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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3-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46 证券简称:荣盛发展 公告编号:临2015-031号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3月4日下午在廊坊市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10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人,代表股份1,331,059,5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53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名,代表股份1,330,774,2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3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名,代表股份285,3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8人,代表股份23,259,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0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董事长耿建明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计名投票方式逐项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南京华欧舜都置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0,810,7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3%;反对248,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010,6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00%;反对248,8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南京荣盛盛景置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0,810,7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3%;反对248,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010,6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00%;反对248,8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0,810,7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3%;反对248,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010,6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00%;反对248,8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南京荣盛盛泰置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0,810,7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3%;反对248,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010,6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00%;反对248,8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