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2008]38号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证协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以及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关于停牌股票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等相关规定,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3月4日起,对旗下基金所持有的大北农(股票代码:002385)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该证券复牌且其交易体现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按市场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投资者可登录我公司网站(www.nuodefund.com)或拨打我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免长话费)咨询有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3月5日
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开通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为了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经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将自 2015年 3月 9日开通办理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基金代码:165705,场内简称:诺德双翼)的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投资者自 2015 年 3 月9 日起可以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业务的办理规则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投资者欲了解详情,请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uode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0009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3月 5日
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3月5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1、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而成。按照《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在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下,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已于2015年2月16日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2、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2015年3月9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场外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2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电子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0.1%。
(2)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持有期限为180 天以内的,赎回费率为0.1%,持有期限为180 天以上(含180 天)的,赎回费为0。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4)本基金由原有双翼A、双翼B 份额转入的场外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由原有双翼B 份额转入的场内份额赎回费率为固定0.1%。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代销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代销券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其他代销机构: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万银财富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如本基金新增代销机构,将及时公告。
5.2 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2014年9月27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招募说明书》(更新)。投资者也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nuodefund.com)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