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9版)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4)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印鉴卡一式两份;
(6)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7)填妥的《账户类业务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3、缴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通过汇款等银行认可的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在以下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账户: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解放碑支行
账号:3100021119200059628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50001333600050200834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支行营业部
账号:31010101040005484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渝中支行
账号:023900250010202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致;
(2)投资者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备注栏内容;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认购
(1)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2)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填妥的《交易类业务申请书》并加盖预留印鉴;
4)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2)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下午4:3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顺延期限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基金发售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i.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ii.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iii.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iv. 在发售期截止日下午4:3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
v.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5、预约开户和交易服务
本公司直销中心提供上门服务,上门服务标准为:异地500万元,同城100万元。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中心或者网站,告知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人员预计一次性购买金额及时间等信息,客户服务人员将一次性购买金额达到上门服务标准的名单转交给直销中心,由本公司直销中心派销售人员上门为客户服务,对首次购买者将一并提供上门开户和交易服务。
(二)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户与认购程序
1、开户及认购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6:30(24小时服务,含周六、周日)。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借记卡、准贷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工商银行借记卡以及建设银行借记卡持卡人可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根据提示进行开户;
(2)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立即进行网上自助认购;
(3)请同时参照本公司公布于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上的《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业务。
(4)本公司网上交易咨询电话:400-819-8866。
(5)中国农业银行客服电话:95599。
(6)招商银行客服电话:95555。
(7)工商银行客服电话:95588
(8)建设银行客服电话:95533
(三)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一)投资者无效认购款项将于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二)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存入基金认购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冻结期间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转换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三)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托管人出具基金募集专户存款证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本基金合同生效,投资者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如果达不到上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所发生的与本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费用可以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基金认购费中列支,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基金募集失败,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本次募集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85 号附1号1层1-1
设立日期:2004年12月9日
法定代表人:陈重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座;
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8号A座7-2
电话:010-68726666
联系人:闫静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座
联系人:张秀丽
电话:010-68730999
传真:010-68731199
网址:www.ncfund.com.cn
(2)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代销机构
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27号院5号楼3201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27号院5号楼3201内
法定代表人:王斐
客服电话:400-081-6655
联系人:廉亮
公司网站:www.wy-fund.com
如在募集期间增设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85 号附1号1层1-1
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023-63711923
传真:023-63710297
联系人:陈猷忧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联系电话:010-88219191
传真:010-88210558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荣坤、张吉范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