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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B11版)
    2015-03-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1版)

      稀释每股收益=P1/(S0+S1+Si×Mi÷M0–Sj×Mj÷M0–Sk+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其中,P1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并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其影响,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影响公司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的有利因素

      (1)主营业务突出,盈利能力强

      公司主营业务突出,主导产品注射用灯盏花素报告期各期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均在80%以上,销售毛利占主营业务毛利的比例均在90%以上。

      公司主导产品注射用灯盏花素销售毛利率达70%以上,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均在20%以上,盈利能力强。

      (2)资产质量较好、财务风险小

      资产质量较高。本公司非流动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按新版GMP建设的房屋和生产线,流动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预付账款以及生产所需的存货。本公司产品销售情况良好,且执行先收取货款后发货的交易方式和信用政策,存货余额较小,应收账款余额很低。

      财务风险较小。本公司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均在40%以下,资本结构稳健,长期偿债能力强;本公司流动资产中货币资金比重超过50%,负债包括较大金额短期内不需偿还的销售保证金、预收款项,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能够满足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短期偿债能力较强。

      2、影响公司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的不利因素

      本公司的主要产品注射用灯盏花素市场需求旺盛,随着全省挂网招标采购政策的推进,供货能力成为制药企业参与投标的考核因素之一。若本公司不能及时提高注射用灯盏花素产能,供货能力将受到影响,本公司在竞争中将陷入被动的不利局面,存在被淘汰的风险。

      本公司位于昆明新城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注射用灯盏花素生产基地已于2013年11月通过GMP认证,之后每年将新增折旧约2,001万元。该生产基地设计产能为年产5,000万支注射用灯盏花素,如果该基地产能或产品市场销售情况未达预期,将对本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本公司募投项目注射用灯盏花素生产基地项目位于昆明市呈贡新区马金铺乡的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内,与昆明市老厂区相比较为偏远,目前本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已整体搬迁至该项目所在地。为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本公司在员工搬迁至该基地工作后给予其较老厂区上浮20%以上的工资,并向其提供免费的宿舍、班车及午餐;此外,本公司新生产线按新版GMP标准建设和运行,员工人数较之前有所增加。前述因素将导致本公司与人力相关的成本和费用有所增加。

      近期,受灯盏花供应紧俏及收购价格上涨等因素的影响,灯盏花素原料药价格呈上涨态势,本公司2014年1-9月灯盏花素原料药平均采购价格为5,203.3元/千克,较2013年上涨32.85%。预计未来随着灯盏花、灯盏花素原料药供应商竞争格局的变化、下游需求量的增长,灯盏花素原料药价格仍有可能继续上涨。灯盏花素原料药采购价格的上涨将对本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本公司融资方式较为单一,完全依靠自身积累和银行贷款筹集资金,目前已不能满足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本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直接融资获得发展资金,将有利于降低经营风险、加快发展步伐,最终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3、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未来趋势

      随着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力度的加大,中药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医药行业“十一五”规划、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等政策都显示出国家对中药行业的扶持,绿色医药消费正逐渐成为趋势,中药国际化的步伐也在政府的推动下不断加快,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将赢得更多的发展机会。本公司将通过深化执行“精细化的区域招商代理+专业化学术推广”的销售模式,使本公司产品覆盖国内主要医药市场。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的资产规模将进一步增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并投产后,将有效解决本公司产能有限的状况,扩大生产规模,增强供应能力,全面提升企业竞争力。

      若本次发行成功,将为本公司提供新的发展平台,有助于改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提高公司知名度和影响力,进一步促进本公司研发能力、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的提高。

      综上,未来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及募投项目的逐步达产,一方面公司财务状况将进一步优化,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另一方面,受搬迁后成本上升、募投项目逐步达产等因素的影响,一段时间内公司经营业绩将会有所下降,但长远来看,公司综合竞争实力和盈利能力将得以增强。

      (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分析

      会计师审阅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4 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出具了中审亚太阅【2015】020001号《审阅报告》,“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该等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该等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未经审计,已经审阅)

      (1)财务状况分析

      单位:万元

      ■

      2014年末,公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较2013年末变化情况较小,公司财务状况较为稳健。

      (2)盈利情况及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分析

      单位:万元

      ■

      ①损益情况分析

      公司2014年营业收入较2013年略有增长,受固定资产折旧及人工成本大幅增加等因素的影响,公司2014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较上年下降约1,100万元。

