资金安排(扣除发行费用后),主要用于烽火星空偿还长期借款,并非用于烽火星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不属于补充流动资金性质。
该长期借款形成于烽火星空最终控制方邮科院于2012年10月发行的中期票据,年利率5.725%,期限5年,其中10,000万元额度由烽火星空使用,由烽火通信从邮科院获取资金后转付烽火星空以方便统一监管,因此账务上反映为对烽火通信的其他应付款。
(2)本次运营资金安排(扣除发行费用后)偿还长期借款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
烽火星空本次运营资金安排用于偿还前述长期借款有利于减少与控制方邮科院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5、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
(1)募集配套资金有利于提高重组项目的整合绩效
本次计划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1,500万元,其中10,000万元将用于支付购买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剩余11,500万元用于烽火星空的运营资金安排(扣除发行费用后),并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尽快通过增资的方式投入烽火星空。
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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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数额少于上述计划,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配套资金数额,优先用于支付购买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募集配套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有利于缓解上市公司的资金压力,改善烽火星空的财务结构,减少烽火星空的利息费用支出,提高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提高本次重组的整合绩效。
(2)烽火通信期末货币资金已有明确用途
截至2014年9月30日,烽火通信母公司报表货币资金余额为165,538万元,货币资金主要用于满足现有业务的运营、偿付近期到期债务,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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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日常经营的流动资金需求外,烽火通信目前还需要在以下项目上投入大量货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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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烽火通信母公司可自由支配的货币资金余额较少,需要募集配套资金以满足现金支付交易对价的需要,从而提高并购效率。
(3)烽火通信资产负债率对比
烽火通信属光通信设备制造业,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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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设备制造业可比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普遍偏高,烽火通信得益于2009年度、2012年度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补充的自有资金,资产负债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但仍处于较高水平。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若能足额完成,在获得21,500万元资金后,烽火通信2014年9月末资产负债率为53.19%,仍处于较高水平。
(4)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213号文核准,公司于2012年6月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95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25.4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00,646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3,427万元,募集资金净额97,219万元。截至2014年6月末,上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全部建设完毕,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也无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募集资金结余资金总额4,211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011年、2012年、2013年烽火通信分别实现营业收入705,157万元、818,295万元、910,945万元,分别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44,554万元、49,686万元、51,912万元,持续保持增长。
(5)募集配套资金金额、用途与烽火星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的匹配情况
① 有利于减少烽火星空借款,节约财务费用支出
烽火星空最终控制方邮科院于2012年10月发行中期票据,年利率5.725%,其中10,000万元额度由烽火星空使用,由烽火通信从邮科院获取资金后转付烽火星空以方便统一监管,在烽火星空账务上反映为对烽火通信的其他应付款。
烽火星空2013年度、2014年1-9月利息支出金额分别为725万元、466万元,本次所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后,烽火星空将用其偿还上述借款,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每年减少财务费用支出572.5万元,改善公司财务状况。
同时,未来随着烽火星空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烽火星空需要进一步增加借款金额并导致财务费用进一步提升,若不通过募集配套资金降低负债额度,不仅增加公司财务风险,还将影响公司利润水平。
② 有利于优化烽火星空资产负债结构
截至2014年9月30日,与烽火星空业务相似的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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烽火星空2013年末和2014年3季末的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若能足额完成,在获得11,500万元资金后,烽火星空2014年9月末资产负债率为39.02%,仍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
