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18 证券简称:共进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03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80号文核准,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5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1.95元(均指人民币元,下同),募集资金总额896,250,000.00元,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846,242,000.00元。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2月13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勤信验字[2015]第1009号的《验资报告》验证确认。本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蛇口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陆渡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陆渡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招商路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蛇口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 账户名称 | 账号 | 金额(元) | 用途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蛇口支行 |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693268837 | —— | 存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扣除承担的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用于向其他募集资金帐户划拨资金后,仅作为太仓生产基地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陆渡支行 |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1102241819000030108 | 59,720,500.00 | 太仓同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陆渡支行 |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480666116585 | 60,000,000.00 | 太仓同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招商路支行 |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774464642120 | 295,175,900.00 | 太仓生产基地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 |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11014730529188 | 186,150,800.00 | 智能宽带网络终端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蛇口支行 |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78180188000085665 | 45,194,800.00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国信证券,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3、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戴光辉、王展翔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该专户净额的20%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国信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 捌 份,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深圳 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