      受2013年11月试生产产品以预计可变现净值结转库存商品导致2013年第4季度药品单位销售成本较高、2014年第4季度完成研发项目合同金额较高等因素的影响,2014年第4季度,本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略有增长。

      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情况分析

      公司2014年、2014第4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主要原因包括:受2013年募投项目购进机器设备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因素的影响,当年实际支付的税费金额较小;2014年产能扩大后备货增加;退回部分销售保证金、收到政府补助金额减少等。

      (3)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单位:万元

      ■

      本公司2014年非经常性损益较2013年下降,主要是2014年政府补助收入下降所致。

      2、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1)经营模式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2)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书签署日,公司主要原材料灯盏花素原料药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

      为更好地保障灯盏花素原料药供应,本公司2014年第4季度购买了相对较多的灯盏花素原料药。该期间本公司灯盏花素原料药平均采购价格有所回落。

      (3)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和销售价格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书签署日,本公司注射用灯盏花素的产能、产量、销量、销售收入、销售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

      本公司募投项目注射用灯盏花素生产基地2013年末投产后,经过一定时间的磨合期,于2014年7月开始释放产能,9月末库存商品结存数量较高,而市场则需要逐步开发。考虑到前述情况,本公司2014年第4季度适度减少了产量。

      (4)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

      本公司与主要客户保持长期良好的合作,合作关系较为稳定,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书签署日主要客户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

      本公司与主要供应商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本公司灯盏花素原料药主要供应商玉溪万方正在进行生产线改造,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公司灯盏花素原料药自另一供应商红河千山购买,红河千山成为本公司主要供应商,较好地保障了灯盏花素原料药的供应。

      (5)税收政策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书签署日,公司适用的税收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

      (6)其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书签署日,本公司未发生影响投资者判断的其他重大事项。

      3、2015年1季度经营业绩变动预计

      根据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的市场销售情况,及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年度经营预算等情况,因经销商2015年1月为春节备货、上年同期广告宣传费较多等原因,本公司预计2015年1季度的收入同比增幅为10%至3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幅为20%至55%。

      (六)股利分配政策

      1、本次发行前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5)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6)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7)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8)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9)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10)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2、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情况

      (1)2011年度股利分配情况

      2012年3月14日,本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11年不进行利润分配。

      (2)2012年度股利分配情况

      2012年11月7日,本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2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决定分配历年滚存未分配利润6,000万元,以现金形式分配。

      (3)2013年度股利分配情况

      2014年4月15日,本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定分配历年滚存未分配利润8,000万元,以现金形式分配。

      3、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2010年5月26日,本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2014年4月15日,本公司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经过此次修改,本公司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一)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且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和比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当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不影响上述现金分红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一般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三)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充分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因不符合现金分配条件、或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七)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本公司2010年5月26日召开的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股票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全部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享。

      (七)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北京创立科创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20日,注册资本200万元,实收资本200万元,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1号,注册号为1101051556696,法定代表人为和芳,经营范围为医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本公司持有北京科创100%的股权。

      经中审亚太审计,北京科创最近一年及一期的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十二、发行人的重要承诺

      (一)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本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如下: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自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本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前述条件发生后,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本公司将按以下顺序实施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本公司控股股东昆明群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星投资”)将在10日内提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在获得批准后群星投资将通知本公司具体方案,并由本公司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在本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群星投资将按照具体方案开始实施增持股份计划。

      如果一年内多次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群星投资均按照以上程序履行增持股份义务。但如果在单一会计年度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已达到其上一年度从本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50%,群星投资将不再具有继续履行增持股份的义务。

      (2)公司回购股票

      第二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在控股股东履行完增持股份的义务后,如果本公司股票价格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公司将在该条件达成之日起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具体方案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回购股票具体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的规定履行回购股票义务。但如果在单一会计年度本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已达到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本公司将不再具有继续履行回购股票的义务。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本公司履行完回购股票的义务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该条件达成之日起10日内开始增持公司股票。但如果在单一会计年度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已达到其上一会计年度薪酬总额的50%,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再具有继续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本公司承诺:在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相关规定,并签署相应的书面承诺函。