因此,本次以募集配套资金用于烽火星空的运营资金安排,有利于降低烽火星空资产负债率,提高烽火星空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降低烽火星空财务风险,有利于提高本次重组整合绩效。
③ 运营资金安排金额与烽火星空的经营状况、管理能力相匹配
烽火星空截至2014年9月30日合并报表的资产总额为60,146万元,其中流动资产48,893万元,占资产总额的81.29%。本次交易运营资金安排金额不超过11,500万元(未扣除发行费用),占烽火星空2014年9月30日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19.12%、流动资产的23.52%。此运营资金安排不会对烽火星空总资产、流动资产规模产生较大影响,与烽火星空经营规模和财务状况相匹配。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后,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烽火通信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未超过交易总金额的25%,所募资金部分用于支付收购对价,部分用于烽火星空的运营资金安排(扣除发行费用后),未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关于并购重组募集配套资金计算比例、用途等问题与解答》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后,律师认为:烽火通信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安排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补充披露的说明
以上烽火通信的回复内容已在报告书(草案)“第七节 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五、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并购重组募集配套资金计算比例、用途等问题与解答》的说明”及“第四节 发行股份情况”之“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使用计划、必要性与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中予以补充披露。
二、申请材料显示,你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对拉萨行动现有及原有股东、执行董事、总经理与烽火通信的关联关系进行了说明,但律师未就此问题发表意见。请律师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律师已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下文。
拉萨行动现有及原股东、执行董事、总经理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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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十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第八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即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上交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经查验,上述人员未持有烽火通信5%以上的股份,不属于烽火通信或其控制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十条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亦不属于与烽火通信有其他特殊关系(除间接持有烽火星空股权外)可能导致上烽火通信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详见下述)。上述人员不是烽火通信的关联自然人。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八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第十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上交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经查验,拉萨行动不属于烽火通信的控制方或其控制方控制的法人,不属于烽火通信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未持有烽火通信股份。
鉴于:
(1)拉萨行动现有及原有股东、执行董事、总经理未在烽火通信内部组织机构(含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团队等)任职,不能对烽火通信的经营决策、管理产生影响;
(2)烽火通信全资子公司烽火集成目前持有烽火星空51%的股权,烽火星空7名董事会成员中4名由烽火通信委派,故拉萨行动不能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使烽火星空对其进行利益倾斜;
(3)拉萨行动除持有烽火星空49%的股权并向烽火星空委派3名董事外,与烽火通信无其他任何特殊关系;
(4)本次交易以评估值为基础协商作价,定价公允,不存在烽火通信对拉萨行动进行利益倾斜的情形;
(5)烽火星空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烽火通信的比例较低,对烽火通信不具有重要影响。
故而,拉萨行动不属于与烽火通信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烽火通信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前,拉萨行动不是烽火通信的关联法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十一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1)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八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八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鉴于本次交易完成后,拉萨行动持有烽火通信的股权比例低于5%,且其股东、执行董事、总经理不会通过协议或安排成为烽火通信关联自然人,故而本次交易完成后拉萨行动亦不会构成烽火通信的关联法人。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申请材料显示,交易对方拉萨行动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情况。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拉萨行动历史上股权代持情况是否真实存在,被代持人是否真实出资,是否存在因被代持人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况,代持关系解除是否彻底,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以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2)代持解除前拉萨行动的实际控制人及认定依据。3)拉萨行动现有股东是否存在代持情况,股权是否存在不确定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一)烽火通信回复
