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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金融监管意见应在上半年出台
    2015-03-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两会报道组

      全国政协委员、央行副行长潘功胜:

      互联网金融监管意见应在上半年出台

      ⊙本报两会报道组

      

      全国政协委员、央行副行长潘功胜4日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透露,关于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会“有一个意见”。当上证报记者问及该意见是否会在上半年出台时,潘功胜称“应该吧”。

      潘功胜所指的意见,是指央行正在牵头制定的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此前,潘功胜曾透露将按照“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框架。

      2013年4月,国务院部署了金融领域的19个重点研究课题,“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是其中之一。课题由一行三会、工信部、公安部、法制办组成,由央行牵头进行了调研。2014年1月,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听取了课题组的汇报。2014年3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有央行地方中心支行行长建议,鉴于央行在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中的作用,可由央行牵头银证保监管机构和工信部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可针对互联网支付、P2P、众筹、互联网理财和互联网保险等具体业态的监管做出原则性规定,划定业务红线和明确监管部门及要求。出台指导意见的意义,是体现互联网金融业态的整体性,避免监管缺位及监管重叠。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贺强向此次全国政协会议提交了《关于完善金融监管机制充分释放市场活力的提案》。他在提案中表示,在以往的金融监管过程中,“风险”几乎是监管机构评价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唯一参考。以“风险高”为理由被叫停的金融业务比比皆是,然而风险的高低目前鲜有清晰明确的量化指标。

      他认为,在云计算和大数据充分发展的今天,金融监管应该有理有据,“理”是法律法规,“据”则是科学量化的评价依据。

      贺强建言,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摒弃“一刀切”的思路,实行分级监管。针对规模体量较大的创新产品和服务,不能单方面从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来定义监管的松紧。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也应当作为监管幅度调整的重要参考,进而避免过于从风险控制角度追求“抓大放小”,忽视了从行业发展角度“扶优限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