      3、股价稳定方案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控股股东群星投资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全体股东道歉,并停止从本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因未履行股份增持义务造成本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损失的,其将向本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本公司未采取回购股票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道歉,因未能履行回购股票义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道歉,并停止从本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将停止从本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因未履行股份增持义务造成本公司或投资者损失的,将向本公司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

      “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与发行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孰高确定。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关于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若相关承诺未能履行(含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及违反承诺事项)的,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交股东大会审议;

      (2)如因本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本次发行的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审计(验资)机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均承诺:若因为本公司(或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为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或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经本公司董事会201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并经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注射用灯盏花素生产基地项目建设(以下简称“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项目原预计总投资为25,771.24万元。目前,该项目基本建设完成,并已于2013年11月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GMP认证,处于试运行阶段。

      经初步核算,并经本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34,500万元(以实际竣工决算金额为准)。本公司拟以募集资金投入30,214万元,其他部分以自有资金投入。该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之鼓励类十一“医药制造业”的‘1.新型化合物药物或活性成分药物的生产(包括原料药和制剂)’和‘3.新型抗癌药物、新型心脑血管药及新型神经系统用药生产’,且无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产业,不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核准项目目录内。该项目投资总额增加部分已经在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备案,备案项目编码:145301022760001。

      2013年,本公司注射用灯盏花素的产销率超过90%,产能利用率超过100%。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全建成达产后,本公司注射用灯盏花素的产能将达到5,000万支/年,彻底解决本公司的产能瓶颈问题。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是公司增强核心竞争力、实施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将对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产能将大幅提高,产能有限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公司产品质量控制能力也将显著增强;公司盈利能力进一步增强。因此,项目建设有利于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保持有利地位、抓住有利机遇实现战略发展目标,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除已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披露的风险因素以外,本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经营风险

      1、化学合成产品替代风险

      根据《中国药典》(2010年版),注射用灯盏花素中主要药效成分灯盏花乙素含量应达98%以上。国家级综合性医药卫生期刊《中国医药导报》2008年刊登的《灯盏花乙素合成路线图解》等专业资料表明,自1974年起灯盏花乙素已可以通过若干人工化学合成的方式获得。目前,国内已授权的灯盏花乙素化学合成专利仅1项,该项专利于2014年4月获得授权。

      截至目前,人工化学合成灯盏花乙素药品尚处于实验室试制阶段,未能实现大规模工业化生产,国家药监局也未曾批准任何企业生产化学合成灯盏花乙素药品。即使通过化学合成方法制成灯盏花乙素,也需按照新药标准经过临床检验并通过国家药监部门审批后方可上市。而根据我国药品注册的有关规定,新药需经过临床前研究及Ⅰ、Ⅱ、Ⅲ、Ⅳ期临床试验和相关生产审批程序,并取得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后,才能进行生产、销售。按照正常审批程序及审批时限,即使化学合成的灯盏花乙素可以实现工业化生产,药品上市也至少需要4年以上的时间。此外,药品从推出市场到被市场普遍接受并形成一定的销售规模,通常还需要3-4年的市场开拓期。

      尽管如此,如果相关化学合成灯盏花乙素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可以实现大规模工业化生产,则包括注射用灯盏花素在内的灯盏花乙素药品竞争格局可能会发生重大变化,对本公司生产经营将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2、产品质量风险

      药品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尽管公司按照国家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公司注射用灯盏花素生产基地在设计时采用较高标准,并严格按照新版GMP和欧盟标准进行设备选型和采购,以进一步保证产品质量,但由于药品生产工艺复杂、工序繁多,仍不能排除因责任人员疏忽、过程衔接有误以及药品使用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公司产品质量受到影响,从而可能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二)市场风险

      1、市场竞争风险

      随着我国心脑血管疾病发病率的不断攀升,心脑血管疾病用药市场规模持续快速增长。心脑血管类药物的良好市场前景及巨大市场潜力将吸引更多的制药企业进入这一领域;现有的心脑血管类药物制药企业也会加大在这一领域的研发、技改和销售;国外同类药品进入中国市场的速度也将不断加快;同时,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的新药也将不断涌现,上述因素都会加剧心脑血管疾病用药市场的竞争,可能对本公司目前的主导产品注射用灯盏花素的销售造成一定的影响。