1、拉萨行动股权代持情况
(1)股权代持情况真实存在
①拉萨行动股权代持历史
拉萨行动历次股权演变中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关系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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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2006年3月27日,南京行动成立,注册资本3万元,由顾娟出资1.8万元、管亿生出资1.2万元。顾娟及管亿生系崔弘、李晓春共同指定为其代持股权的名义股东,并未实际出资,其实际由崔弘、李晓春各出资50%。
㈡2008年4月8日,顾娟和管亿生分别将其持有的1.2万元出资作价1.2万元转让给张欣。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张欣持有南京行动2.4万元出资,顾娟持有南京行动0.6万元出资。此次股权转让未涉及实际股东及其股权比例的变化,仅为名义股东发生变更,张欣、顾娟二人仍为崔弘、李晓春共同指定的名义股东。
㈢2011年10月16日,李晓春因个人原因(移民香港)拟退出创业团队,故与崔弘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实际持有的50%出资全部转让给崔弘,作价5,000万元。由于此次股权转让时崔弘资金紧张,难以在短期内付清股权转让价款,故为保障李晓春的利益,崔弘与李晓春约定在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前名义股东仍由崔弘、李晓春共同指定。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名义股东张欣、顾娟均系代崔弘一人持有南京行动的股权。同日,张欣、顾娟分别与崔弘签订了委托持股协议书。
㈣2013年4月9日,崔弘通过薛永芳向南京行动增资27万元,仍由崔弘与李晓春共同指定薛永芳作为名义股东(代崔弘一人持股)。此次增资未涉及实际股东及其股权比例的变化,仅为名义股东发生变更,薛永芳、张欣、顾娟三人仍为崔弘、李晓春共同指定代崔弘持股的名义股东。同日,薛永芳、张欣、顾娟三人分别与崔弘签订了委托持股协议书。
㈤2014年10月,拉萨行动拟将其持有烽火星空的全部49%股权转让给烽火通信,崔弘(实际出资人)根据创业团队成员多年来在烽火星空的贡献明确了用于激励各成员的股权比例。2014年10月20日,薛永芳、张欣、顾娟三人按照崔弘和李晓春的指示与崔弘解除了股权代持关系,并按照崔弘的指示将拉萨行动的100%股权无偿转让给崔弘、廖闻剑、汪洋、刘宇、鲁煦、汤鲲、王峥、嵇霆、夏立、卢山10人(股权受让方及各自股权比例均由崔弘确定)。同日,薛永芳、张欣、顾娟三人分别与崔弘签订了解除股权代持协议。
崔弘已于2014年11月支付完毕应付给李晓春的全部股权转让款(2012年及2013年已分别支付980万元)。
就上述拉萨行动股权代持及解除相关事宜,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已对拉萨行动历史上名义出资股东及实际出资股东进行了访谈确认,且前述人员均已出具相关确认函。
②被代持人真实出资
2006年3月27日,南京行动成立时注册资本3万元,实际由崔弘、李晓春各出资50%,即崔弘、李晓春各出资1.5万元。2013年4月9日,崔弘通过薛永芳向南京行动增资27万元,其实际出资人为崔弘。由于相关出资金额不大,崔弘、李晓春的真实出资均系以现金方式交付给代持人员,从而完成相应的出资。
就上述拉萨行动历史真实出资事宜,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已对拉萨行动历史上名义出资股东及实际出资股东进行了访谈确认,且前述人员均已出具相关确认函。
③被代持人享有权益
烽火星空历史上曾进行多次现金分红,其分配对象均为分配时工商登记的股东。南京天权、关注亮点、张明奋作为烽火星空股东期间烽火星空未进行任何分红;拉萨行动作为烽火星空的股东于2008年-2014年累计收到现金分红9,555万元,其中2008年-2011年间(李晓春退股前)收到现金分红3,675万元、2012年-2014年间收到现金分红5,880万元。
拉萨行动成立至今累计向其股东分红7,580万元(已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1,516(即7,580*20%)万元),其中拉萨行动实际股东李晓春退股前已分得1,473.2万元(与其应得的1,470(即3,675*(1-20%)*50%)万元基本匹配),剩余分红款均由拉萨行动实际股东崔弘享有。
(2)不存在因被代持人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况
被代持人崔弘、李晓春被代持股权期间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执行)》、《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所述不能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人员。
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已对崔弘、李晓春进行了访谈确认,且前述人员均已出具承诺函确认上述事宜。
(3)代持关系已彻底解除,不存在法律风险
2014年10月20日,薛永芳、张欣、顾娟三人分别与崔弘签订了解除股权代持协议,并按照崔弘的指示将拉萨行动的100%股权无偿转让给崔弘、廖闻剑、汪洋、刘宇、鲁煦、汤鲲、王峥、嵇霆、夏立、卢山10人。
截至2014年10月20日,拉萨行动股权代持关系已彻底解除,不存在法律风险,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影响。
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已对拉萨行动历史上名义出资股东及实际出资股东进行了访谈确认,且前述人员均已出具相关确认函。
2、股权代持解除前拉萨行动的实际控制人及认定依据
如上文所述,拉萨行动成立至2011年10月15日之间,其实际股东为崔弘和李晓春,双方各持股50%,且拉萨行动股东会决议由名义股东按照该二人的指示作出,该二人为拉萨行动实际控制人。拉萨行动自2011年10月16日至股权代持解除前,其实际股东均为崔弘一人,且拉萨行动股东会决议由名义股东按照崔弘的指示作出,崔弘为拉萨行动实际控制人。
3、拉萨行动现有股东不存在代持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已对拉萨行动现有10名自然人股东进行了访谈确认,且前述人员均已出具确认函,确认其持有的股权为其真实持有,不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形,亦不存在他人代其持有拉萨行动股权的情形,其持有的股权不存在不确定性。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后,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拉萨行动历史上股权代持情况真实存在,被代持人均真实出资,不存在因被代持人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况。拉萨行动自2011年10月16日至股权代持解除前,其实际控制人为崔弘。截至2014年10月20日,拉萨行动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关系已彻底解除,不存在法律风险,历史上的股权代持情形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法律障碍。拉萨行动现有股东均不存在代持情形,其持有的股权不存在不确定性。
经核查后,律师认为:拉萨行动历史上股权代持情况真实存在,被代持人真实出资,不存在因被代持人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况,代持关系解除彻底,不存在法律或经济纠纷风险,该等股权代持事宜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拉萨行动现有股东不存在代持情况,股权不存在不确定性,不存在法律纠纷或纠纷风险。
