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32 证券简称:上海新梅 公告编号:临 2015-008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15年2月26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 会议于2015年3月5日上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6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6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决议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集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会议具体事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15-009号)。
特此公告。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3月7日
证券代码:600732 证券简称:上海新梅 公告编号:2015-009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3月2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3月23日 14点30 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天目西路111号新梅华东大酒店4楼新梅厅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3月22日
至2015年3月23日
投票时间为: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个自然日15:00至股东大会当日的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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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两项议案已分别经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5年1月2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当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临2014-37号公告)和《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临2015-002号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投资者办理网络投票业务前,需尽可能对相关证券账户提前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开通网络服务功能的方式如下:
第一步:访问中国结算网站(网址同上),点击右上角“注册”,填写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深市证券账户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并设置网络用户名及网络服务密码;提交并注册成功后,投资者填注的手机号将收到一个8位数字校验号码;
第二步:在证券交易时间通过证券公司自助交易平台(如交易软件、电话委托交易系统等)以买入证券的方式,输入证券代码(369991,简称“中登认证”)、购买价格(密码激活为1.00元)、委托数量(短信收到的8位校验号码),提交报盘指令;
第三步:网络服务密码当日激活后,投资者可使用注册时填注或设置的证券账户号/网络用户名及密码登录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并可将与该深市账户同属于同一“一码通”账户下的沪市账户等其他证券账户进行网上关联,开通该“一码通”账户下全部证券账户的网络服务功能。
(二) 投资者除可通过上述方式开通网络服务功能外,也可选择至其托管券商营业部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文件,申请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或选择先在中国结算网站注册后再携带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至网上选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等机构办理身份认证开通网络服务功能。仅持有沪市账户的投资者仅可通过上述后两种方式开通网络服务功能。详细信息请登录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点击“投资者服务专区-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办理-投资者业务办理”查询,或拨打热线电话4008058058了解更多内容。
(三)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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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法:
凡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请持如下资料办理会议登记: 个人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及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证券帐户卡。法人股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单位证券帐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有代理人身份证、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证券帐户卡、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登记时间:
2015年3月19日(星期四)上午9:00至11:00,下午13:00至16:30,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或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
(三)登记地点:
上海市长宁区东诸安浜路165弄29号4楼上海维一软件有限公司,登记地点联系电话021-52383315。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电话:021-51005380-235
传真:021-51002091 联系人:李煜坤
(二)会议为期半天,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食宿、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3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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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732 证券简称:上海新梅 公告编号:临2015-010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5年2月25日
受理时间:2015年3月5日
诉讼机构名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王斌忠
被告二:上海开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三:上海腾京投资管理咨询中心
被告四:上海升创建筑装饰设计工程中心
被告五:兰州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六:兰州鸿祥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七:甘肃力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八:上海嘉池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九:胡飞
被告十:唐才英
被告十一:谢玮
被告十二:谢志莹
被告十三:何国良
被告十四:聂红
被告十五:程求义
被告十六:黄长印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主要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的案件事实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13年7月至11月,被告一通过其实际控制的被告二至被告十六的证券账户(以下称“账户组”)持续不断买卖第三人公开发行的股票。截至2013年10月23日,包括被告二至被告十六在内的账户组合计持有第三人股票24,682,975股,占第三人全部已发行股份446,383,080股的5.53%,首次超过5%;截至2013年11月1日,该账户组合计持有第三人全部已发行股份的10.02%;截至2013年11月27日,该账户组合计持有第三人全部已发行股份的14.86%,其中被告二单个账户持有第三人全部已发行股份的5%,被告八账户不再持有第三人股票。
被告在该账户组于2013年10月23日合计持有第三人股票首次超过5%以及在2013年11月1日合计持有第三人股票达10.02%时,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86条规定对超比例持股情况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第三人并予公告,也未披露该账户组受同一人(即被告一)控制或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直到2014年6月9日,被告二至被告七首次通知第三人其已于2014年6月6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合计持有第三人全部已发行股份的14.23%。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5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第86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同时,各被告通过恶意串通的方式向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东隐瞒了其控制账户组的事实,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该等行为亦足以导致其在2013年10月23日之后继续买卖第三人股票的民事行为无效。
(二)诉讼请求的内容
1. 判令自2013年10月23日(被告合计持有第三人已发行股票首次达到5%之日) 起,各被告买卖第三人股票的行为无效;
2. 判令各被告抛售2013年10月23日当日及后续购买并持有的第三人已发行股票(即被告合计持有第三人已发行股票中超出5%的部分)所得收益)赔偿给第三人;
3. 判令各被告对上述第二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4. 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目前的正常经营和本期利润造成影响。
四、备查文件
(一)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二)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 3 月 7 日