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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3-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奋达科技 公告编号:2015-016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新余深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27号)核准,向深圳市泓锦文大田股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肖奋非公开发行10,834,783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28.7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11,500,011.25元,扣除发行费用12,94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98,560,011.25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2月9日出具的“瑞华验字[2015]48290002号”验资报告进行了审验。

      为规范公司配套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宝安支行”)、独立财务顾问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公司在中国银行宝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65364628322,截止2015年2月9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98,560,011.25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2014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向特定对象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公司何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存单方式在中国银行宝安支行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公司根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定。

      公司办理的每笔存单,中国银行宝安支行应当及时通知东海证券。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中国银行宝安支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专户及募集资金进行管理、结算。

      三、东海证券作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非公开发行之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海证券应当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配套募集资金管理事项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国银行宝安支行应当配合东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海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东海证券指定的项目主办人郑颖怡、胡延平可以随时到中国银行宝安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国银行宝安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并对东海证券的调查予以配合、提供解答、咨询等。

      项目主办人向中国银行宝安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银行宝安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中国银行宝安支行按月(每月2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海证券。中国银行宝安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即大额支取),中国银行宝安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东海证券更换项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及中国银行宝安支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第十三条约定的公司、中国银行宝安支行联系方式书面通知更换后项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中国银行宝安支行应配合东海证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实施监管。中国银行宝安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海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东海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三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由于本协议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过错方应就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各方均有过错,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十、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

      东海证券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6年12月31日解除。如果募集资金专户资金于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则东海证券义务至销户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