(三)关于补充披露的说明
以上烽火通信的回复内容已在报告书(草案)“第二节 交易各方”之“二/(二)交易对方详细情况”中予以补充披露。
四、申请材料显示,2014年10月20日薛永芳、张欣、顾娟三人按照崔弘和李晓春的指示与崔弘解除了股权代持关系,并按照崔弘的指示将拉萨行动的100%股权无偿转让给崔弘等10人。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将拉萨行动100%股权无偿转让给崔弘等10人的原因。2)上述行为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如涉及,请补充披露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相关规定及对烽火星空业绩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一)烽火通信回复
1、拉萨行动100%股权无偿转让给崔弘等10人的原因
薛永芳、张欣、顾娟三人将拉萨行动的51%股权无偿转让给崔弘的原因系:此次股权转让前,拉萨行动的100%股权均系崔弘实际持有,此次无偿转让仅系由名义股东转让予实际股东,从而解除代持关系,故无需支付任何款项。
薛永芳、张欣、顾娟三人将拉萨行动的股权无偿转让予廖闻剑、汪洋、刘宇、鲁煦、汤鲲、王峥、嵇霆、夏立、卢山9人的原因系:崔弘对前述9人进行股权激励,由崔弘将其实际持有的拉萨行动49%股权赠予该9人,故指示名义股东薛永芳、张欣、顾娟三人将拉萨行动的49%股权分别无偿转让给该9人,避免股权二次过户。
崔弘对上述9人进行股权激励的原因系:(1)上述9人(除卢山系2010年加入创业团队外)作为创业团队成员多年来一直在烽火星空任职,对烽火星空的成长具有显著贡献;(2)上述9人已承诺除非烽火通信或烽火星空要求其自烽火星空离职,否则其将持续在烽火星空任职直至烽火通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烽火星空49%股权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后五年或其后任意时间,并尽可能为烽火星空创造最佳业绩。
2、无偿转让股权行为不构成股份支付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1期]的通知》(会计部函[2009]48号)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按照合同约定价格(低于市价)转让给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亦属于股份支付。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财会[2010]15号)的规定,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①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
②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2)鉴于:①崔弘无偿受让的股权原系其实际持有,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部函[2009]48号所述之股份支付范畴;②廖闻剑、汪洋、刘宇、鲁煦、汤鲲、王峥、嵇霆、夏立、卢山9人无偿受让的股权并非烽火星空或其控股股东授予,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部函[2009]48号所述之股份支付范畴;③拉萨行动与烽火星空不属于集团内部企业,亦不属于财会[2010]15号所述之股份支付范畴。
综上,崔弘等10人无偿受让股权的行为均不涉及股份支付。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后,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薛永芳、张欣、顾娟三人将拉萨行动的51%股权无偿转让给崔弘的原因系解除代持;薛永芳、张欣、顾娟三人将拉萨行动的49%股权无偿转让给廖闻剑、汪洋、刘宇、鲁煦、汤鲲、王峥、嵇霆、夏立、卢山9人的原因系股权激励。薛永芳、张欣、顾娟3人将拉萨行动100%股权无偿转让给崔弘、廖闻剑、汪洋、刘宇、鲁煦、汤鲲、王峥、嵇霆、夏立、卢山10人的行为均不涉及股份支付,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相关规定。
经核查后,律师认为:崔弘等10人无偿受让股权的行为均不涉及股份支付。
经核查后,会计师认为:2014年10月20日薛永芳、张欣、顾娟三人按照崔弘和李晓春的指示与崔弘解除了股权代持关系,并按照崔弘的指示将拉萨行动的100%股权无偿转让给崔弘等10人不涉及到股份支付。
(三)关于补充披露的说明
以上烽火通信的回复内容已在报告书(草案)“第二节 交易各方”之“二/(二)交易对方详细情况”中予以补充披露。
五、申请材料显示,烽火星空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情况。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南京天权、关注亮点、张明奋等代崔弘、李晓春持有烽火星空股权的原因,代持情况是否真实存在,被代持人是否真实出资,是否存在因被代持人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况。2)代持情况是否已全部披露,解除代持关系是否彻底,被代持人李晓春退出时有无签署解除代持的文件,崔弘支付给李晓春的款项是否为退股款,是否存在经济纠纷或法律风险,以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一)烽火通信回复
1、南京天权、关注亮点、张明奋的股权代持情况
(1)南京天权、关注亮点、张明奋等代崔弘、李晓春持有烽火星空股权的原因
根据崔弘和李晓春出具的说明,崔弘、李晓春通过代持股东间接持有烽火星空股权的原因为:烽火星空设立之初,为经营管理便利及业务拓展所需,避免因股东文件签署等与业务不直接相干的事务性工作占用过多精力和时间,减少社会关注,崔弘、李晓春决定由他人代为持有烽火星空49%的股权。
根据崔弘和李晓春出具的说明,烽火星空历史上股权代持平台和代持人员变动的原因为:烽火星空设立之初,崔弘、李晓春指示自己较为信任的亲友代为持有烽火星空的股权,随着时间推移和崔弘、李晓春对于代持人员信任程度的变化,崔弘、李晓春曾变更代持平台和代持人员以降低股权代持风险。
(2)南京天权股权代持情况真实存在
①南京天权股权代持历史
南京天权历次股权演变中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关系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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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2005年1月6日,南京天权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薛长欣出资50万元、薛健出资50万元。薛长欣、薛健系崔弘、李晓春共同指定为其代持股权的名义股东,并未实际出资,南京天权实际由崔弘、李晓春各出资50%。
㈡2011年10月16日,李晓春因个人原因(移民香港)拟退出创业团队,故与崔弘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实际持有的南京天权50%出资全部转让给崔弘,作价50万元。此次股权转让仅涉及实际股东的变更,不涉及名义股东的变更。
㈢南京天权已于2015年1月30日办理完毕工商注销登记。
就上述股权代持事宜,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已对薛健、薛长欣、崔弘、李晓春进行了访谈确认,且前述人员均已出具相关确认函。
②被代持人真实出资
