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727 证券简称:上海电气 编号:临2015-016
衍生证券代码:122223 证券简称:12电气01
衍生证券代码:122224 证券简称:12电气 02
衍生证券代码:113008 证券简称:电气转债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84号《关于核准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发行60亿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60亿元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约为596,289.72万元人民币。截至2015年2月6日,公司实际收到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主承销商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入的募集资金金额为59.7亿元人民币(已扣除承销费用3000万元人民币)。2015年2月6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5)第126号《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的审验报告》。公司募集资金现存放于公司已开立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外滩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内(账号为1001262129040521384与1001262129040521260)。截至2015年3月4日,公司已使用本次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257,102.74万元,余额为人民币 342,897.26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5年3月4日,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外滩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以及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三方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开立有关情况如下:
■
截至2015年3月4日,公司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存储金额分别为:(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外滩支行(账号:1001262129040521384)为人民币967.17万元;(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外滩支行(账号:1001262129040521260)为人民币341,930.09万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相关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就2015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01262129040521260与1001262129040521384。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伊拉克华事德二期电站EPC项目、印度莎圣电站BTG项目、越南永新二期燃煤电厂EPC项目与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增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8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提供资金监管服务,按监管资金的每季日均余额0.25%。/季,于每季月末20日,向公司收取账户资金管控服务费。上述费用由乙方于每季月末20日,从账户(户名: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001262109204619519)收取。因任何原因造成本协议终止,乙方已收取的服务费不予退还。
(八)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账户内的募集资金用于在乙方办理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等限制使用的业务,乙方亦不得为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内的募集资金办理前述业务。
(九)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因乙方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导致丙方无法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而给丙方造成监管责任的,丙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丙方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丙方因无法履行持续督导义务而被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金额),但乙方赔偿金额以公司支付给乙方的账户资金管控服务费的总额为限。
(十一)丙方发现公司、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特此公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