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两会特别报道
  • 3:两会特别报道
  • 4:两会特别报道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市场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数据·图表
  • A6:信息披露
  • A7:专栏
  • A8:科技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博时产业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博时产业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2015年3月6日   按日期查找
    B1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10版:信息披露
    博时产业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博时产业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博时产业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03-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9版)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浦发银行)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1992 年10 月1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电话:021-61618888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男,1955 年10 月生,1973 年12 月参加工作,1976 年9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共上海市第九届委员会候补委员。曾先后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分行行长、党委副书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兼浦东分行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朱玉辰,男,1961 年出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农业大学兼职教授。曾任商业部办公厅秘书,商业部政策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粮食贸易公司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深圳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裁,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大连商品交易所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

    冀光恒,男,1968 年出生,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银工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工商银行总行住房信贷部市场开发处副处长、工商银行总行副行长专职秘书、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办公室主任兼党办主任、长安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北京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3 年9 月10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截止到2014 年6月30日,共托管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基金、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基金、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基金、华富保本混合基金、中海安鑫保本基金、博时安丰18 个月封闭债基金、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基金、鹏华丰泰债券基金、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信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等。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浦发银行一直致力于加强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建设,通过与“笃守诚信,创造卓越”为核心的公司文化相结合,充分借鉴国内外金融行业先进管理模式,逐步构建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为实现成为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现代金融服务企业的目标建立了坚实的基础。近几年来,浦发银行在内控体制、分支机构管理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浦发银行将在内控框架、内控管理机制、流程控制和内控评价方式等方面对内控制度进行持续改进和完善。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托管协议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尚继源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28号久事大厦25层
    电话:021-33024909
    传真:021-63305180
    联系人:周明远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9450
    联系人:程姣姣

    2、代销机构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于慧
    客户服务电话:021-6161888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更、增减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洪小源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5年1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92号文核准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博时产业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六、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表1: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

    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0.60%
    100万≤M<300万0.40%
    300万≤M<500万0.20%
    M≥500万每笔1000元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4、计算举例

    例1:某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0.6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1+0.60%)=298,210.74元

    认购费用=300,000-298,210.74=1789.26元

    认购份额=(298,210.74+30)/1.00=298,240.74份

    即: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则其可得到298,240.74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5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元

    认购份额=(5,499,000+550)/1.00=5,499,5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5,499,550.00份基金份额。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届时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认购限制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1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下:

    表2: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0.80%
    100万≤M<300万0.50%
    300万≤M<500万0.30%
    M≥500万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间(Y)费率
    0≤Y<1年1.00%
    1年≤Y<2年0.40%
    Y≥2年0

    注:1年指365天

    来源:博时基金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100%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3: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4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8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0.80%)=396,825.40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825.40=3,174.60元

    申购份额=396,825.40/1.056=375,781.63份

    即:投资人投资4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可得到375,781.63份基金份额。

    例4: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某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元

    申购份额=5,999,000/1.056=5,680,871.21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可得到5,680,871.2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5: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下转B1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