2005年1月6日,南京天权成立时注册资本100万元,实际由崔弘、李晓春各出资50%,即崔弘、李晓春各出资50万元。由于相关出资金额不大,崔弘、李晓春的真实出资均系以现金方式交付给代持人员,从而完成相应的出资。
就上述南京天权历史真实出资事宜,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已对南京天权名义出资股东、实际出资股东进行了访谈确认,且前述人员均已出具相关确认函。
(3)关注亮点股权代持情况真实存在
①关注亮点股权代持历史
关注亮点历次股权演变中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关系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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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2006年3月29日,关注亮点成立,注册资本3万元,其中:管艳出资1.8万元、管亿生出资1.2万元。管艳、管亿生系崔弘、李晓春共同指定为其代持股权的名义股东,并未实际出资,关注亮点实际由崔弘、李晓春各出资50%。
㈡2008年1月4日,管艳与张欣、管亿生与南京消息树科技发展中心(已于2012年8月24日注销,李晓春为其唯一出资人)、管亿生与王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管艳将其持有的关注亮点1.8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张欣,管亿生将其持有的关注亮点0.6万元股权转让给南京消息树科技发展中心,管亿生将其所持有的关注亮点0.6万元出资额转让给王乐,转让价款为每1元出资额作价1元。同时,公司名称变更为“南京消息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息树网络”)。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关注亮点实际仍由崔弘、李晓春各持股50%。
㈢2010年5月11日,王乐将其持有的消息树网络0.6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张欣,转让价格为0.6万元。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关注亮点实际仍由崔弘、李晓春各持股50%。
㈣2011年10月26日,消息树网络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消息树网络股东一致同意注销公司。2011年12月22日,消息树网络完成注销登记。
就上述股权代持事宜,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已对管艳、管亿生、张欣、王乐、崔弘、李晓春进行了访谈确认,且前述人员均已出具相关确认函。
②被代持人真实出资
2006年3月29日,关注亮点成立时注册资本3万元,实际由崔弘、李晓春各出资50%,即崔弘、李晓春各出资1.5万元。由于相关出资金额不大,崔弘、李晓春的真实出资均系以现金方式交付给代持人员,从而完成相应的出资。
就上述关注亮点历史真实出资事宜,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已对关注亮点名义出资股东、实际出资股东进行了访谈确认,且前述人员均已出具相关确认函。
(4)张明奋股权代持情况真实存在
张明奋于2006年7月受让南京天权持有烽火星空的7%股权及2008年1月张明奋将其持有烽火星空的7%股权转让给南京行动均不涉及实际现金支付。
就张明奋于2006年7月30日至2008年1月2日期间代崔弘、李晓春持有烽火星空7%股权一事,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已对张明奋、崔弘、李晓春进行了访谈确认,且前述人员均已出具相关确认函。
(5)不存在因被代持人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况
被代持人崔弘、李晓春被代持股权期间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执行)》、《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所述不能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人员。
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已对崔弘、李晓春进行了访谈确认,且前述人员均已出具承诺函确认上述事宜。
2、股权代持及解除情况
(1)关于南京天权、关注亮点、张明奋的全部股权代持情况披露如下:
自2005年2月2日至2008年1月2日,南京天权(薛健、薛长欣代崔弘、李晓春持有南京天权股权)、关注亮点(管艳、管亿生代崔弘、李晓春持有关注亮点股权)、张明奋(代崔弘、李晓春持有)曾持有烽火星空股权。
①2005年2月2日,烽火通信与南京天权分别以现金出资51万元、49万元,发起设立烽火星空。
②2006年7月30日,南京天权分别与关注亮点、张明奋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约定南京天权将其持有的烽火星空49%股权分别转让给关注亮点、张明奋,转让价格按注册资本分别确定为42万元、7万元。
③2008年1月2日,关注亮点、张明奋分别与南京行动签署《出资转让协议》,约定关注亮点、张明奋分别将其持有的烽火星空42%、7%股权转让给南京行动,转让价格按注册资本分别确定为42万元、7万元。
(2)南京天权已于2006年7月将其持有烽火星空的股权转让给关注亮点及张明奋,其自身亦已于2015年1月30日完成工商注销登记。关注亮点、张明奋已于2008年1月将其持有烽火星空的股权转让给南京行动,且关注亮点已于2011年12月22日完成工商注销登记。故,南京天权、关注亮点、张明奋的股权代持关系均已彻底解除。
(3)南京行动持有烽火星空股权的情况已于本回复“三、关于交易对方拉萨行动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的问题”中完整披露。
(4)被代持人李晓春于2011年10月16日退出时已与崔弘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实际持有南京行动(此时南京行动持有烽火星空49%的股权)的50%股权转让给崔弘,作价5,000万元。同时,由南京行动工商登记的名义股东(张欣、顾娟)与崔弘签订了委托持股协议书,明确了新的股权代持关系。李晓春亦已出具确认函对前述解除代持事宜进行了确认。
(5)崔弘支付给李晓春的款项确为退股款,其中:2012年支付980万元、2013年支付980万元、2014年支付3,040万元。截至2014年11月,崔弘已支付完毕全部股权转让款。
就上述股权代持解除及退股款支付相关事宜,南京天权及其存续时股东、关注亮点存续时股东、张明奋、拉萨行动历史上名义股东及实际股东均已出具相关确认函,前述股权代持关系已彻底解除,退股款已支付完毕,不存在经济纠纷或法律风险,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障碍。
3、股权代持对烽火星空历次决议有效性的影响
根据股权代持双方签订的委托持股协议书,代持人根据被代持人的指示行事,相关股东权利由被代持人实际享有,相关股东义务和责任由被代持人实际承担,烽火星空股权代持行为不影响代持人作出的决议的有效性,能够反映被代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后,独立财务顾问认为:1、崔弘、李晓春通过代持股东间接持有烽火星空股权的原因系:烽火星空设立之初,为经营管理便利及业务拓展所需,避免因股东文件签署等与业务不直接相干的事务性工作占用过多精力和时间,减少社会关注,崔弘、李晓春决定由他人代为持有烽火星空49%的股权。崔弘、李晓春历史上均真实出资,其股权代持情况真实存在,亦不存在因被代持人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况。2、烽火星空及南京天权、关注亮点、张明奋、拉萨行动的历史股权代持情况已全部披露,且截至目前已彻底解除全部股权代持关系。被代持人李晓春退出时已与崔弘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并由代持人与崔弘签订委托持股协议书对新的股权代持关系予以明确,崔弘支付给李晓春的款项确为退股款,不存在经济纠纷或法律风险,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影响。
