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 600110 证券简称:中科英华 公告编号:2015-013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03月0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北区航空街1666号中科英华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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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包括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及其所持股份情况:(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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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袁梅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州上辐拟向湖州银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 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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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联合铜箔拟向中国银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 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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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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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徐晨]、[朱玉婷]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