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续存为定期存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大连控股 编号:临2015-19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将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续存为定期存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续存为定期存单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披露了《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将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转存为定期存单的公告》(详见公司临2015-09号),公司控股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收益最大化,将6亿资本金中3.4亿元按活期计息存款转为定期存单,存款利率为3.08%,期限为2014年8月28日至2015年2月28日,公司2015年2月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增补审议。
现上述定期存单到期,定期存单的本金3.4亿元及利息5,236,000.00元,已经于2015年3月2日回到了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根据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收益最大化,公司拟将上述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6亿资本金中3.4亿元募集资金续存为定期存单。公司于2015年2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第三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将3.4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续存定期存单的议案》。
该定期存单账户仅用于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除非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手续,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续存定期存单账户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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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述以定期存单存放的募集资金的管理
1、公司及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承诺上述定期存单到期后及时将本金和利息转入《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每期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相同方式续存,若续存,相关资金必须先划转至募集资金专户后再办理续存,通知保荐机构,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履行相关程序。
2、公司及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不得对定期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设定质押。
3、公司及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定期存单账户不得直接支取资金,也不得向《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金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划转资金。公司如需支取资金,上述定期存款必须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并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4、公司将在部分募集资金续存为定期存款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1、2015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将3.4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续存定期存单的议案》,一致同意将3.4亿元募集资金续存为定期存款。详见公司临2015-15号《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2、2015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将3.4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续存定期存单的议案》,一致同意将3.4亿元募集资金续存为定期存款。详见公司临2015-16号《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
上述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公司另行通知。
四、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收益最大化,拟将6亿注册资本金中3.4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续存定期存单,能够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及公司的整体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没有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
五、保荐机构意见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续存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和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并发表了如下核查意见:
“大连控股本次将部分募集资金续存为定期存单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董事会程序,并取得了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明确同意意见,符合相关法规和内部制度的规定。保荐机构对本次大连控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续存为定期存单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4、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续存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和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大连控股 编号:临2015-20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3月2日收到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函》,我公司2014年完成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李志鹏先生因工作变动将不再担任保荐代表人,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派李旭先生接替李志鹏先生的工作,继续对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本次保荐代表人更换后,负责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为高瑾妮女士和李旭先生,持续督导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止。
李旭先生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附件:简历
李旭:男,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现任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质量控制部执行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