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永泰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5-022
债券代码:122111、122215、122222、122267
债券简称:11永泰债、12永泰01、12永泰02、13永泰债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427号),公司于2015年2月3日至12日向五名特定对象发行了5,076,142,131股新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97元,共计发行股份5,076,142,131股,每股面值1.00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9,999,999,998.07元,募集资金净额为9,863,809,998.07元,于2015年2月12日到达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和信验字(2015)第000008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南路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首体南路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太原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外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朝外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晋中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北京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太原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南山支行”)、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晋城银行太原分行”)(上述各开户银行以下统称为“专户银行”)以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分别于2015年3月5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账号和截至2015年2月12日的存储金额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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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存放金额含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账户及存放金额情况见上表,各专户仅用于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及用于公司收购惠州大亚湾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和对其进行增资,以及偿还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债务,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安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安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安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安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安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安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宜霖、濮宋涛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安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安信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安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安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自作出更换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相关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安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安信证券发现公司、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对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由安信证券负责监督实施。
(十一)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及安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