      本公司主导产品注射用灯盏花素被列入《中国药典》(2010年版),是其中5个中药注射剂品种之一,产品的竞争能力较强。由于该产品具有药效成分单一、有效性高、纯度高、质量稳定可控、安全性高、不良反应率低等优势,有效克服了传统中药注射剂存在的普遍问题,因此该产品被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此外还成为云南等省市《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的地方增补品种。本公司还将加强公司已有产品的营销网络建设,同时在新药研制以及原有产品的二次开发方面加大研究开发力度。

      尽管如此,如果本公司不能在新药研制、工艺技术开发、销售网络建设和营销策略等方面适应市场竞争状况的变化,仍将面临无法保持竞争优势和已有市场份额、进而影响经营业绩的风险。

      2、产品中药保护品种保护期满后被仿制的风险

      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06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对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中药品种实行分级保护制度,不同级别的中药保护品种享有不同的保护期限;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限内仅限于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生产。本公司生产的注射用灯盏花素2000年被批准为国家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保护期至2014年8月18日届满。在保护期届满后,如果其他药品生产企业能够仿制并获准生产注射用灯盏花素,市场竞争可能加剧,本公司盈利能力可能受到一定影响。

      2008年,国家药监局发布了《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仿制药的注册申请应与被仿制药品的处方组成、药材基原、生产工艺(包括药材前处理、提取、分离、纯化等)及工艺参数、制剂处方保持一致,质量可控性不得低于被仿制药品。该规定将仿制药的管理从“仿标准”转变为“仿品种”,强调仿制药应与被仿制药在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上保持一致,而不能仅仅是符合已有的国家标准,从而确保仿制出的药品和被仿制药有同样的疗效。对于仿制药厂来说,“仿品种”要比“仿标准”难得多。因为工艺参数、药材原料等都是制药企业的商业秘密,仿制药要与原创药保持一致具有相当的难度。

      《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从药品注册源头使得我国泛滥而且不规范的仿制药市场得以净化,进一步提高了仿制药的进入门槛。

      自2008年1月7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起至2014年8月18日,共有30个中药注射液中药保护品种保护期终止,此期间仅在2009年有一家企业获得了一个中药保护过期品种的生产批件。

      作为国内首家生产注射用灯盏花素的企业,本公司掌握了众多核心技术,拥有15项高纯度灯盏花素原料药制备工艺和制剂冻干生产工艺相关专利。潜在的仿制药厂短时间内在不侵犯本公司专利的前提下,在工艺参数、质量可控性、安全性及药效方面达到与本公司相同水平的可能性较小。同时,为了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本公司不断进行注射用灯盏花素产品的二次开发,并计划对灯盏花产业链进行整合。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尚未有市场竞争者仿制并获准生产注射用灯盏花素。

      尽管如此,由于注射用灯盏花素为本公司目前生产的唯一产品,本公司仍面临注射用灯盏花素保护期满后被仿制从而影响经营业绩的风险。

      3、市场开拓风险

      本公司注射用灯盏花素产品销售采取“精细化的区域招商代理+专业化学术推广”的模式,一方面不断加强销售网络建设,另一方面通过深入挖掘产品学术价值和专业化推广延长产品生命周期、渗透细分市场领域、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增强了市场的可控性,夯实了市场基础,有效拓展了产品的市场空间,促进了产品销售收入的快速增长,销售数量从2011年的3,076.29万支增长至2013年的3,451.93万支。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本公司注射用灯盏花素的产能将扩大到年产5,000万支。尽管目前注射用灯盏花素在整个心脑血管药市场覆盖率偏低,未来存在较大的市场拓展空间,且本公司已经建立起覆盖全国除香港、澳门、台湾、西藏四个地区以外的30个省份的营销网络,本公司仍将面临一定的市场开拓风险。

      4、市场同类品种对本公司产品替代风险

      本公司主导产品注射用灯盏花素为植物提取物中药注射剂,主要用于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目前国内治疗心脑血管病的植物提取物中药注射剂品种较多,主要品种包括银杏注射剂(代表品种如金纳多和银杏达莫等)、丹参系列注射剂(代表品种如丹参酮注射液、丹红注射液等)、灯盏花素注射剂(代表品种如注射用灯盏花素、灯盏细辛注射液)、葛根素注射液和三七皂苷注射剂(代表品种如血栓通和血塞通)等。上述产品广泛运用在心脑血管疾病的临床治疗中,彼此之间可能形成一定的替代关系和竞争关系。如果公司在该等品种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可能会导致公司产品价格下滑及市场份额下降,盈利能力受到影响。