经核查后,律师认为:烽火星空历史上股权代持情况真实存在,被代持人真实出资,不存在因被代持人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况,解除代持关系彻底,不存在法律或经济纠纷风险,股权代持行为不影响代持人作出的决议的有效性,上述股权代持事宜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
(三)关于补充披露的说明
以上烽火通信的回复内容已在报告书(草案)“第三节 交易标的”之“二/(九)关于南京天权、关注亮点和张明奋、拉萨行动之间平价转让所持烽火星空股权的说明”予以补充披露。
六、申请材料显示,烽火星空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核心技术人员对其研发创新和持续发展起着关键作用,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对其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请你公司结合烽火星空对其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的依赖程度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后防范烽火星空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相关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一)烽火通信回复
1、烽火星空的管理层
烽火星空管理层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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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处指烽火星空和相关人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职期限,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需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合同》外,崔弘、廖闻剑、汪洋、刘宇、鲁煦、汤鲲、王峥、嵇霆、夏立、卢山还签署承诺函,承诺持续在烽火星空任职直至烽火通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烽火星空49%股权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后五年或其后任意时间。
2 王峥与管理层其他初始成员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同,原因系:王峥于2013年起赴西安烽火任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故签订3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卢山2010年加入创业团队,2012年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故签订3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崔弘为首的管理层自烽火星空设立伊始即参与烽火星空的经营(卢山、李华蓉除外,卢山为2010年加入创业团队,李华蓉为2014年由控制人烽火通信委派至烽火星空),崔弘、刘宇主要负责销售,廖闻剑、汪洋主要负责研发,上述管理层在烽火星空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烽火星空规模的扩大,业务体系逐渐完善,上述管理层逐步从销售、研发的一线岗位转为从事领导管理工作。
2、烽火星空通过持续建设制度化的业务体系减少对个别人员的依赖
烽火星空管理层及个别核心技术人员在烽火星空的日常经营中起到重要作用,但其发挥作用的基础又与烽火星空的整体公司团队息息相关,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烽火星空一直重视公司团队建设,随着业务和规模的发展,烽火星空的组织架构逐步丰富和完善,烽火星空目前的技术研发、市场销售都已经形成制度化的业务体系。尤其是研发方面,烽火星空对研发高度重视,投入大量资源,2012年、2013年、2014年1-9月,烽火星空研发支出分别达到10,606万元、13,944万元、11,551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5.45%、25.01%、26.32%。
持续的研发投入使得烽火星空得以建立门类齐备、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截至2014年12月31日,烽火星空共有研发人员826人,其组成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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烽火星空通过完善的团队管理和流程制度,减少了对个别核心人员的依赖,为公司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另外,因烽火星空的业务特点,产品完成部署后,后续需要持续进行更新维护,使得其客户具有较强的黏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个别人员离职对公司业务带来的影响程度。
3、烽火星空稳定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的措施
(1)股份的分期解锁
本次交易结束后,拉萨行动将持有烽火通信股份44,858,523股。由于烽火星空的主要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均持有拉萨行动的股权(烽火通信委派的副总经理李华蓉除外),为防止核心技术人员流失,交易双方约定拉萨行动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烽火通信股份实行分批解锁。
(2)竞业禁止承诺
为防止核心技术人员的流失,经友好协商,烽火星空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同时也是拉萨行动的股东崔弘、廖闻剑、汪洋、刘宇、鲁煦、汤鲲、王峥、嵇霆、夏立、卢山已签署承诺函,承诺持续在烽火星空任职直至烽火通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烽火星空49%股权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后五年或其后任意时间,在烽火星空任职期间和离职后两年内不在与烽火星空从事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业务的其它经营实体中任职或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也不通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经营实体或以自然人名义从事与烽火星空相同、类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3)控制人烽火通信积极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为充分调动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