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股票简称:酒钢宏兴 股票代码:600307 编号:2015-002
债券简称:12酒钢债 债券代码:122129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5年3月16日(最后交易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5年3月17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5年3月19日
●摘牌日:2015年3月19日
由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3月19日发行的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3月19日支付自2014年3月19日至2015年3月18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根据《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三)债券简称:12酒钢债。
(四)债券代码:122129。
(五)发行总额:人民币30亿元。
(六)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5.40%。
(七)发行首日及起息日:本期债券发行首日为2012年3月19日,起息日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3月19日。
(八)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3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九)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5年3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上市时间和地点:2012年5月2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次兑付方案
根据《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40%,每手“12酒钢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4.00元(含税),派发本金人民币1,000元。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5年3月16日(最后交易日)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2015年3月17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2015年3月19日
(四)摘牌日:2015年3月19日
四、本次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至债权登记日2015年3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酒钢债”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将在本次还本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2酒钢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4.00元(含税)。如居民企业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酒钢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齐晓东、雒涛
联系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雄关东路12号
联系电话:0937-6715370
邮政编码:735100
(二)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海梅、杨甲艳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56号方圆大厦23层
联系电话:010-88027189
邮政编码:100044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