      (三)政策风险

      1、税收优惠政策变动风险

      根据昆明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关于昆明龙津药业有限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昆国税外函【2003】84号),本公司自2002年至2011年间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此外,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7月27日下发的财税【2011】58号文《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及云南省商务厅云商资【2012】44号《关于确认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外资鼓励类项目的批复》,本公司已分别于2012年4月17日、2013年4月15日、2014年4月9日获得昆明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备案,报告期内本公司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缴纳。

      此外,本公司分别于2009年12月和2012年9月被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北京科创分别于2009年6月和2012年5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和北京科创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北京科创已获得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编号为朝国税备减免【2010】9300000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朝国税【2013】14300048《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回执》,税收优惠备案期间分别为2009年至2011年、2012年至2014年。根据上述文件的精神,报告期内北京科创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如果本公司未来不再属于鼓励类产业企业且出现不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评估标准的情形、北京科创出现不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评估标准的情形,或者国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本公司、北京科创将面临无法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风险,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2、不能进入医保目录的风险

      随着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医保制度的建立,医保覆盖面越来越广,参保人数也越来越多。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超过13 亿,覆盖比例达到95%。医药产品进入医保目录对其销售量具有相当的促进作用。

      公司主导产品注射用灯盏花素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中成药乙类药品。国家医保目录一般每隔5年左右会进行一定的调整,并且,按照2009年《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规定对医保乙类药品进行调整后,发布本地医保目录,再由所辖统筹地区执行使用。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未对医保目录进行大范围的更新,仅就个别药品进行了调整,其中并未涉及注射用灯盏花素。若未来注射用灯盏花素未能进入调整后的国家医保目录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保目录,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环保政策风险

      制药行业属于国家环保监管要求较高的行业。随着我国对环境保护问题的日益重视,制药行业环保标准逐步提高,如《制药行业水污染排放标准》已于2010 年7 月1 日起全面实施。

      本公司现有生产设施,即注射用灯盏花素生产基地已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如果政府未来进一步提高环保监管要求,公司环保费用将相应上升,经营业绩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四)技术风险

      1、技术失密风险

      本公司作为技术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制药企业,核心技术及制药工艺是本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目前本公司已将核心技术及主要的制药工艺申请了专利保护,并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随着企业和地区间人才竞争的日趋激烈,人才流动的可能性增加,不能排除因本公司的重要技术、工艺被窃取或核心技术人员流动等其他原因而造成技术失密的风险。

      2、新产品研发与产业化风险

      目前本公司正在积极进行心脑血管类、抗肿瘤类、代谢类新药的研发,以不断扩展产品生命线,打造优势产品架构,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新药产品具有高技术、高附加值等特点,但其研发投资大、周期长、对人员素质要求较高、不确定性较大。

      此外,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新药开发一般分为四个阶段,即临床前研究、临床批文申报、临床研究和新药证书及生产批文的申报,每个阶段都必须执行严格的法律法规规定,容易受到一些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如果最终新药产品未能通过注册审批,则可能导致新药研发失败,进而影响到本公司前期研发投入的回收和预期效益的实现。如果本公司开发的新药产品不能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或者在市场推广方面出现阻碍,致使新药产品的规模产业化无法实现,则将会提高本公司的经营成本,对本公司的盈利水平和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五)管理风险

      1、经营规模迅速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

      随着本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规模、业务量和人员数量持续增长,特别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之后,本公司生产规模将迅速扩大,因此在资源整合、技术开发、市场开拓等方面本公司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如果本公司管理层素质及管理水平不能满足公司规模迅速扩张的需要,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完善,将会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本公司存在因经营规模迅速扩大引致的管理风险。

      2、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樊献俄通过其控制的本公司控股股东群星投资持有本公司58.50%的股份,且担任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在本次发行后,群星投资仍将持有本公司至少42.14%的股份。

      樊献俄可以利用其实际控制人和主要经营管理决策者的地位对本公司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等方面进行控制,影响本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从而可能损害本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项目投产后产能扩大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本公司注射用灯盏花素的产能由年产2,000万支扩大到年产5,000万支,产能有限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但产能扩张对本公司的营销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尽管该产品市场前景看好,并且本公司已经制定了相应的生产管理、销售渠道建设等方面的对策,但如果未来市场出现不可预料的变化,上述对策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将可能产生因产能扩张而导致的市场风险。