并保留优秀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烽火星空的控制人烽火通信积极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目前已向烽火星空的管理层及部分核心技术人员共计89人施行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总数309万股,有利于稳定烽火星空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后,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以崔弘为首的管理层在烽火星空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烽火星空规模的扩大,烽火星空业务体系逐渐完善,已逐步减少对个别人员的依赖;同时,烽火星空及其控制方烽火通信已通过诸如本次交易所发行股份分期解锁、关键人员签署竞业禁止承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等措施,有效的保证了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
(三)关于补充披露的说明
以上烽火通信的回复内容已在报告书(草案)“第三节 交易标的”之“十一、标的公司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情况”中予以补充披露。
七、申请材料显示,2006年南京天权以将其持有的烽火星空股权进行了转让;报告期内南京天权为烽火星空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关联方,且因业务合作原因存在烽火星空资金被南京天权占用的情形。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烽火星空与南京天权之间关联关系的认定依据。2)报告期内烽火星空与南京天权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具体内容、必要性和定价公允性,是否履行了关联交易的批准程序,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3)烽火星空资金被南京天权占用属于经营性占用的认定依据,烽火星空是否制定了防范非经营性占用的措施及相关制度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一)烽火通信回复
1、烽火星空与南京天权之间关联关系的认定依据
拉萨行动(其实际控制人为崔弘)持有烽火星空49%的股权,同时崔弘本人为烽火星空的董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关联方包括: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2012年-2014年,南京天权均系崔弘实际控制的企业,因而可认定为烽火星空的关联方。
2、烽火星空与南京天权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含资金占用)
2012年-2014年,烽火星空与南京天权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含资金占用)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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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至今,烽火星空与南京天权未发生任何交易。
(1)销售商品
南京天权主要作为烽火星空的硬件配套方而存在,2012年其独自面向最终客户签订了1笔销售合同,因烽火星空在视频监控项目的采购渠道比较成熟,故南京天权在2012年向烽火星空采购17万元视频监控设备,同时向西安烽火配套采购51万元软件系统(1套)。
烽火星空向南京天权销售视频监控设备的毛利率与其向其他最终客户销售同样产品的毛利率基本一致。
西安烽火向南京天权销售软件系统的单价为51万元/套,高于其向烽火通信销售的单价34万元/套,其主要原因系:南京天权仅零星采购1套软件系统,而烽火通信系常年采购该类软件系统(仅2012年即采购140余套)。
综上,烽火星空向南京天权销售前述产品的定价公允,不存在对南京天权进行利益倾斜。
就上述关联交易,烽火星空仅作为日常经营业务履行审批程序,未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2015年2月25日,烽火星空股东会决议对该等交易进行了确认。
(2)采购商品
2012年、2013年,南京天权主要作为烽火星空的硬件配套方而存在,其直接客户和最终客户均与烽火星空趋同,烽火星空与最终客户的合同订单主要由烽火通信、邮科院、烽火集成签订,故烽火星空大部分业务的配套硬件由南京天权直接向烽火通信、邮科院、烽火集成供应。
但仍存在少量与最终客户的合同订单由烽火星空直接签订,故2012年、2013年烽火星空曾直接向南京天权采购部分硬件(专业服务器、交换机、波分复用设备、光模块、数据板、控制板等)。2012、2013年采购金额分别为2,507万元、109万元。
就上述交易,南京天权通常以其成本加价不高于3%的价格销售给烽火星空和烽火通信、邮科院、烽火集成(亦仅向该4家企业销售),其销售价格基本一致。
综上,烽火星空向南京天权采购前述产品的定价公允,不存在对南京天权进行利益倾斜。
就上述关联交易,烽火星空仅作为日常经营业务履行审批程序,未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2015年2月25日,烽火星空股东会决议对该等交易进行了确认。
(3)接受劳务
2013年,因江苏宿迁客户项目实施,烽火星空工程人员不足,故烽火星空聘请南京天权部分员工协助完成该项目(合计19人工作11个月),双方协议按南京天权实际发生的人员成本作价,故2013年烽火星空与南京天权发生接受劳务支出163万元。
综上,烽火星空向南京天权的采购劳务的定价公允,不存在对南京天权进行利益倾斜。
就上述关联交易,烽火星空仅作为日常经营业务履行审批程序,未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2015年2月25日,烽火星空股东会决议对该等交易进行了确认。
(4)设备租赁
2014年,烽火星空因“支持三网融合和40G信道的主干网安全审计系统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向南京天权租赁一批40G链路测试设备(后该设备亦由烽火星空购得)。该等设备原值403万元,双方协商按租赁期(6个月)折旧额(38.29万元)确定租赁价款为38.5万元(含税),定价公允,不存在对南京天权进行利益倾斜。
就上述关联交易,烽火星空仅作为日常经营业务履行审批程序,未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2015年2月25日,烽火星空股东会决议对该等交易进行了确认。
(5)采购资产
2013年9月起,为保证烽火星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南京天权将其业务逐步停止并开始处置资产(硬件存货、设备等)。因该等资产亦可用于烽火星空其后的业务拓展,故2013年、2014年,烽火星空陆续与其发生采购资产之关联交易,其价格仍按南京天权的账面净值加价不超过3%执行。
综上,烽火星空向南京天权采购资产的定价公允,不存在对南京天权进行利益倾斜。
就上述关联交易,烽火星空仅作为日常经营业务履行审批程序,未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2015年2月25日,烽火星空股东会决议对该等交易进行了确认。
3、烽火星空资金被南京天权占用的情况
2012年-2014年,南京天权主要作为烽火星空的硬件配套方而存在,其直接客户和最终客户均与烽火星空趋同。鉴于硬件设备的发货周期较长、货款周转速度较低,经协商,南京天权在其向烽火通信、邮科院、烽火集成发货的货款额度内向烽火星空滚动借支部分资金用于经营周转,即烽火星空借支给南京天权的金额小于南京天权应收烽火通信、邮科院、烽火集成的金额。
上述资金占用系基于真实购销业务合作背景,且南京天权所借之款项均用于采购商品,未用作其他非经营用途,属于经营性占用。
就该等交易,烽火星空已按资金实际占用天数收取了资金占用费,报告期内资金占用利率按当年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分别确定为5%、4.5%、5.2%。报告期内,烽火星空向南京天权分别收取资金占用费335万元、307万元、15万元,未损害烽火星空的利益,不存在向南京天权进行利益倾斜的情形。
截至2014年9月末烽火星空与南京天权之间的资金占用款项已全部结清,且后续无任何发生额。
就该等交易,烽火星空仅作为日常经营业务履行审批程序,未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2015年2月25日,烽火星空股东会决议对该等交易进行了确认。
4、南京天权注销事宜
2014年12月30日,南京天权完成国税税务注销登记;2015年1月28日,南京天权完成地税税务注销登记;2015年1月30日,南京天权完成工商注销登记。
南京天权成立时注册资本100万元,历史上未进行任何增资或分红,南京天权清算后净资产为98万元。
5、烽火星空防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措施和制度安排
通过此次交易,烽火星空将成为烽火通信100%控制的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其内控制度,防范关联方(不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占用其(含其控股子公司)资金和杜绝其与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烽火星空股东会已审议通过《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关于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和杜绝公司与关联方之间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制度》,明确了责任人员、防范措施、监督机制及处罚措施等。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后,独立财务顾问认为:1、2012年-2014年,南京天权因其系崔弘(拉萨行动(持有烽火星空49%股权)实际控制人、烽火星空董事)实际控制的企业而被认定为烽火星空的关联方。2、2012年-2014年烽火星空与南京天权关联交易均具有其合理背景及必要性,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就前述关联交易,烽火星空仅作为日常经营业务履行审批程序,未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2015年2月25日,烽火星空股东会决议对该等交易进行了确认。3、烽火星空资金曾被南京天权占用,截至2014年9月30日前述资金占用问题已得到解决,后续无任何发生额,且烽火星空已向南京天权收取了资金占用费,未损害烽火星空利益,不存在向南京天权进行利益倾斜的情形。4、为进一步完善内控,烽火星空已制定了杜绝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相关制度。
经核查后,律师认为:南京天权为烽火星空的关联方,烽火星空与南京天权之间存在关联关系;2012年-2014年烽火星空与南京天权的关联交易(不含资金占用)具有必要性,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南京天权对烽火星空资金占用费的确定方式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烽火星空已制定了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和杜绝与关联方之间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措施及制度。
经核查后,会计师认为:崔弘为南京天权的实际控制人,且同时为烽火星空董事,故形成关联方关系。烽火星空2012年度向南京天权的销售价格基本公允,不存在对南京天权进行利益输送;烽火星空向南京天权的采购价格基本公允,不存在对南京天权进行利益输送;烽火星空向南京天权的采购资产价格基本公允,不存在对南京天权进行利益倾斜;烽火星空向南京天权的采购劳务价格基本公允,不存在对南京天权进行利益输送;设备租赁定价基本公允,不存在对南京天权进行利益输送。烽火星空资金被南京天权占用属于经营性占用。通过此次交易,烽火星空将成为烽火通信100%控制的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其内控制度,防范关联方(不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占用其(含其控股子公司)资金和杜绝其与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烽火星空股东会已审议通过《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关于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和杜绝公司与关联方之间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制度》,明确了责任人员、防范措施、监督机制及处罚措施等。
(三)关于补充披露的说明
以上烽火通信的回复内容已在报告书(草案)“第十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一、交易标的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中予以补充披露。
八、申请材料显示,烽火星空为烽火通信控股孙公司并被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请你公司结合自身发展战略规划、烽火星空的行业地位及核心竞争力,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未来经营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一)烽火通信回复
1、烽火通信未来发展战略规划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大容量、高带宽已成为主流趋势,烽火通信在这一背景下,在三大业务即系统设备业务、光纤线缆业务、数据网络业务上均制定了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其中,基于烽火星空业务,针对大数据时代的数据网络业务的发展制定了如下规划:
(1)依托烽火星空比较成熟的产品和市场,打造烽火通信“网络信息安全”市场领先地位,依托烽火通信市场能力、融资能力等,进一步扩展市场范围、扩大市场占有率,形成烽火“网络安全专家”品牌。
(2)研究面向400Gbps链路的网络信息采集、处理、存储、分析技术,在解决现有100G链路数据高质量采集问题的基础上,形成新一代超高速安全接入系统及产品。
(3)根据具体项目或市场区域,筹建相应的“大数据中心机房”,在5年内成立、孵化3-5个“云服务运营公司”,分步实现烽火通信大数据与云计算市场开拓。
(4)未来三到五年,在完成10PB级别私有云存储中心商用化的基础上,发展100PB级别直至ZB级别产品的开发和应用。
2、烽火星空的行业地位及核心竞争力
烽火星空的主营业务由网络信息安全、移动信息化两大板块构成,均具有较高的行业地位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1)品牌优势
烽火星空是烽火通信的成员企业,而烽火通信是国内知名的光通信设备上市公司,始终位于光传输设备行业第一品牌阵营。光传输设备作为网络架构的基础,烽火通信在光传输设备方面的行业地位能为烽火星空的各项业务提供支持。
(2)技术优势
(下转B3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