      (七)财务风险

      1、医药研发业务收入确认方式导致业绩波动的风险

      本公司主要从事注射用灯盏花素的生产和销售。为锻炼研发队伍,进一步提高研发能力,也通过子公司北京科创对外开展一定的医药研发业务。依据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医药研发业务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进行会计处理,即:①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业务完成前,在资产负债表日,将当期已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损益,同时按照能够得到补偿的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业务完成时,将当期已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按照合同额扣除以前会计期间已累计确认的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劳务收入;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无法得到补偿的,将已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劳务收入。

      尽管医药研发业务对本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小,近三年,医药研发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8.44%、16.32%、9.4%和5.63%,毛利占主营业务毛利比例分别为0.42%、2.57%、4.19%和0.48%,此种收入确认方式仍将使本公司收入、毛利、毛利率等业绩指标产生一定的波动。

      2、医药研发业务终止或延期影响盈利能力的风险

      由于医药研发具有明显的高风险、高投入和长周期的特点,因此本公司的医药研发业务执行周期普遍较长,公司所签署的合同可能会因所研究药品未能达到安全性或有效性要求、客户需求改变等原因存在终止或延期的风险。尽管在执行过程中公司通常于按节点收款后开展阶段性研发工作,合同的终止或延期仍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3、医药研发业务履约过失导致经营业绩受损的风险

      本公司签订的医药研发业务合同中通常约定,如果由于公司履约过失造成项目失败、延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公司应承担补偿义务,并支付违约金。公司拥有多年的医药研发业务经验,建立了《药物临床试验标准操作规程》、《实验室原始记录撰写及管理规程》等业务制度以控制业务质量,截至目前未发生因合同履约及赔偿形成的法律纠纷或诉讼事件。尽管医药研发业务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小,若未来发生因公司履约过失导致的项目延期或失败,仍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4、销售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本公司主导产品注射用灯盏花素的销售毛利率情况如下:

      ■

      2011年-2012年,注射用灯盏花素销售毛利率基本保持稳定;2013年,受试生产产品以预计可变现净值结转库存商品导致药品销售成本增加的影响,销售毛利率有所下降;2014年1-9月,受折旧增加、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力成本增加等因素的影响,公司销售毛利率继续下降。

      受以下主要因素的影响,本公司存在销售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1)最近三年,本公司注射用灯盏花素平均单价保持稳定;2014年1-9月,考虑到搬迁至新厂区后折旧增加等因素,本公司上调了10mg产品的单价,产品平均单价略有增长,增幅2.15%。随着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降低药品价格政策的实施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调整或出台,我国药品降价的趋势仍将持续,本公司产品的销售价格可能会因此而降低;医药产品市场竞争的进一步加剧,医院药品招投标采购方式的进一步推广和变革,也可能导致本公司产品价格下降;

      (2)本公司位于昆明新城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注射用灯盏花素生产基地已于2013年11月通过GMP认证并转入固定资产,每年计提折旧约2,001万元,其中70%左右计入生产成本;

      (3)由于注射用灯盏花素生产基地距离昆明市主城区较远,为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本公司在员工搬迁至该基地工作后给予其较老厂区上浮20%以上的工资,并向其提供免费的宿舍、班车及午餐;此外,本公司新生产线按新版GMP标准建设和运行,员工人数较之前有所增加。随着社会工资水平的上涨,公司未来存在继续上调工资水平的可能;

      (4)受灯盏花供应紧俏及收购价格上涨等因素的影响,灯盏花素原料药价格呈上涨态势,本公司2014年1-9月灯盏花素原料药采购价格为5,203.30元/千克,较2013年上涨32.85%。近期,灯盏花素原料药价格有所回落。预计未来随着灯盏花、灯盏花素原料药供应商竞争格局的变化、灯盏花种植面积的变动、下游需求量的增长,灯盏花素原料药价格仍有可能继续波动。

      (八)股市风险

      股票价格的变化除受与本公司有直接关系的经营风险等因素影响外,还会受宏观经济形势、经济政策、股票市场供求状况及突发事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且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政策法规逐渐完善、市场行为逐渐规范的时期,股票价格仍可能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如果投资者投资策略实施不当,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

      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重要合同

      截止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本公司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基本情况如下:

      1、工程建设合同

      (1)工程建设合同

      2010年5月31日,本公司与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注射用灯盏花素生产基地项目工程建设合同》,2010年9月17日,本公司又与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注射用灯盏花素生产基地项目工程建设合同补充协议》。

      上述合同约定,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本公司注射用灯盏花素生产基地项目工程除桩基以外的结构工程、结构主体、内外墙抹灰、给排水、电气安装工程、内外装饰工程、室外总图综合管网的施工建设。合同金额暂定为7,000万元,以实际审核后最终结算价为准。

      2012年8月30日,本公司与云南今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注射用灯盏花素生产基地厂区室外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云南今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本公司注射用灯盏花素生产基地厂区室外土建工程,合同金额暂定500万元。

      (2)注射用灯盏花素生产基地办公楼外装饰工程

      2011年7月29日,本公司与安徽义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注射用灯盏花素生产基地办公楼外装饰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安徽义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本公司注射用灯盏花素生产基地项目工程中办公楼的外装饰工程,合同金额暂定640万元,工期58天。

      2、借款合同

      2014年3月31日,本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签订了编号为“7809201428003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变更合同。根据该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变更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年利率按发放日贷款人公布的12个月的贷款基础利率上浮18.8%计算,该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不做调整;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31日至2015年3月31日。该笔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信用方式。

      3、原材料采购合同

      2014年8月,本公司(甲方)与云南玉溪万方天然药物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合同,约定:甲方一次性预付乙方500万元货款用于购买乙方生产的灯盏花素原料药,时间截止到2014年11月30日,乙方在截止日期前供货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甲方应补足超额部分,乙方在截止日期前供货金额未达到500万元的部分,乙方应退还甲方差额部分。

      4、产品代理协议

      ■

      注:*根据协议,若本公司指定规格产品未进入其代理省份基药增补目录,双方可另行商定非基药销售协议。

      5、技术合同

      (1)北京科创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合同

      截至2014年9月30日,本公司子公司北京科创正在履行中的重大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合同如下:

      ■

      注:“菏泽步长制药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更名为“山东丹红制药有限公司”。

      (2)北京科创的技术转让合同

      截至2014年9月30日,北京科创正在履行中的重大技术转让合同如下:

      ■

      6、其他重要合同

      2010年10月20日,本公司与昆明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市拆迁公司”)签订《西山区草海片区和安置地块保护治理和开发建设项目民营企业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协议书》,协议编号为:草海东岸河北社区001号。

      根据该协议约定,本公司被拆迁建(构)筑物位于昆明市新闻路下段五家堆(房产证号为:昆明市房权证官字第200012060号),建筑物总面积约5,400平方米,补偿费用待面积复核后按政策确定。搬迁期限为本公司注射用灯盏花素生产基地竣工验收并正式投产(预计2011年9月30日)后,与昆明市拆迁公司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及实物移交手续。双方约定,在注射用灯盏花素生产基地竣工验收并正式投产后,本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与昆明市拆迁公司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及实物移交手续的,由昆明市拆迁公司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拆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该协议为框架协议,协议各项相关数据及该协议未反映的内容,按照草海项目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聘请由国家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确认补偿金额,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完善;本公司可以享受昆明市政府昆政发(2010)67号关于“退二进三”的优惠政策,由本公司申报相关部门办理。该协议不包括土地征用与补偿,土地征用与补偿由本公司与土地及相关部门联系办理。

      (二)对外担保事项

      本公司子公司北京科创2012年11月与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项目名称为“一种治疗膝骨关节炎的中药新药研究及注册报批”的《技术转让合同》,合同额为1,200万元。为确保该合同的履行,本公司于2012年11月向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承诺》,承诺对北京科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违反《技术转让合同》项下的约定而依法应承担的返还技术转让款、违约及赔偿责任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三)可能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止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

      ■

      二、发行时间安排

      ■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除本招股意向书披露的资料外,公司将以下文件作为备查文件,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供投资者查阅。有关备查文件目录如下:

      (一)发行保荐书;

      (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三)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四)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五)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六)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七)公司章程(草案);

      (八)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九)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备查文件查阅地点、电话、联系人和时间

      查阅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查阅地点:

      (一)发行人: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高新区马金铺兰茂路789号

      电话:0871-64179595

      联系人:李亚鹤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大厦15层北翼

      电话:010-63222827

      联系人:渠亮、刘丽平、岑江华、王跃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